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有效期,遺產繼承有效期為多久,如果要公證怎麼弄

時間 2022-03-13 17:01:48

1樓:華律網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通過勞動積累的私有財產愈來愈多。但人固有一死,財產將在社會中留存下來。那麼,將筆私有財產必然涉及到繼承以及繼承權的問題。

那麼繼承權有時效期嗎?答案是肯定的。一般來說,訴訟時效期是三年。

《繼承法》第八條規定,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因為2017年10月1日開始生效的《民法總則》將訴訟時效改為了三年,所以這裡繼承權的訴訟時效應為三年。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所謂的繼承開始是指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時開始。或者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繼承開始後,關於繼承權糾紛應當在繼承開始後20年內行使,超過後法院則不再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八條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2樓:京城李律師

『繼承法「第二十七條 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

1,你爸和他們籤的協議主要內容,應看作是簽字人對該房屋繼承權的放棄。

2,因現在他們的不配合,市房產不能過戶,你可以他們確權為由起訴,這樣就不會超過起訴期。

3,協議上寫的是85平,但是房本上寫的是91平,只要位址沒錯,平公尺上的誤差不應是大問題。

3樓:王元頁

1,繼承權糾紛的訴訟期限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權利被侵犯之日起二年,但自繼承開始後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2,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後開始,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

3,繼承人之間因遺產分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繼承案件時,如果知道有繼承人而無法通知的,分割遺產時,要保留其應繼承的遺產,並確定該遺產的保管人或保管單位

4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由繼承所得的房屋不需要辦理房產證變更登記。

第二,02年該5人所簽訂的協議已經表明:其他四人得到6萬元,並放棄對房屋的繼承權。該協議合法有效。

第三,訴訟時效的計算方法為自知道對方違約之日起2年,你尚未過時效。

第四,房產證上寫的幾平公尺已經不重要的,不需要考慮這個因素。

綜上,要是你辦不了過戶,那麼起訴吧,訴由:房屋確權之訴;訴求:確認該房屋所有權是你的。

5樓:zhou律師

您好,既然當時您父親的兄妹們已經和您父親簽訂協議,約定房產歸您父親所有,就表示他們已經放棄了繼承權,而且是明確表示放棄的。他們不幹了的意思是反悔了嗎?您不用起訴的,他們反悔他們去起訴就行。

你們該怎麼過戶怎麼過戶,讓他們起訴去吧。主要是他們起訴的理由是什麼,不知道當時他們在協議上是否已經簽字。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6樓:婚姻家庭

可以起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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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有效期

7樓:華律網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通過勞動積累的私有財產愈來愈多。但人固有一死,財產將在社會中留存下來。那麼,將筆私有財產必然涉及到繼承以及繼承權的問題。

那麼繼承權有時效期嗎?答案是肯定的。一般來說,訴訟時效期是三年。

《繼承法》第八條規定,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因為2017年10月1日開始生效的《民法總則》將訴訟時效改為了三年,所以這裡繼承權的訴訟時效應為三年。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所謂的繼承開始是指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時開始。或者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繼承開始後,關於繼承權糾紛應當在繼承開始後20年內行使,超過後法院則不再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八條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8樓:匿名使用者

遺產繼承有效期,對此《繼承法》有專門規定:

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9樓:匿名使用者

繼承的訴訟時效為兩年,你媽應當向法院起訴要求繼承你姥姥和姥爺的遺產。

10樓:豬豬的真實故事

繼承權利受到損害的起訴期限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的兩年之內。

需不需要告他 你自己做主 。 娃 沒事 諮詢下當地律師。

還有 你姥姥先去世 則你老爺有一部分的繼承份額 。上面同志說 你姥姥的三分之一的財產 不是完全太準確。

11樓:匿名使用者

遺產要是沒分割就沒有時效問題,但時間長了證據可能會遺失,如果協商不成,建議你們盡快起訴。

12樓:因你註冊的

沒有失效期的概念!

你問的可能是怕你舅舅託著不給! 只要你每年去要,可以連續要20年! 20年後還不給,你喪失勝訴權,不喪失受讓權!

其實你們的那個遺囑是瑕疵的,在場的都是利害關係人! 可以主張 口頭遺囑的瑕疵! 無效! 那麼就走 法定繼承!

還有你姥姥的那部分財產是可以要求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遺產繼承沒有時間限制的,按你說的你媽媽應該得你姥姥財產的1/3,他是違反了繼承法的,先找法院上訴。建議先讓律師出面調解,調解不成的直接告他,他要敗訴你的訴訟費他要出的。如果法院判決後他賴皮,你可以找律師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遺產繼承有效期為多久,如果要公證怎麼弄?

14樓:華律網

公證書本身是沒有時效的,也就是公證書本身是不會過期的。而是否過期,主要看被公證的繼承協議中有沒有設定時效條款,如果設定了就需按照該條款辦理。尤其是有些協議牽涉到訴訟內容,而訴訟是有時效要求的。

15樓:上海王劼律師

可以去法院起訴。如果沒有遺囑按法定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是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供參考。

16樓:風雲行天下心命

呵呵,急什麼。房產繼承必須是老人的子女都有份,你母親不簽字,房產不可能到他的名下。他現在拖著不辦理,無非是想多拿點房產出租後的房租。

即使你母親不在世了,你也有繼承權。所以,你沒什麼好擔心的。想快點解決,就讓你母親去房產那裡告訴承租人,原房東去世了,老人的兩個子女都有繼承權,以後交房租必須是,當面交給2個人。

否則,呵呵,就對不起了,攆人。承租人當然怕麻煩,肯定會通知你舅舅,你舅舅就會找你們了。會談的時候,要偷偷錄音,以備萬一。

建議你們只說房產問題,不要論及其他,非要說的話,那是要拿出書面證據的,否則說了也沒什麼用。

盡量不要打官司,傷和氣啊。

17樓:匿名使用者

申請與受理

1.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申請表應填寫下列內容:①申請人及其**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申請人為法人的,應證明法人的名稱,位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②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③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④申請的時間及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

申請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

2.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①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②**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委託書或其它有**權資格(法定**、指定**)的證明;③需公證的文書,如合同、遺囑、畢業證等;④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⑤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它證明材料;⑥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它證明材料。

3.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①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係;②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③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處的業務範圍;④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4.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後,應進行分類登記。登記事項包括,公證類別(如繼承、收養、借款合同等)、當事人姓名(名稱)、代表人(**人)姓名、受理日期、承辦人、審批人、辦結日期、結案方式、公證書編號等。

5.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後,應按規定標準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公證辦結後,經核定的公證費數額與預收數額不一致的,應當辦理退還或補收手續。當事人交納公證費有困難,應提出書面申請,由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決定是否減、免。

審查1.公證審查,是公證處在受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後,出具公證以前,對當事人申請辦理的公證事項及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的調查核實工作。公證人員有收集證據的權利和義務,應當通過詢問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現場勘驗、進行鑑定等方式、認真收集證據。當事人對申請公證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向公證處如實陳述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並提供相應的材料。

2.公證處應重點審查:①當事人的人數、身份、資格和民事行為能力;②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應的權利;③需公證的行為、事實或文書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④需公證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準確,簽名、印鑑是否齊全;⑤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充分。

3.公證處認為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完備或有疑義的,應通知當事人作必要的補充或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索取有關證明材料,並有權利現場作實地調查。公證人員從有關單位摘抄的檔案或其它書面證據材料,應交該單位核對並蓋章,有關單位應積極予以協助。遇有專門性問題,公證處可聘請或委託專業部門,有專業知識的人員進行鑑定、翻譯。

鑑定結論或翻譯材料應有鑑定人、翻譯人員簽名。

4.公證處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書,如合同、遺囑、宣告等。當事人申請公證的文書內容不完善,用詞不當的,公證人員應當指導當事人予以改正,當事人拒絕修改的,應在筆錄中註明。

5.特別程式①公證處辦理招標投標、開獎、拍賣等公證事項,承辦公證員應親臨現場,對其真實性、合法性予以審查核實。對真實合法的,當場宣讀公證詞。如發現當事人有能虛作假違反活動規則或違法行為的,應當場責令當事人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證員應當拒絕宣讀公證詞。

②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③公證處辦理提存公證,應以通知書或公告方式通知債權人在確定的期限內領取提存標的物。債權人領取提存標的物時,應提供身份證明和有關債權的證明,並承擔因提存所支出的費用。

不易儲存的或債權人到期不領取的提存物品,公證處可以拍賣,儲存其價款。從提存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無人領取的提存標的物,視為無主財產,上交國庫。

有關行使遺產(房屋)繼承權的有效期

參照繼承法第63條。四 關於遺產的處理部分 44 人民法院在審理繼承案件時,如果知道有繼承人而無法通知的,分割遺產時,要保留其應繼承的遺產,並確定該遺產的保管人或保管單位。45 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後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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