農村集體土地,劃撥後,土地所有權還是歸該農村集體所有嗎

時間 2022-09-14 09:30:51

1樓:

1、所有權還屬於你們村集體,但使用權已不屬於你們村集體。

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也就是說,給企業僅僅取得了使用權,而所有權仍然是村集體。

2、**如果徵收該土地,意味著土地的所有權變更,根據《土地管理法》應給予原土地所有人給予補償,且必須經過聽證,如果沒有合法的程式,那麼該項行為不合法。

擴充套件資料:

農村土地的確權(所有權和使用權)登記:

1、以全面摸清農村土地、房屋的空間屬性和權屬屬性,並建立健全設立、變更、登出登記制度為主要內容。

2、2008年10月,中國共產黨十七屆三中全會發布《中共**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健全嚴格規範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要求「搞好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

3、2011年3月16日發布的「十二五」規劃綱[5]要提出,「搞好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依法保障農民對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權利。

4、在依法自願有償和加強服務基礎上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並要求「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建立保護補償機制,從嚴控制各類建設占用耕地,落實耕地佔補平衡,實行先補後佔,確保耕地保有量不減少。」

5、2011年2月,農經發2011[2]號檔案《關於開展農村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意見》中,明確指出承包經營權登記的主要任務是「查清承包地塊的面積和空間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薄,妥善解決承包地塊面積不准、四至不清、空間位置不明確、登記薄不健全等問題。

6、把承包地塊、面積、合同、權屬證書全面落實到戶,依法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7、2013年**一號檔案,《中共**、***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農業,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提出,全面開展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強化對農村耕地、林地等各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保護。

8、用5年時間基本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妥善解決農戶承包地塊面積不准、四至不清等問題。加快包括農村宅基地在內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地籍調查,盡快完成確權登記頒證工作。

9、備受關注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試點2015年將再度擴容。根據部署,湖南、湖北、江西、江蘇、甘肅、寧夏、吉林、河南、貴州等9省區今年將被納入土地確權登記頒證試點範圍。

必要性:

1、由於一輪、二輪土地承包均是責任承包制,客觀上淡化了對空間資訊的管理需求。加之法律的缺位,農村資產權屬關係並沒有得到根本的明確,在此基礎上進行的流轉、徵地占用等行為,使**掌握的權屬資料與實際情況存在較大誤差。

2、凡此種種原因造成了目前我國農村承包地地籍管理混亂的現狀:

1)沒有乙個清晰的登記農村土地的賬目,和乙個有效的、圖賬對應的農村地籍資訊管理系統,**無法清楚的掌握農用地的空間資訊;

2)村民之間,集體與個人之間不少遺留問題關係錯綜複雜,造成權屬資訊不明確;

3)農村居民對其土地的產權沒有證書依據。

為夯實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地基,需要理順農村現有產權關係。只有在理清國家與集體經濟組織、集體經濟組織與村民之間的財產權利界限的基礎上,才能構建起完整的農村資產財產權益體系,盤活農村生產要素,解放農村生產力。

因此,對農村土地與房產的大規模確權登記,是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務。

2樓:養烴秀

所以說太不公平了,有的人家是劃撥土地了,有的人家卻還是集體土地,同乙個村為什麼有兩樣土地,再說了,集體土地本來就是村集體的,平什麼別人改為劃撥了,我屬於村的乙份子,我也不知道這麼個情況,要麼集體內全部改為劃撥,要麼都是集體。為什麼沒有這方面的法律規定

3樓:匿名使用者

所有權還是屬於《集體土地所有權》即是你們村民集體的。

集體土地劃撥後,土地所有權還是該集體所有嗎? 15

4樓:

此說法不對,集體土地怎麼有劃撥呢?只有是國有土地才有被劃撥的可能,對於集體土地只能是集體土地使用權租賃給這個企業,所有權還是集體的,不然就不會有後面的徵收的問題的,徵收是實現集體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的唯一方式。

5樓:匿名使用者

土地出讓(進入市場)政策之前,大多都是以集體土地劃撥的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受讓方只有土地使用權。

6樓:

禁止通過「以租代徵」等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批准通過「以租代徵」等方式占地建設的,屬於非法批地行為;單位和個人擅自通過「以租代徵」等方式佔建設用地的,屬於非法占地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和擁有權應該歸誰所有

7樓:匿名使用者

農村集體土bai地擁有權

du屬於農民集體所zhi有。

根據《土地管

dao理法》第十條

1、國家徵地發版放補償款應權該給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

2、農民的宅基地歸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不能轉讓。

3、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擴充套件資料

集體土地使用證查詢

國有土地使用證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監製,市、縣人民**頒發,土地管理機關填寫,發給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並由其儲存。

其主要內容包括:

①土地使用者名稱、位址、圖號、地號、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發機關簽章、年、月、日。

②城鎮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積,其中建築占地,共有使用權面積,其中分攤面積,土地等級;農村土地中土地總面積,其中地類面積。

③備註。

④變更記事。

⑤附圖以及證書的編號等。

1、到當地國土部門查詢,要注意看證書是否辦理出讓.現在的出讓金標準較高。國土資源部發過乙個文,自然人可是憑自己的身份證查詢土地宗地的登記情況。

8樓:匿名使用者

農村土地的權屬分為所有權、承包

權和經營權。所有權是農村集體,承版包權和經營權是農權民,承包權和經營權可以同為一體,也可以分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農村村民取得了土地承包權後,如果自己耕種,土地的承包權和經營權便都是承包人,如果再轉包給其他人耕種,轉包的接包方便擁有經營權,承包權不變。

國家徵地的補償一般為三個方面,一是土地補償費,對農村集體;二是安置補償費對具有承包權的承包人;三是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對正在經營的人,就是轉包以後的接包方。如果上面的固定建築物屬原承包人的,其附著物的補償也歸原承包人。

農民的宅基地補償與國有土地的補償不同,國有土地按《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條例》進行補償,農民宅基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中的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規定進行補償,具體怎麼補償,按該規定,由各省制定。

9樓:匿名使用者

《土地管理法抄》規定襲:

農村集體土地由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農村村民只有使用權。

國家徵地,要對農民進行補償。主要有以下幾種補償1、土地補償費。為被徵耕地徵收前三年年均產值的6-10倍。發給農村集體組織。

2、安置補助費。按安置人口數算,每人為被徵耕地徵收前三年年均產值的4-6倍。安置人員由集體組織安置的,補償款發給集體組織,由企業安置的,發給安置單位,個人自謀職業的,安置款發給個人。

3、地上附著物與青苗補償費。發給所有者,標準由省裡定。

4、社會保障費。由國家、集體、個人三方各負擔一部份,用於保障被徵地單位個人的社會保障。

10樓:高密聖亞

1、農村集體土地擁有權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十條

2、國家徵地發放補償款應該給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

3、農民的宅基地歸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不能轉讓!

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11樓:水律師

1、宅基地的

bai補償和國有土du地的補償標準zhi

是不可能等同的 我不知道你是哪

dao個地方專的 每個省或者是市屬都有**出台的拆遷補償辦法的 標準不一

2、《土地管理法》規定:

農村集體土地由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農村村民只有使用權。

3、宅基地補償 同第一點一樣 你最好找一下 當地的拆遷補償辦法或者你補充一下問題

農村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屬於誰

12樓:李二淚

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章第二條規定:「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徵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徵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13樓:廣府方言

全國農民。村集體經濟組織是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管理者。

14樓:四邑方言

當地所有村民有權無償劃撥土地使用權建房(每人30平方公尺封頂)和有償承包土地使用權(耕地)使用。

農村土地所有權歸誰所有

15樓:

1、農村土地所有權除法律規定的屬於國家的外,均屬於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2、徵用耕地的補償標準:

耕地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按照上述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3、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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