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糾紛,一塊農村用地,被公司用作道路使用,沒有轉讓協議,由此有了糾紛,尋求法律幫助

時間 2022-03-03 21:11:16

1樓:

有關這塊地的糾紛,你首先要弄清楚是侵權糾紛還是權屬糾紛。

如果你依法取得了這塊土地的全部使用權或所有權,他人並不具有這種權屬而未經你的同意占用這塊土地所發生的糾紛,屬於侵權糾紛。這種情況你們可以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話,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訴訟,把這家公司告上法庭。

但是,如果你和對方或者第三人都尚未依法取得這塊土地的使用權或所有權的憑證,那麼說明這塊地尚未經確權,而你們都同時對這塊土地各據理由主張權屬,這就是土地權屬糾紛。

這種案件只能通過行政調解、處理,不服者再通過訴訟解決。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或者縣級以上人民**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國土資源部第17號令)第五條:「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人民**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可見,行政處理程式是土地權屬訴訟的前置程式,土地權屬爭議只能先由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解或作出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樓:邊潮律師

在與對方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救濟

3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能證明那塊地是耕地,而且是你的地,你就可以直接找公司要求賠償,協商不成就法院起訴

關於農村土地轉讓糾紛問題,有沒有懂的人?

4樓:我的幸福就是陪伴著你

個人不准買賣土地。依法轉讓不得破壞土地使用性質。都沒看你合同,也不知道地是幹嘛的?

農村土地糾紛案例能幫忙弄幾份嗎? 5

5樓:匿名使用者

外商來我縣投資辦廠,需要使用村民小組已經發包給村民的土地,縣**是否可以用徵收的手段把徵收的土地轉讓或賣給外商?理由是什麼?是根據國家的哪條法規定的?

某市某鄉某村a戶,1982年土地承包到戶時承包原該村十二生產隊耕地10.5畝,1982年到1985年由a戶耕種,到1985年底a戶辦理農轉非戶口全家遷出到某廠礦,當時a沒有向村上報告承包地如何處理,致使1986年土地荒蕪一年,這一年也沒有上交有關費用,1987年由原來的社長安排本社5農戶耕種,每戶交承包費20元,共計100元。1987年8月,a回村找到當時的社長要求承包自己原先的耕地,雙方現場簽訂了合同,合同承包期為三年,即1987年10月到1990年10月,承包費為400元,承包費必須於1987年10月31日前交清,合同才能成立,在約定的時間內即10月31日前a來交承包費前,當時的社長又以招投標的方式與b戶簽訂了合同(三年600元承包費),待a戶來交承包費時社長不收(在約定的時間內),理由是b戶願意多交到600元,a戶要承包須在600元的基礎上加承包費,a戶不願,致使同一地塊產生了兩份合同,並發生爭吵,社長也未收回與a戶簽訂的合同,而土地由b戶一直耕種,期間1990年與社長又籤了三年的合同到1993年,之後又與社上口頭約定續包。

1999年農村土地二輪承包續簽換證時,業務工作人員沒有嚴格按政策規定辦,照抄1982年土地到戶的底冊,將a戶仍然登記為承包戶主,簽訂了《農村集體專業專案承包合同書》,但a戶沒有親自簽字,合同期為三年,而土地由b等4戶耕種到2002年,在此期間a來到該村要合同書未拿到,村委會的理由是合同書應由種地人保管,a戶的理由是合同書為我己有,並且在該廠礦生活困難,兩子女未就業,要種地謀生,致使2002年5月份a戶與b戶為爭土地種發生吵打致傷。糾紛發生後,a戶的意見是:這屬於侵權行為,要求賠償這16年的損失,共計16萬元,並恢復土地承包經營權,本村其它有類似農轉非戶土地為何不收回;b戶的意見要求是:

a戶要向b戶賠禮道歉,同時付給醫藥費8000多元,土地如何處理按政策規定辦。

這2個案件行不?

農村土地糾紛問題?應該請求那個部門處理?

6樓:情感博導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或者縣級以上人民**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或者縣級以上人民**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土地糾紛按其爭議的內容不同,可分為三類:

一、無書面土地流轉合同的糾紛案件

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但現實中,承包土地流轉很少簽訂書面合同,雙方當事人大多以口頭約定形式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土地。

在這種情況下,一方當事人要求收回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的土地,就涉及口頭約定該如何認定的問題。對此,實踐中有不同的認識,有的認為雙方當事人未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其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關係依法不成立或應認定口頭約定無效。

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當初的口頭約定不持異議,且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事實已實際發生,則雙方土地流轉關係即告成立,只要土地流轉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損害他人利益,其口頭約定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

二、土地流轉未報備案的糾紛案件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規定,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但現實中,由於農村土地承包人法律知識相對欠缺,加之受農村習慣的影響,農村承包土地流轉往往未報發包方備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3條、14條的規定,採取轉讓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未經發包方同意的,轉讓合同無效。

三、土地互換期限約定不明的糾紛案件

在農村承包土地流轉糾紛中,土地流轉未約定期限案件的處理,因其流轉的方式不同,具體合同期限的認定也有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

其一,承包土地採取轉包、出租或代耕方式流轉未約定流轉期限的,實踐中爭議較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7條的規定,可參照《合同法》第232條規定處理。

其二,承包土地採取互換方式流轉未約定流轉期限的,解釋未作相應規定,實踐中對此有不同的認識:有的認為,也應按《合同法》第232條的規定處理,即當事人可以隨時要求解除合同。

7樓:人人哦哦哦課

農村土地糾紛問題可以走如下處理程式:當事人本著尊重歷史、尊重事實、兼顧現實進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請求村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可以請求鄉**或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進行權屬確定;當事人對人民**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是土地侵權糾紛,可請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也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土地糾紛原則是由國土資源管理機關調查處理。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17號)

第五條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受理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受理的爭議案件,應當在查清事實、分清權屬關係的基礎上先行調解,促使當事人以協商方式達成協議。調解應當堅持自願、合法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 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二)爭議的主要事實;

(三)協議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由承辦人署名並加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後生效。

生效的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記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調解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調解書送達當事人,並同時抄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八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土地權屬爭議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因情況複雜,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提出調查處理意見的,經該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

第二十九條 調查處理意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位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爭議的事實、理由和要求;

(三)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法規等依據;

(四)擬定的處理結論。

第三十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同級人民**,由人民**下達處理決定。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處理意見在報同級人民**的同時,抄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人民**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在規定的時間內,當事人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處理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處理決定是土地登記的依據。

8樓:小小正能量

土地管理部門是依法主管土地保護、開發、利用統一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土地管理部門是國家土地管理局,它主管全國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為:擬訂和貫徹、執行關於土地的法律、法規與方針、政策;主管全國土地的調查、統計、登記和發證工作;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全國土地徵用和劃撥工作,負責需要***批准的徵、撥用地的審查、報批;調查研究,解決土地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對各地、各部門的土地利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並做好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解決土地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等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土地管理部門主管本區域內的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機構設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目前,一般都設定了土地管理局,在基層,鄉級人民**負責本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工作。 答案補充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你有三種途徑解決:

1、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2、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等調解解決;3、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4、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土地糾紛引起的案件,土地糾紛引起打架事件,應如何處理

從你敘述的情況看,你們遇到的不是土地糾紛問題而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土地所有權仍然屬於村集體沒有改變,享有所有權就享有處分權。村委會1982年同意將該土地劃歸給村民耕作,這個 同意 有沒有文字依據,是個什麼樣的 同意 是承包還是交由你們十多戶人家臨時耕管?1982年至1995年之間實際履行沒有?如果...

起訴私人土地糾紛,關於農村土地個人糾紛問題,我想諮詢一下懂法律的人士,十分感謝?

起訴私人土地糾紛,最好是找個律師。挺這種事情應該找法院。你這個問題很專業又是跟法律有關係的,我建議你還是找個專門的律師,因為你的私人土地糾紛其實很麻煩的,找個專業的比較靠譜。起訴私人土地糾紛要到當地法院。如果是近親近鄰的能私下解決最好,古人嘗有讓他三尺有何訪。實在解決不了,可讓村,鄉幹部調解,也可到...

土地糾紛找那個部門,關於土地糾紛問題該找哪個部門解決?

土地發生糾紛,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無法達成一致,可以先找村委會調解。調解無效的,再找鄉鎮所調解。仍然無法達成合意,可以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 鄉 鎮 人...

土地糾紛知名律師

哪家好?不方便評價,需要您自己判斷,這裡乙個選擇律師的方法,您可以參考,拆遷糾紛,如何請到滿意的土地律師?如果您遇到土地補償法律糾紛,當這些糾紛無法解決的時候,我們需要通過司法途徑解決,隨之而來的就產生了乙個問題,如何請到合適的律師?很多人想當然的認為,就是花 請名律師 老律師 花 就一定能請到好律...

土地糾紛打官司多少錢,請問土地糾紛如果打官司一般要多少錢的費用?

土地糾紛案件法院會按件收取訴訟費,通常情況下為五十到一百元之間。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農村土地糾紛打官司,法院只收取受理費80元左右。回答提問 土地確權證書在我家,我的土地被被人霸佔,不肯歸還 回答律師 費各地存在差異,不同律師具體收費也有差異,具體要和律師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