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國際私法?定義,什麼是國際私法?定義

時間 2022-04-27 01:09:26

1樓:傾蓋如故

國際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在世界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下,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關係,解決應當適用哪國法律的法律。

由於涉外因素又稱國際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傳統上稱為私法,國際私法因而得名。為廣義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法律術語稱為民法的牴觸或民法的衝突,或稱法律的牴觸或法律的衝突,因此長期以來這一部門法被稱為法律牴觸法或法律衝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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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私法是乙個從名稱就存在爭議的法律部門,從古羅馬時期的「法則區別說」,到現今「國際私法」、「私國際法」、「法則區別說」等各種稱謂,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尤其是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日益頻繁,促進了國際私法的繁榮。

在國際私法的發展史上,國內立法是最早的國際私法淵源。最早的成文國際私法規範當屬1756年的《巴伐利亞法典》,早期影響最大的當屬1804年《法國民法典》。隨著經濟的發展,各國都開始在國內立法中接受國際私法,但是各國的立法模式並不完全一致。

2樓:

國際私法,是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西方一些國家,對民法和商法,傳統上稱這為私法。調整國際間民事法律關係的法律,便由此得名為國際私法。

涉外因素大體有三種情況:(1)民事法律關係主體的一方或雙方,是外國的自然人或法人。(2)它的客體是位於外國的物或其他標的。

(3)引起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存在於外國。

民事法律關係具有這三種情況之一的,便是涉外民事法律關係。既然有些民事法律關係含有涉外因素,對這些法律關係在一定限度內,有適用外國法律的必要和可能。這樣,就需要有一種法律規則,來決定在什麼情況下適用本國的法律,在什麼情況下適用外國的法律,以及適用外國的哪乙個國家的法律。

由於選擇適用法律由本國決定,因此,國際私法屬於國內法的範圍,解決的物件和方法,由各國的國內法決定。國際私法的主要內容有:對外**的買賣、承攬、運輸、保險、信貸、結算等關係;涉外婚姻、家庭、繼承、債務關係;專利權、版權、商標權等和智財權的國際保護;以及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轄和仲裁,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和執行等等。

在我國,關於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散見在一些有關的單行法規中,如我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明獎勵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等。

私法與公法的區別、私法與國際私法學的區別。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的區別主要在於調整物件的差異:國際私法是調整自然人、法人之間的跨越一國地域範圍的民事關係,而國際公法調整的是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外交、政治、軍事關係。

國際私法與國際私法學是兩個既有聯絡又有區別的概念。

國際私法與國際私法學的聯絡在於:二者同屬於上層建築,且都建立於國際經濟交往這一經濟基礎之上,都以涉外民事關係的存在為其存在和發展的前提。國際私法隨著國際經濟交往和人員往來成為一種社會現象而產生,國際私法的產生和發展為國際私學的產生和發展提供研究物件和發展空間。

國際私法學以國際私法的存在為其存在的基礎,國際私法學的研究成果,不僅推動國際私法的立法發展,而且指導國際私法的實踐。13世紀的「法則區別說」,奠定了國際私法的基礎;19世紀的「法律關係本座說」對最密切聯絡原則這一衝突規則的確立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國際私法與國際私法學的區別在於:國際私法是以涉外民事關係為調整物件的乙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由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規範、衝突規範、統一實體規範、國際民事訴訟和國際商事仲裁程式規範組成,這些法律規範具有法律強制力,是人們從事涉外經濟、民事活動的行為準則。國際私法學是以國際私法為研究物件,研究國際私法產生和發展規律的法學學科,國際私法學由著作、學說、理論、觀點組成,這些著作、學說、理論、觀點大都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只在制訂、適用國際私法規範時起到相應的輔助作用。

3樓:

國際私法:是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國家處理和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係的規則的總稱。 這種關係一般是由於對外**和本國人同外國人往來而產生。國際私法所以稱為「國際」,是因為它所調整的法律關係已越出一國的範圍。

其主要淵源為國內立法,其次為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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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識別」在國際私法上的重要意義

如何理解識別在國際私法上的重要意義

4樓:藍天下

一、識別的概念

識別,又叫定性或歸類,是指在適用衝突規範時,依照某一法律觀念對有關的事實或問題進行分析,將其歸入一定的法律範疇,並對有關的衝突規範的範圍或物件進行解釋,從而確定何種衝突規範適用何種事實或問題的過程。識別作為國際私法上的乙個基本問題,是由德國法學家卡恩和法國法學家巴丹在19世紀末分別又幾乎是同時發現的。

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一方面,識別是對有關的事實或問題進行的識別,即對國際民商事案件所涉及的事實或問題加以分類或定性,納入特定的法律範疇。有的普通法系國家的學者稱之為「訴因的識別」,因為在對國際民商事案件適用衝突規範時,首先要明確案件所涉及的有關事實或問題屬於什麼法律範疇,比如說,是屬於合同問題還是屬於侵權問題,是屬於結婚能力問題還是屬於婚姻形式問題,是實體問題還是程式問題,等等。只有先明確了這一點,才能根據有關的衝突規範去進行法律選擇。

另一方面,識別也是對衝突規範本身的識別,即對衝突規範的範圍或物件所使用的法律術語進行解釋。任何一條暢笭扳蝗殖豪幫通爆坤衝突規範的範圍或系屬,雖然都是用一些法律名詞或概念表示出來的,但由於各國的社會經濟制度和歷史文化傳統不同,各國的衝突規範所使用的法律名詞或概念並不一定相同。有時即使表面上一樣,但各國對它們的理解並不完全一致。

例如,在各國法律中均有動產和不動產的劃分,但它們對什麼是動產、什麼是不動產卻有不同的理解。正由於各國在這方面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法院在處理國際民商事案件時,有必要對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依據一定的法律進行定性,看它們屬於什麼法律範疇,然後根據對有關衝突規範的解釋去確定準據法。

二、識別的依據

對同一事實或問題,對同一衝突規範,用不同國家的法律觀點進行識別,就會得出不同的結論,而這種不同的結論又會直接影響到衝突規範的適用,影響到準據法的選擇,影響到案件的解決,從而影響到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因此,依據什麼法律進行識別關係重大。在國際私法的理論和實踐中,對依據什麼法律進行識別的問題有不同的主張,主要有如下幾種:

(一)依法院地法識別說

此說由德國學者卡恩和法國學者巴丹倡導,得到許多國際私法學者和許多國家的實踐的肯定。其主要理由是:衝突規範是國內法,因而衝突規範所使用的概念只能依據其所屬國家的國內法(亦即法院地法)來解釋。

立法者對其所立的衝突法有權進行解釋。

(二)依準據法識別說

此說為法國學者德帕涅和德國學者沃爾夫所倡導,主張完全依照法律關係本身的準據法來解決該法律關係的定性問題。追隨該學說的學者和判例並不多,因為解決識別問題,旨在適用衝突規範選擇準據法,而該說主張依據準據法來識別,不免使自己陷入邏輯上的惡性迴圈,很難自圓其說。

(三)分析法學與比較法說

分析法學與比較法說是由德國的拉貝爾和英國的貝克特提出來的,他們認為:(1)衝突規範中所使用的概念與實體法中所使用的概念時常是互相獨立的,而不是必然同一的。(2)從實體法的束縛下解放出來的衝突法,可以在分析和比較研究的基礎上形成普遍性的概念,從而用普遍性的概念來進行識別,使識別逐漸達到統一。

希望我的建議被您採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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