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具有繼承行嗎,專家說下國有土地使用權繼承允許嗎

時間 2022-02-26 01:01:49

1樓:匿名使用者

土地使用權繼承指公民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遺囑取得死者生前享有的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繼承人除繼承土地的使用權外,其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也隨之得到繼承。

你叔叔的地雖然是你們種,但是他沒有明確指出是給你們!所以他死後土地是集體的!土地的所有權歸集體,所以有權收回!

2樓:匿名使用者

1、按照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2、公民的房屋屬於個人的合法財產,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是可以繼承的。不論是城市人還是農村人,甚至國家幹部,還是其他人,都可以按照繼承法的規定享有繼承權。   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確規定,農村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

根據這一規定,所有農村居民的宅基地所有權都屬於村集體。宅基地上房屋的繼承者在依法取得房產所有權以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地面上的房產所有權而轉移,由繼承者繼續使用。除自己居住外,也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將該房屋**給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成員

專家說下國有土地使用權繼承允許嗎

3樓:未來法律

我們認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辦理繼承權公證。雖然繼承法在制定時並沒有明確國有土地使用權能否作為遺產繼承,但是依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凡國有土地使用權均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繼承,理由是: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55號令)第48條規定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個人,其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該條例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包括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租賃土地使用權。

該四類土地使用權的取得人如果是個人,則可以在死者死亡後,由其繼承人繼承。

二、要取得該土地的使用權,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繼承手續後,再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4樓:潘增飛

沒聽說過土地使用權是財產

土地使用權可以作為遺產繼承嗎

5樓:勤勞的老克

不能。承包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是不能作為個人財產繼承的。

土地是集體分給本村農戶承包的。承包人去世,土地尚在承包期內,與承包人在同一戶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員的,由其家庭成員續包;沒有其他家庭成員的,由發包方收回再分配。

《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土地使用權可以作為遺產繼承嗎?

6樓:勤勞的老克

不能。承包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是不能作為個人財產繼承的。

土地是集體分給本村農戶承包的。承包人去世,土地尚在承包期內,與承包人在同一戶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員的,由其家庭成員續包;沒有其他家庭成員的,由發包方收回再分配。

《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集體土地使用權是否可以繼承?

7樓:崇含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這一規定充分說明,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個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不可能取得所有權,所以也就不存在所有權的繼承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區的市人民**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可見,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的,才需要給使用權人發給土地使用證,發證機關為縣級或者市級土地管理部門。

擴充套件資料

轉讓機制

依據憲法,土地的所有權是不能轉讓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第三十二條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三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四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第三十五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第三十六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第三十七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8樓:

不存在所有權的繼承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這一規定充分說明,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個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不可能取得所有權,所以也就不存在所有權的繼承問題。

擴充套件資料:

依據憲法,土地的所有權是不能轉讓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第三十二條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三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四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第三十五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9樓:匿名使用者

這位朋友:

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財產是針對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留的合法財產。由於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是代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或者是村民小組等(各地形式都不同),所以對各地的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管理和分配都沒有乙個統一模式,其決定權都在這些代表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幹部們(法律上是說村民代表大會,但實際情況是較難執行的)。

你所諮詢的要繼承離異父母一方的土地使用權,一是要看被繼承的一方他或她有否死亡;二是要看其土地所在的村幹部們意見是否同意。

但是你離異父母的一方同意將該土地使用權贈與你使用,倒是可以的,但也要得到村幹部們同意。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

10樓:匿名使用者

集體土地使用權具相當的特殊性,設為農村集體土地,且為住宅用地,則:

1、依《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確定土地所有權與作用權的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精神,宅基地屬於符合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審批無償取得,類似於劃撥國有土地,而對於劃撥國有土地,國家土管局國土函字(97)第96號《國家土地管理局對最高人民法院法經(1997)18號函的覆函》中明確認定「對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屬於當事人自有財產……」明確規定不屬於個人,自然不屬於個人遺產。因此,對於類似性質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亦不能認定為遺產為宜。

2、又例如,我國《繼承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均明確規定只有承包地的收益能繼承,而承包只是表述為「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未賦予繼承權。

集體土地使用證繼承,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嗎

集體土地使用證不能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條規定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 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 買賣 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依 物權法 土地管理法 確定土地所有權與作用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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