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糾紛有哪些型別,農村土地糾紛表現在

時間 2022-11-11 00:55:49

1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農村土地糾紛的型別,以及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管理混亂引起的糾紛。

農村幹部素質相對較低,對土地承包不依法進行管理;很多土地荒廢多年,沒有積極的納入正規管理;土地開發過程中沒有認真核實所有權;層層轉包漁利現象大量發生引發糾紛。

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村幹部利用手中權力,不經過民主議定原則私自發包,有的甚至以明顯的低**發包。該種情況下村民本來就有意見,一旦出現土地****或土地收益提高,就容易引發群體性矛盾和糾紛。

(2)土地所有權界限不明確。因為歷史原因,有些土地確權不明確,沒有核准頒發土地使用證書,在開發和種植時引發爭議。特別是原來有些離村較遠的荒地,逐漸被離土地比較近的農戶開發種植,產生收益後引發糾紛。

(3)土地大面積開發引發糾紛。

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①土地開發形成事實,而所有權沒有界定。因為開發的是大面積的荒地,開發前沒有人耕種,因此開發前沒有核實所有權,而開發方沒有所有權,開發後和所有權方發生矛盾。

②鄉鎮集體大片開發和農戶小片開發形成矛盾。農戶對以前沒有耕種的荒地小面積開發種植,後來鄉鎮集體進行大面積集體開發,發生衝突引發糾紛。該種型別主要存在於土地較多的地區。

(4)土地層層轉包甚至一地多包漁利,有的未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轉包,有的轉包合同違法等等,導致土地關係混亂引發糾紛。

(5)國有土地管理也存在許多問題,發生在存在國有農場的地區,因為土地利用、管理不善,與相臨關係處理不當導致糾紛。

2、村幹部權利濫用引發的糾紛。

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違法收回農戶承包地。如強行收回外出務工農民的承包地,收回承包地抵頂欠款,違法收回進入小城鎮落戶農民的承包地,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用收回農民承包地的辦法搞勞動力轉移等。

(2)違法調整農戶承包地。如承包期內用行政命令的辦法,硬性規定在全村範圍內幾年重新調整一次承包地,借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之機重新承包土地等。

(3)不落實二輪承包政策。對適合實行家庭承包的耕地,第一輪耕地承包合同到期後,不執行延長土地承包期三十年政策,不與農戶簽訂土地承包合同,不發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超額預留機動地等。

(4)利用職權變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如因承辦人或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因集體經濟組織分立或者合併而變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等。

(5)強迫承包方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如強制收回農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轉,鄉鎮**或村級組織出面租賃農戶的承包地再進行轉租或發包,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

(6)侵占承包方的土地收益。如小調整時隨意提高承包費,截留、扣繳承包方土地流轉收益,截留、挪用徵地補償費用等。

(7)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如承包時對婦女實行有別於男子的歧視性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內違法收回出嫁女承包地等。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2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我這邊的土地都在確權

農村土地糾紛的幾種型別

3樓:匿名使用者

1、發包方與承包方因履行承包合同產生的糾紛。承包方與發包方簽訂了30年不變的土地承包合同後,部分農民在未與發包方解除合同的情況下放棄土地耕作,外出務工或經營其他產業。在這種情況下,作為發包方的村集體以終止承包合同為由,收回土地另行發包。

隨著國家強農惠農政策的不斷出台,土地效益逐漸上公升,務工農民陸續返鄉,要求繼續履行30年不變的承包合同,耕種其原承包土地。此類糾紛,各地均有發生,具有普遍性。

2、承包期間因土地流轉產生的糾紛。部分農戶將其承包土地轉包、轉讓、出租給他人耕種,自己外出務工。隨著政策調整,原承包人要求收回土地自行耕種,現耕種方不願退還土地,而土地流轉雙方往往是口頭約定,或雖有書面協議,但協議條款不全或不能匹配土地現值,致使雙方在流轉期限、出讓形式及承包費等問題上產生爭議。

3、「機動地」、「開荒地」引發的糾紛。二輪土地延包時,部分地方按國家政策預留了5%的機動地。現有農戶或返鄉農民不顧村集體已與他人簽訂承包經營合同的事實,要求承包這些土地,從而引起矛盾。

此外,還有基於對村中荒地開墾權的爭奪而引發的糾紛。

4、土地「小調整」和新增人口要地的糾紛。二輪土地延包後,部分地方為解決人地矛盾,仍堅持「大穩定、小調整」的方案調整土地。《農村土地承包法》頒布實施後,按照法律規定,不允許再調整土地,但現實中仍存在一些希望通過「小調整」調換土地的農戶以及希望獲得土地的新增人口。

他們無法達成願望,從而引發糾紛。

5、土地權屬不清的糾紛。由於撤鄉並鎮、合村並社以及徵用土地的增多,過去無人問津的荒地、荒灘,現在成了「香餑餑」,但由於過去村與村、社與社、個人與個人之間土地權屬不清,引發糾紛。

6、嫁出嫁入和戶籍「空掛」的承包糾紛。很多婦女嫁出後失去了土地,而嫁入後又沒分到土地,從而造成糾紛。此外是戶籍「空掛」的糾紛,過去一些人為了子女上學或經商便利,將戶口落在了城郊的村集體組織,當時約定只要戶籍不要承包地,不享受該集體組織的公共福利待遇,現在以戶口為由向集體要承包地和徵用土地的補償費。

農村土地糾紛協議書

4樓:小魚教育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按照合同規定收取承包地流轉費,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收回流轉的承包地。合同約定的其它權利。

一、  流轉承包土地的種類、位置、四至、面積、質量、等級

二、承包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三、承包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

四、流轉承包地用途

五、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時間

六、流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擴充套件資料:

土地糾紛是指當事人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其他有關土地的權利歸屬問題發生的爭議。

具體而言,就是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同時對未經確權的同一塊土地各據理由主張權屬,根據各方理由難以解決的土地權屬矛盾。

它有以下特徵:①主體的多樣性,土地所有權的爭議一般發生在國家和集體之間,集體和集體之間;使用權的爭議則是發生在國家和集體之間、集體和集體之間。

也有發生在國家或集體和個人以及個人和個人之間。

②客體的特定性,一般表現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歸誰所有、由誰來行使問題。

③爭議大都表現為情況複雜、年代久遠、查證難度大以及政策性強等特性。

④土地權屬爭議有特定的程式。

引起土地糾紛的主要原因有:①相鄰單位或個人之間權屬界線不清;

②實地面積與批准面積不一致;

③用地手續不完備;

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等土地流轉方式往往以口頭方式約定,且以相互交付流轉物作為雙方關係成立的標誌。

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當初的口頭約定不持異議,且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事實已實際發生,則雙方土地流轉關係即告成立。

只要土地流轉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損害他人利益,其口頭約定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

5樓:匿名使用者

不有效,簽合同必須雙方在場並了解合同內容,你說的這個事就在法院沒有效了。希望採納

6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情況看起來問題不是很大,大多數官都以村民沒知識、沒文化,和 x 方什麼什麼合約。如果你不懂法律的情況下,應找當地的維權律師、律師諮詢一下。

農村土地糾紛法律依據有哪些

7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法律法規依據包括《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資訊,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8樓:農村土地流轉

開展農村土地確權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規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婦女權益保障法》,以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等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的法律法規,開展土地確權工作。在實際工作中,應以國土資源部門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相關資料、證書等法律檔案為依據,確定村、組等發包主體和土地所有權界限;如農村土地二輪承包後原發包方發生撤銷、合併的,應以縣級以上人民**製發的有關政策檔案為依據,確定撤銷、合併前後發包方名稱、地界等土地所有權權屬關係。以農村土地二輪承包時期簽訂的農戶土地承包合同、頒發的承包經營權證書和建立的承包經營權登記簿等法律檔案為依據,確定土地承包方權屬關係。

以農戶家庭戶籍、婚姻證明等法律文書為依據,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權屬關係。

9樓:獨行

土地承法,物權法,合同法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求答案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主要有哪些?

農村土地糾紛怎麼處理

10樓:匿名使用者

宅基地的糾紛問題可以向鄉鎮的人民**反映,或者縣級人民**,最終途徑是走司法途徑。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糾紛的解決辦法,主要有三種:

(1)協商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2)行政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或者縣級以上人民**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

(3)司法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這表明公民之間就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的糾紛,只與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和第53條的規定,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對於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擴充套件資料:

依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第十三條 對申請人提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的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進行審查,並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

認為應當受理的,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傳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

認為不應當受理的,應當及時擬定不予受理建議書,報同級人民**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同級人民**、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辦的爭議案件,按照本條有關規定審查處理。

第十四條 下列案件不作為爭議案件受理:

(一)土地侵權案件;

(二)行政區域邊界爭議案件;

(三)土地違法案件;

(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案件;

(五)其他不作為土地權屬爭議的案件。

哪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適用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主要是指在土地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方與承包方發生的糾紛。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一節規定了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在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承包合同中,發包方和承包方還可以具體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果一方違反了法定的義務或約定的義務,就會引起糾紛。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條也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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