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承包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時間 2022-04-26 08:45:10

1樓:啊啦拉韓玫

承包合同和承攬合同的最大區別就是承攬合同具有人身性,即未經定做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還有一點就是定做人具有任意變更和解除的權利(當然,有損失的還是需要賠償的)。在具體的事務完成之後,支付的是報酬。【注意,建築工程合同其本質是一種特殊的承攬合同】

而承包合同並沒用法律上確定的概念,他應該包含著承攬合同,範圍更大一些。什麼土地承包經營了,什麼酒店承包經營了,當然,還有建築工程承包這樣的承攬性質的。

總之,就是包含被包含的關係。而承攬更小一些,更具有人身性。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參見《合同法》第251條的規定)承攬包括了加工、定做、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等工作。

承包合同在法律上並沒有乙個明確的定義,但是它的範圍應當比承攬要廣,通常它涉及的是乙個經營方面的問題,例如土地的承包、酒店(或公司)的承包、建築工程的承包等。而承攬僅僅是乙個事務的承接,例如加工乙個工具、訂做乙個廣告牌、修理乙個機器裝置等等。

在法律性質方面,最大的區別應該是承攬合同的主要工作未經定作人同意是不能夠交由第三人去完成的,而承包除了特定的工程建築方面,如果沒有合同上的特別約定,就沒有此類法定限制。

2樓:王元頁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具體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承包合同是指承包人進行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具體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可見其完成工作的內容是不同的。

一般承包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而承攬合同就沒有這種要式條件的規定,也就是說承攬合同既可採用書面形式,也可採用口頭形式。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承包合同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根據《合同法》第264條規定:如果定作人沒有向承擔人支付報酬或材料費,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而建工合同只象徵性規定了優先受償權,《合同法》第286條規定:

承包人在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未果時,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並就該價款優先受償,也就是說,承包合同中,法律沒有賦予承包人以留置權。

承攬合同中的定作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給以賠償。承包合同由於其合同履行的複雜和嚴密性,一般來說,發包人不可隨意更換承包人。

承攬合同的民事訴訟一審管轄法院一般是加工行為地的基層法院,而承包合同的一審管轄法院一般是被告所在地法院。

3樓:匿名使用者

一、《合同法》規定,第十五章承攬合同,第二百五十一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口頭或者書面約定)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有勞動創作性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二、《合同法》只在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合同一章出現承包二字,此處的承包合同主體是承包人和發包人還有總承包人等,就是專指建設工程合同。特徵有:1.

承包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目的。(在承包合同中,承包人應按照與定作人約定的標準和要求完成工作,定作人主要目的是取得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 ) 2.

承包人完成工作的獨立性。(定作人與承包人之間定立承包合同,一般是建立在對承包人的能力、條件行人的基礎上。只有承包人自己完成工作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3.定做物的特定性。( 承包合同多屬個別商訂的合同,定作物往往具有一定的特定性。

)4.諾成合同。5.

諾成合同。

4樓:匿名使用者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參見《合同法》第251條的規定)承攬包括了加工、定做、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等工作。

承包合同在法律上並沒有乙個明確的定義,他是許多類似合同的統稱。

最大的區別應該是承攬合同的主要工作未經定作人同意是不能夠交由第三人去完成的,而承包除了特定的工程建築方面,如果沒有合同上的特別約定,就沒有此類法定限制。

5樓:風如浪

個人認為,承包合同和承攬合同的最大區別就是承攬合同具有人身性,即未經定做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還有一點就是定做人具有任意變更和解除的權利(當然,有損失的還是需要賠償的)。在具體的事務完成之後,支付的是報酬。【注意,建築工程合同其本質是一種特殊的承攬合同】

而承包合同並沒用法律上確定的概念,他應該包含著承攬合同,範圍更大一些。什麼土地承包經營了,什麼酒店承包經營了,當然,還有建築工程承包這樣的承攬性質的。

總之,就是包含被包含的關係。而承攬更小一些,更具有人身性。

6樓:孤舟遊江海

請問我們公司清潔衛生的臨時工,能否可以籤承攬合同那?

承包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7樓:啊啦拉韓玫

承包合同和承攬合同的最大區別就是承攬合同具有人身性,即未經定做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還有一點就是定做人具有任意變更和解除的權利(當然,有損失的還是需要賠償的)。在具體的事務完成之後,支付的是報酬。【注意,建築工程合同其本質是一種特殊的承攬合同】

而承包合同並沒用法律上確定的概念,他應該包含著承攬合同,範圍更大一些。什麼土地承包經營了,什麼酒店承包經營了,當然,還有建築工程承包這樣的承攬性質的。

總之,就是包含被包含的關係。而承攬更小一些,更具有人身性。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參見《合同法》第251條的規定)承攬包括了加工、定做、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等工作。

承包合同在法律上並沒有乙個明確的定義,但是它的範圍應當比承攬要廣,通常它涉及的是乙個經營方面的問題,例如土地的承包、酒店(或公司)的承包、建築工程的承包等。而承攬僅僅是乙個事務的承接,例如加工乙個工具、訂做乙個廣告牌、修理乙個機器裝置等等。

在法律性質方面,最大的區別應該是承攬合同的主要工作未經定作人同意是不能夠交由第三人去完成的,而承包除了特定的工程建築方面,如果沒有合同上的特別約定,就沒有此類法定限制。

8樓:風如浪

個人認為,承包合同和承攬合同的最大區別就是承攬合同具有人身性,即未經定做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還有一點就是定做人具有任意變更和解除的權利(當然,有損失的還是需要賠償的)。在具體的事務完成之後,支付的是報酬。【注意,建築工程合同其本質是一種特殊的承攬合同】

而承包合同並沒用法律上確定的概念,他應該包含著承攬合同,範圍更大一些。什麼土地承包經營了,什麼酒店承包經營了,當然,還有建築工程承包這樣的承攬性質的。

總之,就是包含被包含的關係。而承攬更小一些,更具有人身性。

9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現實問題

小周是一名外來務工人員,靠幫助小區裡居民修理電器為生。有人告訴小周,其幫助居民修理電器的行為,實際上已經是與居民訂立了承攬合同,小周想知道究竟什麼是承攬合同呢?

律師解答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法條鏈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五十一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請問承包合同和承攬合同有什麼區別呢 20

10樓:蔡仲翰

最明顯的區別在於乙個是「承包」,乙個是「承攬」,呵呵,開玩笑啦。但是這兩個合同還真是第一次見到放在一起提問的。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參見《合同法》第251條的規定)承攬包括了加工、定做、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等工作。

承包合同在法律上並沒有乙個明確的定義,但是它的範圍應當比承攬要廣,通常它涉及的是乙個經營方面的問題,例如土地的承包、酒店(或公司)的承包、建築工程的承包等。而承攬僅僅是乙個事務的承接,例如加工乙個工具、訂做乙個廣告牌、修理乙個機器裝置等等。

在法律性質方面,最大的區別應該是承攬合同的主要工作未經定作人同意是不能夠交由第三人去完成的,而承包除了特定的工程建築方面,如果沒有合同上的特別約定,就沒有此類法定限制。

把承包合同改成承攬合同的情況確實少見,我想最關鍵的除了前面的限制條件以外,更主要的是它本質上就是承攬合同而不是承包合同:)

11樓:衡苓刁智剛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具體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承包合同是指承包人進行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具體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可見其完成工作的內容是不同的。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是:

1、合同形式上的差異。承攬合同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形式,而且在定作人為自然人時多採用口頭形式。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要式合同,應當以書面方式訂立。

這是國家對基本建設進行監督管理的需要,也是由建設工程合同履行的特點決定的。《合同法》第270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但法律對承攬合同並無規定。

2、訂立合同方式上的差異。一般承攬合同在訂立時經合同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即可成立。而根據《建築法》和《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訂立一般應當經過招標投標程式,還應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

3、合同內容上的差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比承攬合同的內容範圍更窄,專業性更強。前者是進行工程建設,從狹義上講只包括土木建築工程、安裝工程和裝飾裝修工程三類合同,但無論是土木建築工程、安裝工程,還是裝飾裝修工程,均需交由有相關資質的單位進行。

而後者是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其外延更為廣闊。承攬合同中,國家對承攬人的資質並無強制性的要求。

4、監理制度的差異。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建設工程施工根據《建築法》第30條規定,「國家推行建築工程監理制度」的規定強制推行監理制度,而承攬合同不強制性推行監理制度。

5、標的物的質量標準要求的差異。承攬合同的雙方可以自行約定標的物質量,但作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來說,標的物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設工程標準的要求。

6、標的物保修的差異。承攬合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保修問題,由合同雙方自行約定是否保修,以及保修期限,而國家對建設工程保修,包括保修範圍和保修年限,都有明確的規定。

7、一方違約時的救濟方式不同。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後,承攬只能要求定作人賠償損失,而不能要求繼續履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違約時,對方當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

8、合同解除的條件不同。根據法律規定,承攬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權,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具備雙方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條件時,一般是不允許隨意解除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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