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資與中外合作企業有什麼區別

時間 2022-04-05 19:36:48

1樓:專注安全環保專案解讀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根據我國法律,按照平等互利原則,經我國**批准由外地人或港、澳、臺公司、企業、個人同我國公司、企業共同投資興辦的合營企業。

區別在於:中外合資經濟企業是按股份公司形式設立的「股權式」合營企業。合營雙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按股份紅。

合營雙方由投資數額的大小確定股權,投資數量大,股權就大,在收益分配中所得的份額就多,擔負的風險也大,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則是一種「契約式「合營企業,雙方按協議確定投資方式、各主責任和收益分配比例。這類企業一般由我方提供場地使用權、資源開發權和廠房設施等作為投資,外方合作者提供先進技術、資金和裝置作為投資。雙方合作期滿,按規定,企業的全部資產都歸我方所有。

2樓:

二者的主要區別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組織形式不同。合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中國法人資格。而合作企業的組織形式則分為兩種:

符合法人條件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稱法人合作企業),採取的是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合作企業(稱非法人合作企業),採取的是無限責任的形式。

二、出資方式不同。合資企業各方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非貨幣的建築物、廠房、機器裝置或其他物料,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各方出資額以貨幣形式表示,並折算成股權;而合作企業各方的出資,屬投資的以貨幣形式表示,屬提供合作條件的,則不以貨幣的形式表示,且均不必計算成股權。

三、權力機構和經營管理機構不同。合資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董事會;而合作企業中只有法人合作企業才能設立董事會;非法人合作企業則設立聯合管理機構,此種權力機構雖有權決定合作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但它不是最高權利機構。合資企業的董事長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合作企業則不一定,因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在經營管理上,合資企業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而合作企業中的法人合作企業經合作各方同意還可以委託第三方進行經營管理;非法人合作企業在聯合管理機構下,可設經營管理機構,也可以不設經營管理機構而由聯合管理機構直接管理企業。

四、盈虧分擔方法不同。合資企業合資各方只能按在企業註冊資本中所佔的比例來分配收益、承擔風險和虧損;而合作企業則依照合同的約定來分配收益、承擔風險和虧損。

五、經營期滿後企業財產的歸屬不同。合資企業合營期滿,清償債務後企業的剩餘財產一般按合營各方的出資比例分配;而合作企業的合作期滿,清償債務後的財產則按合作合同約定確定其歸屬,如果約定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先行**投資的,則合作期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歸中國合作者所有。

六、投資**方式不同。合資企業不採取讓外國合營者在合營期限內提前**其投資的方式,其投資的**靠的是:在合營期限內按出資比例分取的利潤和在企業依法解散時劃分的財產;而合作企業的外國合作者則可在合作期限內先行**投資。

七、調整的法律不同。合資企業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執行,而合作企業則按《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規定執行。

八、雙方的關係不同。合資公司在雙方的關係上,強調共同投資、共同經營管理、共享利潤、共擔風險和虧損,即「四共」原則。而合作公司在雙方的關係上,強調當事人的自由選擇,即合作者之間,只要對於投資的條件、產品的分配、收益分配的方式、經營管理方式,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就是達成一種合同約定,法律一般是認可的。

中外合資與中外合作企業有何異同。

3樓:狗狗嬌

一、組織形式不同。

合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中國法人資格。而合作企業的組織形式則分為兩種:符合法人條件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稱法人合作企業),採取的是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合作企業(稱非法人合作企業),採取的是無限責任的形式。

二、 出資方式不同。

合資企業各方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非貨幣的建築物、廠房、機器裝置或其他物料,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各方初字額以貨幣形式表示,並折算成股權;而合作企業各方的出資,屬投資的以貨幣形式表示,屬提供合作條件的,則不以貨幣的形式表示,且均不必計算成股權。

三、 權力機構和經營管理機構不同。

合資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董事會;而合作企業中只有法人合作企業才能設立董事會;非法人合作企業則設立聯合管理機構,此種權力機構雖有權決定合作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但它不是最高權利機構。合資企業的董事長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合作企業則不一定,因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在經營管理上,合資企業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而合作企業中的法人合作企業經合作各方同意還可以委託第三方進行經營管理;非法人合作企業在聯合管理機構下,可設經營管理機構,也可以不設經營管理機構而由聯合管理機構直接管理企業。

四、 盈虧分擔方法不同。

合資企業合資各方只能按在企業註冊資本中所佔的比例來分配收益、承擔風險和虧損;而合作企業則依照合作合同的約定來分配收益、承擔風險和虧損。

五、 經營期滿後企業財產的歸屬不同。

合資企業合營期滿,清償債務後企業的剩餘財產一般按合營各方的出資比例分配;而合作企業的合作期滿,清償債務後的財產則按合作合同約定確定其歸屬,如果約定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先行**投資的,則合作期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歸中國合作者所有。

六、 投資**方式不同。

合資企業不採取讓外國合營者在合營期限內提前**其投資的方式,其投資的**靠的是:在合營期限內按出資比例分取的利潤和在企業依法解散時劃分的財產;而合作企業的外國合作者則可在合作期限內先行**投資。

合資和合作好像只是一字之差,但是它是兩種不同的投資形式,同時這兩種形式又分別由兩部法律來調整,一部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另外一部就是《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兩種企業由兩部法律來調整。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這部法律是全國人大1979年頒布的,是第一部咱們國家直接吸引外資到中國大陸境內投資的第一部法律。在中外合營者的關係上,就是這種合資公司是由外方和中方雙方投資建立的公司,在雙方的關係上,強調了「四共」的原則,具體說呢,就是共同投資、共同經營管理、共享利潤、共擔風險和虧損,這是「四共」原則。

至於合作企業,這種形式是10年以後出現的,也就是在1988年4月的時候,全國人大又制訂公布了乙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推出了一種新的引進外資的投資形式。對於投資者來說,這種合作企業形式,比合資企業就更為靈活,條件也更為寬鬆。它就是強調當事人的自由選擇而突破了「四共」原則,合資企業法要堅持「四共」原則:

共同投資、共同經營管理、共享利潤、共擔風險和虧損。而在合作企業法規定只要合作者之間,他們對於投資的條件、產品的分配、收益分配的方式、經營管理方式,雙方達成了乙個意思表示一致,就是達成一種合同約定,那麼法律就是認可的,而並不強調,一定要按照「四共」的原則來處理合作者之間的關係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主要區別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強調的是「四共」原則,即共同投資、共同經營管理、共享利潤、共擔風險和虧損。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只要雙方意思表達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的區別是什麼

1合資方式不同,合資企業屬於股權式的合資,合資雙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按各自的出資比例共擔風險 共負盈虧 而合作企業屬於契約式,中外雙方不以投資數額 股權等作為利潤分配的依據,而是通過簽訂合同具體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2,組織形式不同。合資企業必須是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以其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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