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提供的物保滅失保證人如何承擔責任

時間 2022-03-10 03:50:53

1樓:匿名使用者

我猜你是準備司法考試的同志,不然不會對這個問那麼耿耿於懷,哈哈。隨便說說,有錯的話請你批評。

先說一下具體的法律依據,這樣給你提供點條文作為背景:

擔保法第28條:同一債權既***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物權法第176條: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擔保法解釋第38條:擔保法解釋第三十八條:同一債權既***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或者物的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

再說一下基本原理:

一、人保的範圍,除事先特殊約定外,是針對整個債務範圍。

二、人保物保並存,先執行物保,人保針對除物保外其他範圍。

三、物保具有代位性。

四、債權人有過錯,或者自願放棄物保,保證人在相應範圍內免除責任。

有了以上法條作為基礎,再利用我上述原理來看,可得出一下結論:

第乙個問題:

保證人承擔範圍是整個債務。

第二個問題:

保證人承擔除了可就物保實際受償部分的其他範圍。也就是原債務減去實際受償部分。

第三個問題:

即使被私自處理,因物權具有代位性,在債權人對私自處理財產所得優先受償以後,承擔剩餘債務的保證責任。

當然,以上三個問題的前提條件應當是,沒有特殊事先約定,債務人債權人沒有相互勾結,主合同擔保合同合法有效。

2樓:孫法官說法

1、債務人的提供的抵押物滅失的,保證人需要對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2、抵押物滅失的,抵押權消滅。但因抵押物滅失而獲得的賠償金,應當繼續作為抵押的財產。保證人只對除賠償金外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

第五十八條 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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