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區別

時間 2022-05-05 22:12:48

1樓:律問問

第一,概念不同:

反傾銷針對的是傾銷,傾銷是指是指乙個國家或地區的出口經營者以低於國內市場正常或平均**甚至低於成本**向另一國市場銷售其產品的行為。反傾銷針對的是來自特定國家或地區的某種存在傾銷行為產品進行對抗措施;

反補貼針對補貼行為,是針對某種由一成員方境內**或任一公共機構給予的財政支援的產品;

而保障措施僅針對特定產品,而不針對具體國家、地區和公司;

第二,適用條件不同:

反傾銷措施實施的條件:以低價傾銷,對進口國造成了實質性的損害。適用物件:

不公平**或不公平競爭具體實施形式:現金保證金、**承諾、保函、以及最終加徵相應的稅賦。實施期限:

不超過4個月,特殊情況可延長至9個月。

反補貼措施實施的條件:因**補貼而具有**

競爭優勢,對進口國造成了實質性損害。適用物件:不公平**或不公平競爭。

具體實施形式:現金保證金、**承諾、保函、以及最終加徵相應的稅賦。實施期限:

不超過4個月(不能延長)。

保障措施實施的條件:進口產品的數量激增而擠占進口國的市場份額,並對進口國造成實質性的危害。適用物件:

公平條件下數量猛增。具體實施形式:加徵關稅、實施配額數量限制或者最終徵收關稅或實行關稅配額。

實施期限:臨時保障措施不超過200天,一般不超過4年,最長可延至10年。

第三,依據的國際規則不同:

反傾銷制度:1994gatt第6條wtlo《反傾銷協議》;

反補貼制度:1994gatt第6條wto《補貼和反補貼協議》;

保障措施制度:1994gatt第19條wto《保障措施協議》;

第四,實施範圍不同:

反傾銷制度:屬於歧視性的,即僅對特定國家的特定產品反傾銷;

反補貼制度:發球歧視性的,即僅對特定國家的特定產品實施反補貼;

保障措施制度:屬於非歧視性的,應對所有國家出口的同一種產品都實施保障;

第五,發起調查不同:

反傾銷制度:必須有國內企業或企業聯合體的;

反補貼制度:申請必須有國內企業和企業聯合體的;

保障措施制度:申請可以有企事業申請,也可以在沒有企業申請時由**直接進行調查;

2樓:du成默

本質區別是:保障措施在性質上完全不同於反傾銷措施和反補貼措施,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針對的是不公平**,而保障措施針對的是公平**條件下的進口產品。

針對主體及其行為方式不同。反傾銷制度針對的主體是企業和特定行業,其行為方式是出口**低於正常**。反補貼制度針對的主體是出口國**,其行為方式是向本國的生產者或者出口經營者提供資金或財政上的優惠措施,包括現金補貼或者其他政策優惠待遇,使其產品在國際市場上比未享受補貼的同類產品處於有利的競爭地位。

保障措施針對的主體也是企業和特定行業,其行為方式是由於不可預見的發展或因一成員承擔協定(《1994年gatt》)義務而產生的影響導致一產品的進口數量增加,以致對生產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可見,反補貼作為新型**壁壘對一國外貿出口和經濟發展具有更大的危害性,會影響被調查國的**和產業政策、巨集觀經濟政策甚至總體經濟戰略。同時,反補貼的調查範圍涉及面更加廣泛,調查範圍可能包括接受**補貼物件的下游企業甚至整個產業鏈,危害很大。

實施的前提條件不同。反傾銷制度實施的條件是:傾銷存在、實質損害或實質威脅存在、兩者存在因果關係。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世貿組織規定傾銷幅度不超過進口**2%,被反傾銷的產品進口量佔同類產品進口比例不超過3%是可以忽略不計的傾銷幅度的最低限額。反補貼制度實施的條件是:補貼存在、嚴重損害或實質威脅存在、兩者存在因果關係。

保障措施制度實施的條件是:進口急增、嚴重損害或嚴重威脅存在、兩者存在因果關係。其中,進口產品的數量激增,包括「相對增加」與「絕對增加」,絕對增加是進口產品的數量的實際增長。

同時進口急增的原因是「意外情形」和「進口成員承擔wto義務結果」。反傾銷只涉及進口產品的傾銷行為構成對進口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 而保障措施實施的條件則是進口產品對進口國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 因而保障措施的實施條件要比反傾銷嚴格得多。

發起調查的條件不同。反傾銷制度和反補貼制度必須由國內企業、企業聯合體申請。而保障措施制度則既可以由企業申請,也可以在沒有企業申請時由**直接進行調查。

與反傾銷調查相比,保障措施調查要簡單得多,但採取保障措施所要求達到的標準要比反傾銷或反補貼高得多,它不象反傾銷案件只需證明進口涉訴產品給本國產業造成了實質損害, 還必須證明這種損害是「嚴重的」。保障措施可能限制公平**,因此這種**保護手段的使用必須嚴加限制。但由於保障措施調查內容簡單,操作容易,這種措施也有越用越濫的趨勢。

反補貼案件相比反傾銷案件來說比較少,主要是因為反補貼案件在政治上比較敏感,不僅要調查出口國涉訴的企業,還要調查出口國**。而反傾銷調查一般不會涉及別國**。其次,計算反補貼的方法與計算反傾銷的方法相比,還不是很成熟,而如果按照比較成熟的反傾銷做法來進行起訴,成功的可能性要大得多。

實施範圍和實施期限不同。反傾銷制度和反補貼制度都是屬於歧視性的,是僅對特定國家的特定產品實施的。而保障措施屬於非歧視性的,它對所有國家出口的同一種產品都實施。

反傾銷和反補貼制度實施的期限一般都是5年,如果具備條件可以不斷使用。而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只能是4年,且延長後不能超過8年。

實施的具體措施不同。反傾銷制度的措施有:臨時反傾銷措施、**承諾、徵收反傾銷稅。

反補貼制度的措施有:臨時反補貼措施、取消補貼的承諾、徵收反補貼稅。保障措施制度的措施有:

提高進口關稅、數量限制、維持關稅配額。

從實施物件看, 反傾銷只涉及某乙個或某幾個國家或地區, 而且針對性很強, 而保障措施涉及的範圍要廣泛得多, 且關係錯綜複雜。

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區別

3樓:龍泉

1、三個措施的概念界定。

第一,傾銷與反傾銷。一國產品以低於正常價值的**進入另一國的市場內,如因此對該國領土內已建立的某項工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產生實質性的威脅,或者對其國內工業的建立造成實質性的阻礙,則構成傾銷。發生傾銷事件時,國家可以採取必要的反傾銷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或阻礙。

反傾銷措施主要為徵收反傾銷稅。

第二,補貼與反補貼。補貼是指一國**或任何公共機構向某些企業提供的財政資助以及對其**或收入的支援,以直接或間接增加從其領土輸出某種產品或者減少向其領土內輸入某種產品,或者對其他國家利益形成損害的**措施。如果補貼導致受補貼產品出口激增,使進口國生產同類產品的工業遭受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或實質阻礙了某一工業的建立,則進口國可對補貼產品採取反補貼措施。

第三,保障措施。保障措施規定於關貿總協定第19條中,「如因意外情況(不可預見)的發生或因一締約國承擔本協定義務(包括關稅減讓在內)而產生的影響,使某一產品輸入到這一締約國領土的數量大為增加,對這一領土內相同產品或與它直接競爭產品國內生產者造成重大的損害或重大損害威脅時,該締約國在防止或糾正這種損害所必需的程度和事件內,可以對上述產品全部或部分地暫停實施其所承擔的義務,或者撤銷或修改減讓」。保障措施特指對被裁定違反保障條款的進口產品採取提高關稅、限制進口、禁止進口或特別許可進口等各項措施。

2、三個措施的相同點。

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都是世界**組織所允許的進口國保護本國工業、限制進口產品而設立的非關稅壁壘措施,即都屬於**救濟措施。隨著各締約國一般工業品關稅水平大幅度消減,關稅壁壘作用逐漸減弱,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以其較強的靈活性、可操作性以及良好的**保護效果而備受各國青睞,特別是在**保護主義趨勢又有所抬頭的國際**形勢下,它們更有可能被各國頻頻使用而成為實施**保護的一劑良藥。

3、三個措施的差異點。

儘管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之間存在著密切聯絡,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它們依然存在著比較明顯的差別:

第一,措施所針對的行為主體不同。傾銷行為的主體是出口國的企業;補貼行為的主體是出口國的**或其他機關。

第二,三個措施的行為性質不同。傾銷和補貼這兩種行為都屬於不公平競爭行為;保障措施所針對的行為是一種在公平競爭條件下的行為,保障措施只是在對國內工業產生嚴重損害或對一國國際收支平衡帶來嚴重影響等緊急情況下才被採用。因此,反補貼、反傾銷對進口國產業所受損害程度的要求是「重大損害」,而保障措施要求的是「嚴重損害」,後者的執行條件和程式嚴於前二者。

第三,三個措施使用的物件不同。反傾銷使用面最廣,可以針對市場經濟國家、非市場經濟國家或混合經濟國家的產品出口行為;反補貼措施通常針對市場經濟國家;保障措施可以針對任何國家,對非市場經濟國家相對更有威脅性。

第四,三個措施具體執行的手段不同。反傾銷、反補貼措施的最終執行方式是進口國徵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保障措施的執行方式可以包括提高關稅、禁止進口、對進口產品實行許可證或配額的數量限制以及特別行政審批手續等各種手段。

綜上所述,通過比較,反傾銷和反補貼的差別主要是「非市場經濟國家」的使用上。另外,反傾銷具有形式合法、易於實踐、能夠有效排斥外國產品的進口且不易招致報復等特點,而反補貼因補貼形式多樣,加上系**行為,具有很強的隱蔽性,故實施較為困難易招致報復。反傾銷和保障措施主要存在使用物件、制裁成本、實施程式的煩瑣及難易程度上的差異。

反傾銷相對於保障措施在使用物件上具有更強的選擇性和靈活性,制裁成本更低,實施程式更易於操作以及預見性更為確定。由此可見,反傾銷比反補貼和保障措施在實施過程中更易於以最低的代價獲得最大的保護效果。

4樓:律問問

第一,概念不同:

反傾銷針對的是傾銷,傾銷是指是指乙個國家或地區的出口經營者以低於國內市場正常或平均**甚至低於成本**向另一國市場銷售其產品的行為。反傾銷針對的是來自特定國家或地區的某種存在傾銷行為產品進行對抗措施;反補貼針對補貼行為,是針對某種由一成員方境內**或任一公共機構給予的財政支援的產品;而保障措施僅針對特定產品,而不針對具體國家、地區和公司;

第二,適用條件不同:

反傾銷措施實施的條件:以低價傾銷,對進口國造成了實質性的損害。適用物件:

不公平**或不公平競爭具體實施形式:現金保證金、**承諾、保函、以及最終加徵相應的稅賦。實施期限:

不超過4個月,特殊情況可延長至9個月。

反補貼措施實施的條件:因**補貼而具有**

競爭優勢,對進口國造成了實質性損害。適用物件:不公平**或不公平競爭。

具體實施形式:現金保證金、**承諾、保函、以及最終加徵相應的稅賦。實施期限:

不超過4個月(不能延長)。

保障措施實施的條件:進口產品的數量激增而擠占進口國的市場份額,並對進口國造成實質性的危害。適用物件:

公平條件下數量猛增。具體實施形式:加徵關稅、實施配額數量限制或者最終徵收關稅或實行關稅配額。

實施期限:臨時保障措施不超過200天,一般不超過4年,最長可延至10年。

第三,依據的國際規則不同:

反傾銷制度:1994gatt第6條wtlo《反傾銷協議》;

反補貼制度:1994gatt第6條wto《補貼和反補貼協議》;

保障措施制度:1994gatt第19條wto《保障措施協議》;

第四,實施範圍不同:

反傾銷制度:屬於歧視性的,即僅對特定國家的特定產品反傾銷;

反補貼制度:發球歧視性的,即僅對特定國家的特定產品實施反補貼;

保障措施制度:屬於非歧視性的,應對所有國家出口的同一種產品都實施保障;

第五,發起調查不同:

反傾銷制度:必須有國內企業或企業聯合體的;

反補貼制度:申請必須有國內企業和企業聯合體的;

保障措施制度:申請可以有企事業申請,也可以在沒有企業申請時由**直接進行調查;

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區別,保障措施,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的目的有什麼差異

1 三個措施的概念界定。第一,傾銷與反傾銷。一國產品以低於正常價值的 進入另一國的市場內,如因此對該國領土內已建立的某項工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產生實質性的威脅,或者對其國內工業的建立造成實質性的阻礙,則構成傾銷。發生傾銷事件時,國家可以採取必要的反傾銷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或阻礙。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