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小胖子
算,故意傷人,你可以報警,本來我開始以為家裡的事不要建議你報警的,但是問題是這個人實在是太過分了
報警,**會處理,你也可以附帶民事賠償,醫藥費之類的,都是要算得,還有營養費等等,總之他的惡行傷人帶來的所有的損失都可以主張賠償!
囂張!!!
2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第十八條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應當立案。故意傷害他人,只有達到法定的輕傷,重傷標準時,才構成故意傷害罪,予以立案。
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三十三條 [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如果都沒有,那就沒辦法了。
3樓:匿名使用者
拘留是行政處罰,不算刑罰。
不過看情節,涉嫌尋釁滋事罪,可以打**報警,不過都是一家人,還是和氣一點的好。
4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上沒有故意傷人罪,應是故意傷害罪,但要看具體情況,你所說的情況中首先要看誰先動手,其次要看傷情,一般輕傷以上會刑拘,如果多次毆打他人有可能定尋釁滋事罪。
5樓:匿名使用者
是故意傷人罪,你可以責問警察的。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根據《刑法》規定,如果構成輕傷可追究其刑事附帶民事責任。
縱橫法律網 韓進華律師
算不算故意傷人罪?判幾年?
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8樓:柏律師
北京博融律師事務所
由於沒有見到當事人和案件卷宗無法準確判斷刑期!
目前最好找律師
1.會見當事人
2.防止當事人在看守所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3.辦理取保受審手續
4.研究解決辦法
以上回答僅根據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斷,僅供參考。
9樓:李在珂
你朋友已涉嫌故意傷害罪,具體判幾年需要知道具體案情和律師的辯護情況。可進一步聯絡。
10樓:瑞千秋
不算 不是故意傷人
是過失傷人
11樓:問法網王律師
你朋友已經觸犯我國刑法中的故意傷害罪,建議你們現在可以請律師會見先了解一下具體情況。然後確定接下來該做什麼?
12樓:
那要看重傷程度。醉酒後違法沒有從輕情節,跟平時犯法一樣!!
我這個行為算不算犯故意傷人罪啊? 10
13樓:鬱悶的鞋拔
只要有人證明,你親戚沒有參加打架,就不能算故意傷人罪。
14樓:杭從露
你們不用跑啊···
你們都沒有參與毆鬥
只是**作案過程,而沒有實施幫助被打得人
15樓:帳號已登出
具體算不算,俺不熟悉, 但是:
1、如果算,還是建議不要跑;
2、其他人逃跑不影響結案[可以單獨判決,可以一併判決]3、如果被打的人同意,你們完全可以調解解決;但是如果後果嚴重,一般不能調解
4、呵呵,我覺得你親戚沒起什麼大作用啊;不妨找當地律師諮詢下吧!
16樓:地上無知的人
從嚴格意義上說,根據法學理論哈,你親戚應該算是從犯,因為他雖然先不知道但在去的過程中他知道了是去打人,所以現在你一定要跟你親戚說讓他死口咬定說不知道是去作啥子,一定不能說在去的路上知道了是去打人,就說是他們喊他到哪到去耍就行了。
這麼點小事逃什麼逃嘛,人又沒死,重傷構成沒有嘛,再說你親戚最多是從犯沒事的,自首反而還是個減輕情節,自首不分時間的,就算**知道你親戚正在逃,你去自首了也能被認定為自首的。
一般來說要等到4個一起抓到再一起**審理,但實在地找不到那乙個檢察院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也會就已抓的幾個人先起訴,不一定非要等到全部抓到後。
補三中這個主意可行,而且會很有用,一般被打的人主要都是想要點錢,你給點醫療費,說點好話,如果他不追究你親戚當然最好,但這個他也定不了,是由檢察院起訴的,他可以作為證人說你親戚沒動手,而且還在幫忙勸架之類的對你親戚就更有利了。
那邊只要沒死人沒重傷一般沒事的,而且你親戚最多是從犯,所以不必擔心,可以請個律師辯護,不知你在哪個地方,我在重慶,本人就是律師,你親戚那事還是很有辯頭,最多也是個緩刑
17樓:憶百年家具
沒聽說 坦白從寬 抗拒從嚴嗎
就呆在家裡 等警察上門
不上門就沒事
上門就說我沒打人
18樓:頭號難民
你親戚是從犯,因為他有主觀犯罪的故意。也就是說他在事情發生前明知道是去打人,仍去參與了。
1、沒有必要外逃,現在在逃犯全國連網通緝,除非他以後不與人接觸。
2、被抓住的人肯定會先審結,然而他們被處理完後不代表你親戚就沒事了,如果口供對你親戚不利,那你親戚很可能被列為在逃犯。等你親戚被抓獲歸案後,公安機關會調取該案的卷宗,對你親戚重新進行審理。
3、你所提到的情況有用,但不是針對你親戚個人,而是針對所有當事人。
4、現在去自首是明智之舉,不管什麼時候,只要你親戚不是被公安機關抓獲的,而是主動去自首的,全部按自首處理,如果你親戚確實沒有動手,而同案口供也沒有反應出你親戚參與打人,那麼沒有意外的話你親戚會以「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為理由」被取保候審,為保險起見,建議你找人疏通一下。
最後說的量刑,如果受害人是輕微傷,那你們完全沒有必要擔心什麼,社會上打架的人很多,只要不涉及到輕傷以上,做個治理處罰不算什麼,隨便找個人或說點好聽的就沒什麼大事了。如果是輕傷,你的親戚肯定判不了實刑,沒必要擔心,誰也不找的話也就是個緩刑(前提是以前沒有被刑事處罰)。
你這個問題靈活性很高,從嚴處理會判刑,從輕處理會治安處罰,界於違法與犯法的邊緣,上下可以浮動的空間很大,還是建議你找人疏通一下,我經手的這樣的案子很多,有的判了刑,有的做了治安處罰。
這算不算故意傷害罪 10
19樓:深圳鄭海洲
如果醫生與患者之間有過交往,存在故意傷害的主觀故意可能性,可視為故意傷害。如果不能判定其存在主觀故意性,則只能算醫療事故。
20樓:小蠻
這個是可以要求賠償的
屬於醫療事故
但是不是應該不能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21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算!這個醫生雖然先前和患者不認識,這和兩不認識的人打架,一人把另乙個打傷一樣.醫生明知他這樣做會給病人帶來傷害還去做,難道還不算故意傷害嗎?
急急急。。。請問這樣的情況算不算故意傷害罪?
22樓:囝意意
故意傷害罪主觀上應當是故意,你說的情況明顯是屬於過失,客觀上應造成他人身體一定的損傷,具體的傷害程度應申請司法鑑定所進行傷殘鑑定,所以最多是過失使他人受傷,至於賠償問題等鑑定結果出來後,雙方應按一定的比例承擔責任,不需要全賠。採納我的吧
23樓:正氣長春
根據你的表述,你們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第234條之規定,涉嫌故意傷害罪了,依法要承擔刑事和民事賠償責任。
本案中,你們雙方打鬥過程中致對方受傷,如果腳造成粉碎性骨折,如果鑑定最少也是輕傷,而輕傷則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對方先動手打你們,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過錯,但並沒有給你們造成傷害,因此,不構成犯罪,只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不法》的行為,也應該承擔治安行政責任。
對方的過錯行為在前,在刑事量刑時,你們可以減少責任;在民事賠償中,你們可以減少賠償責任。
輕傷以下都可以調解,調解後雙方都不需要承擔刑事和治安責任。
24樓:匿名使用者
故意傷害罪要有輕傷(含)以上傷情鑑定,只是粉碎性骨折估計可能是輕微傷了。傷害的故意體現為主觀上的故意或者明知行為會造成當事人的傷害。
25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你要先證明對方先動手,如果司法機關相信是對方先動手的話,應該算是防衛過當,但如果司法機關不認可的話,那也不是故意傷害等罪,只是民事責任。
26樓:匿名使用者
總之這樣不構成故意傷害罪,至於這個負多少責任的問題要取決於你們的商量了
這算不算心理問題,這算不算心理疾病
反正過去的事誰都無法改變什麼,如果她還單身,還有聯絡,她也不討厭你。你也單身,可以聯絡下聊聊當年的事。當年沒有緣分,現在看看是不是可以相處還是只是做朋友。當然,如果已經斷了聯絡,或者她已經有了伴侶,突然聯絡會打擾對方的生活。還是不打擾為宜。沒什麼的,誰都有無法改變的過去。你再怎麼糾結也過去了。開開心...
這算不算非法所得,這算不算非法所得
這算詐騙。刑法第266條 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二 犯罪構成 一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
請問我朋友這算不算心理疾病,我這算不算心理疾病
覺得三樓說的很有道理哈,不過生活也許會讓她改變的,或許她不想這麼早讓自己背上責任吧 猜沒有用的,除非她自己問,我們無法她到底是怎麼想的 我這算不算心理疾病 有點 小 的 神經質 比較不容易接納自己 建議 心裡疏導 的 don t think too much.你好。你的 好勝 心理太強,對人對事都想...
這算不算沒有原則
這要看是什麼事了,如果這個事是一些小事影響不到你的人格自尊,偶爾融合一下對方是可以的.但你在做自己不喜歡做的事前要讓對方明白你並不喜歡去做,可為了朋友能相處的更好才做的而且下不為例.這樣對方的心裡也會明白你的為人.對真正的友誼來說是有益處的.如果你不和對方說就做了自己心裡還難受的事情,以後在遇到同類...
這算不算是強迫症
歸根結底.是他想象力太好 而且性格可能有點悲觀 什麼事情都往壞的地方想.因為 我又的時候就是這樣.自己胡亂向.然後就冷淡的對待我的另一方 這樣的話.你經常關心他 打消他的種種疑慮 我是這樣的.如果男朋友時時刻刻表現的比較關心我.我就不會怎麼想 偶爾說話或者簡訊 口氣沒有那麼溫柔 我就會胡亂向.進而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