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合同的一般條款,什麼是合同的主要條款?一般應包括哪些內容?

時間 2022-04-13 07:21:27

1樓:匿名使用者

不同的合同,由其型別與性質決定,其條款可能是不同的。比如,買賣合同中有**條款,而在無償合同如贈與合同中就沒有此項。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這是每乙個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

(二)標的。標的是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指向的物件。標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

(三)數量。在大多數的合同中,數量是必備條款,沒有數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

(四)質量。對有形財產來說,質量是物理、化學、機械、生物等性質;對於無形財產、服務、工作成果來說,也有質量高低的問題,並有衡量的特定方法。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

(七)履行地點和方式。

(八)違約責任。

(九)解決爭議的方法。

2樓:

三、合同的內容(主要條款或一般條款)

1、當事人名稱或姓名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

4、質量;

5、價款或酬金;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法

3樓:遠古不滅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什麼是合同的主要條款?一般應包括哪些內容?

4樓:倫光輝姚典

合同的內容,即合同的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各項具體意思表示,具體體現為合同的各項條款。《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應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前述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①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②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履行;依法應當執行**定價或者**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③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⑤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傳統合同法上的八大條款並非每個合同都必須具備的「必備條款」、「主要條款」,缺少了其中的乙個或幾個條款,並不當然導致乙個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事實上,每個合同應具備哪些條款依合同情形不同而各不相同。第12條的規定僅具有提示性意議,並無任何強制效力。

5樓:海儀文鎖公尺

包裝條款(parkingclause)是用來規定貨物包裝方式、包裝材料、包裝費用負擔和運輸標誌等方面內容的條款。

包裝條款是指包括包裝的種類和性質、包裝材料、包裝尺寸、包裝費用和運輸標誌等內容。

在國際**中,除一些貨物因其本身特點不需要包裝外,多數貨物都需要有一定的包裝。包裝的費用計人成本之中。貨物的包裝主要分為兩類:

(1)運輸包裝,又稱大包裝或外包裝,主要作用是為了保護貨物的安全運輸,便於裝運和儲存。

(2)銷售包裝,又稱小包裝或內包裝,其作用是為了保護商品的質量、數量。

包裝條款是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按照各國法律規定買賣雙方對包裝條款一經確定,賣方所交貨物的包裝必須符合合同的約定。

在我國外貿合同中,常常對合同包裝條款的簽訂不夠重視,以"習慣出口包裝"或"習慣包裝"這種用語加以約定的做法,往往在日後履行合同時容易產生爭議。

由於商品的品種、商品的特性不一,運輸方法以及運輸距離又不相同,包裝條款的內容及繁簡也不盡相同。包裝條款一般包括包裝材料、包裝方式、包裝規格、包裝標誌和包裝費用的負擔等內容。

包裝材料和包裝方式應按合同中訂立的內容進行包裝,若合同中沒有規定,賣方應按同種商品的慣常的方式進行包裝。違反了合同中的包裝規定即是違反了包裝條款,買方可以拒收貨物。

運輸包裝的方式與包裝用料、輔料由不同商品的特性決定。與運輸包裝有關的內容,如費用、包裝標誌以及包裝提供者的責任與義務等有時也必須在合同中明確規定。

按照國際**習慣和某些國家的法律規定,包裝條款是合同的主要條款之一,是貨物說明的組成部分。如果貨物的包裝與合同規定或行業習慣有重大不符,則屬於違約,買方有權索賠損失,甚至拒收貨物。因此,買賣雙方必須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包裝條款。

6樓:百度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和合文化

1、合同一般應包括哪些條款?

《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需要說明的是,以上八項條款根據合同型別或性質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並不是每類合同都必須同時具備以上八項內容。例如,在有償合同中,應有價款或報酬條款,而在無償合同中,則無需有此條款。

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條款?

7樓:易書科技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標的標的是合同權利義務指向的物件。

質量和數量標的的質量和數量是確定合同標的具體條件,是這一標的區別於同類另一標的具體特徵。

價款或酬金價款和酬金是有償合同的主要條款。價款是取得標的物所應支付的代價,酬金是獲得服務所應支付的代價。

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履行期限直接關係到合同義務完成的時間,涉及到當事人的利益,也是確定違約與否的因素之一。

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促使當事人履行債務,使守約方免受或少受損失的法律措施,對當事人的利益關係重大,合同對此應予明確。

解決爭議的方法一旦合同訂立,如在履行中產生爭議,雙方應通過協商、仲裁、或者訴訟解決其爭議,有利於合同爭議盡快解決,並最終從程式上保障了當事人的實體性權益。

.合同的普通條款合同的普通條款,是合同主要條款以外的條款。它包括以下型別:

法律未直接規定,亦非合同型別和性質要求必須具備的,當事人無意使之成為主要條款的合同條款,例如不可抗力和免責條款等。

當事人未寫入合同中,甚至從未協商過,但基於當事人的行為,或基於合同的明示條款,或基於法律的規定,理應存在的合同條款。英美合同法稱之為默示條款。該條款主要指某些公認的商業習慣或經營習慣、交易慣例規則,特定行業規則等組成。

特意特定條款。這是當事人有意將合同條款留待以後談判商定,或由第三人確定,或根據具體情況加以確定。它不妨礙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12條規定了合同法條款。

8樓:法律快車

《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如果當事人是自然人,其住所就是其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自然人的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其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如果當事人是法人,其住所是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如果法人有兩個以上的辦事機構,即應區分何者為主要辦事機構,主要辦事機構之外的辦事機構為次要辦事機構,而以該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法人的住所。

(2)標的。標的是合同權利義務所指向的物件,標的是一切合同必須具備的主要條款。合同中應清楚地寫明標的的名稱,以使其特定化。

特別是作為標的的同一種物品會因產地的差異和質量的不同而存在差別時,更是需要詳細說明標的的具體情況。例如,白棉布有原色布與漂白布之分,因此如果購買白棉布,就必須說明是購買原色布,還是漂白布。

(3)數量。合同雙方當事人應選擇共同接受的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並允許規定合理的磅差和尾差。

(4)質量。標的的質量主要包括5個方面:第一,標的物的物理和化學成份;第二,標的物的規格,通常是用度、量、衡來確定的質量特性;第三,標的物效能,如強度、硬度、彈性、抗腐蝕性、耐水性、耐熱性、傳導性和牢固性等;第四,標的物的款式,例如標的物的色澤、圖案、式樣等;第五,標的物的感覺要素,例如標的物的味道、新鮮度等。

(5)價款或者報酬。價款是購買標的物所應支付的代價,報酬是獲得服務應當支付的代價,這兩項作為合同的主要條款應予以明確規定。在大宗買賣或對外**中,合同價款還應對運費、保險費、裝卸費、保管費和報關費作出規定。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當事人可以就履行期限是即時履行、定時履行、分期履行作出規定。當事人應對履行地點是在出賣人所在地,還是買受人所在地;以及履行方式是一次交付,還是分批交付,是空運、水運還是陸運應作出明確規定。

(7)違約責任。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致損的賠償方法以及賠償範圍等。

(8)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約定在雙方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是仲裁解決、還是訴訟解決買賣糾紛。當事人還可以約定解決糾紛的仲裁機構或訴訟法院。

另外,根據(合同法)第131條的規定,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依照上述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合同中一般包括哪些主要條款

9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目的不同,條款不同

通常包括合同法第12條規定條款就可以

合同生效後,有回約定不明的,可以答再協商達成補充協議《合同法》

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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