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上個月7月20號到食品廠上班!我8月30號有事!8月

時間 2022-02-02 09:22:43

1樓:

正式員工辭職需提前30天提出。您在6月20號提出辭職,7月8號沒有法律依據辭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辭職就是法律上所說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一般員工辭職所擔負的義務就是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注意,此處所說的"通知"僅是單方面的告知,所以不必擔心領導會不批准之類的問題,而且與手續辦理與否也沒有任何關係。辦理退工手續是用人單位為離開企業的員工應盡的義務。

2樓:特特拉姆咯哦

需要提前30天。

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正式員工辭職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辭職才可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按此規定辭職是合法的,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時間一到可以離職。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樓:

根據具體情形確定。

若採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若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如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未及時足額發放工資等)之情形,可以立即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若上述兩種方式無法解決,則需提前三十日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到期後勞動合同即解除。但需要儲存遞交的相關證據,可以採取郵寄遞交或者錄音錄影等方式儲存證據。

擴充套件資料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

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縱然你有千百個辭職的理由,寫乙份正式而誠懇的辭職報告卻是十分必要的。事實上,你的離職本就是老闆應該反思的問題,所以他最想看到的就是你辭職的理由。

然而,你真的要告訴你的老闆:在這裡已經沒有我的個人發展空間了;這間單位的前途值得懷疑;老闆你常常拖欠我的薪水?

真話往往具有極強的殺傷力,這不但讓你的老闆不開心,有時還會給你自己造成不必要的傷害——當你的新加盟公司對你進行外調的時候,你的舊老闆會有很不好的評價傳遞給你的新單位。

為此,你完全可以更多的寫一些個性化的理由:「我要去進修」、「單位離家太遠,上下班不方便」、「最近家裡有事,時間上有點衝突」等等。另外,無論這間公司多麼的不堪,一定不要忘記感激他對你的培養以及同事給予的幫助,因為畢竟是單位給你提供了經驗積累的機會。

記住:在辭職報告尚未批准的這段時間內,你依然是這間單位的職工,你需要站好這最後一班崗。有許多人因為自己要走了,就開始放鬆對自己的要求,遲到早退,不認真做事。

這樣,都會給原單位留下不好的印象。因為這段敏感期你稍有不慎,可能會引起人議論你一貫懶散,不稱職。

同時,控制好自己的情緒,不要抱怨更不要炫耀。即使你內心很想一吐為快,出一出長期以來積壓的怨氣,但明智的做法是管住舌頭,必須明白:人一走茶即涼。

不論你如何能幹,人緣多好,人們也不可能完全站在你的角度理解你。相反,這些話如傳到當事人的耳朵裡,反會引起對方的怨恨。

另外,你需要盡量清楚地交接自己手中正在使用的公物,不要拿走公司的任何資料。甚至連名片夾也不要帶走,你只應拿走屬於你的私人用品和你本人的名片。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5樓:憶在念想裡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6樓:胡說八道小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章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單位可以扣工資作為賠償。

7樓:鼓風

正常離職員工一般試用期提前三天轉正,提前乙個月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

8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年頭身為臨時工的我好羨慕你們正式工呀

9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就乙個月之前就遞交辭職報告即可

10樓:匿名使用者

我只想說大多數還是單位不遵守的好吧 提前兩個月了都不讓走的也有好多 員工還是處於弱勢群體

11樓:南京追夢網路科技****

1、一般而言,正式員工需要提前30天書面提出離職申請,過30天無須公司批准即可離職。

2、因此,你6月20日請辭,是需要7月20日離職才沒有任何法律風險的。

3、你想要提前離職的,可以收集公司未按時支付勞動報酬(包括加班工資)、未繳納社保等公司有過錯的證據,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公司有這些過錯的,勞動者可以在盡到通知義務的那一天就離職,不需要等30天。

12樓:無含蓮

一般最多都是三個月,也有可能乙個月的也有

13樓:過來人啊啊啊

需要乙個月提前提出辭職申請表,

沒有提前乙個月打辭職報告能拿到上月工資嗎? 20

14樓:無雨

在宣告辭職以前的不上班,是否有請假條,如果沒有公司可以按曠工處理。(一天扣三天的工資),或者可以在你的工資中扣去乙個月的工資,作為你沒有提前乙個月申請辭職,而對公司的賠償。

15樓:天使

額,顯然不合理,按你這樣,七月份跟八月份應得的應該是兩個月的基本工資扣除一些相關費用,大概一千左右,根本就不應該說就不發了,直接扣掉了,顯然這是不合理的,應該找他們好好談談,扣也要有個理由吧

16樓:桐詩苼

還是可以拿的,只要上級同意就可以了

就是說,本來我上個月20號寫了辭職書上交了,那下個月20就應該可以走

請問我是2015年7月1日上班,2016年8月1日交辭職報告,合同截止8月31號,現在還在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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