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調崗違反勞動合同法嗎,公司強制調崗,我不同意,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得到經濟補償金

時間 2022-10-28 08:46:11

1樓:

廣東胡律師:

違反勞動合同,調崗不經你同意你可以提出離職要求經濟補償(滿半年-1年可以補1個月工資,未滿半年補半個月工資)。

2樓:

違反。合同簽訂的是什麼職位就是什麼職位。除非經過勞動者的同意才可以調動崗位。(注意這裡的不是國營企業)

3樓:勞博網律師

你好:在合同期內,變動員工工作崗位,須經雙方一致同意。

員工不同意變更的,不得變更崗位。除非遇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4樓:律廝

那要看對方有沒有改變你的職位了,強制改變你的職位的話是不允許的,不改變你的職位,就能鑽法律空子。

你隨便在哪個網上搜搜,聽聽那些應聘都都是如何被保險公司騙的。

都是應聘的內勤,然後被派到第一線去拉客戶。這種行為存在了n多年,都沒人管。

所以,你這種情況,如果公司說讓你到生產第一線去學習學習的話,是可以的,一直學習到你合同終止。這樣做,是合法的

5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強制調崗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在合同期內,變動員工工作崗位,須經雙方一致同意,員工不同意變更的,不得變更崗位。除非遇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公司給員工隨意調崗違不違反勞動合同法

6樓:可愛的康康哥

違反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但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變更、調整職工工作崗位,則屬於用人單位的自主權。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職工因崗位變更與企業發生爭議等有關問題的覆函》

一、關於用人單位能否變更職工崗位問題。按照《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精神,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而變更勞動合同,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若不能達成協議,則可按法定程式解除勞動合同;

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變更、調整職工工作崗位,則屬於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對於因勞動者崗位變更引起的爭議應依據上述規定精神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7樓:法律快車

公司不可以隨便調崗,必須跟員工協商達成一致才能調,一般崗位都是寫在勞動合同裡的,調崗嚴格來講就是調整勞動合同條款,因此原則上需要跟員工協商一致才能調。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這也意味著,在勞動合同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調整崗位作為合同變更的重要內容,須滿足兩個基本前提:

1、雙方協商一致;

2、採取書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單位若沒有經過協商一致而單方調崗,員工有權拒絕。勞動合同應當按原約定繼續履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這意味著,假如合同約定「可根據需要對員工崗位進行調整」,應當理解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勞動合同條款具有拘束力,雙方均應履行。

8樓:南方飛虹

合同期內有兩種情況用人單位可以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職工因崗位變更與企業發生勞動爭議等有關問題的覆函》的規定精神,符合以下情況,用人單位可以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一是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

如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不得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若不能達成協議,則可按法定程式解除勞動合同。二是企業在經過培訓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則企業有權作出調整工作崗位的決定,行使自主權。

變更勞動地點,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要經過員工本人的同意,如果不同意你可以拒絕,如果因此公司和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屬於非法解除勞動合同。你可要求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仲裁時效為1年,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侵權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建議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9樓:小朋友要認真讀書

企業就是想這樣子做,不給你勞動解除賠償金。勞動部門不作為,讓企業鑽空子。說的不好聽,就是一夥的。

10樓:周律師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以及法律的規定,首先您的崗位公司一般是不可以隨意進行調整的。因為您的崗位在勞動合同中進行約定明確之後,公司也應該遵守勞動合同的約定。

另外,如果公司確實因為客觀情況發生變化進行調崗,則公司是需要和您協商的,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公司需要承擔乙個舉證責任證明其調崗具有合法合理性才可以,這是法律的要求。現在因為您是做辦公室文員的,卻調崗為操作工,明顯是不合理的,您可以要求公司進行改正。如果公司不改正,則您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11樓:n已

如果沒有約定好崗位,隨意調動是違法的。

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雙方可以約定工作數量、質量,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內容。在約定工作崗位時可以約定較寬泛的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籤乙個短期的崗位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還可以約定在何種條件下可以變更崗位條款等等。

掌握這種訂立勞動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崗位約定過死,因變更崗位條款協商不一致而發生的爭議。

公司強制調崗,我不同意,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得到經濟補償金 50

12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2、經濟補償是按最近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來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從2009年12月18日入司,到現在兩年零六個月,因此可以獲得3年的經濟補償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如下:

1、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2、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3樓:

首先、未經過你的同意簽字,調整崗位,屬於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不合法!

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內容需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所以公司強制調崗的行為違法合同約定,可以此理由被迫辭職,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有明確的崗位約定,單位沒有經過同意調離崗位,建議及時申請勞動仲裁,如果不去就會構成曠工自動離職的,以單位的調檔通知到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賠償。

公司單方面要求降職調崗是違法的,如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如果用人單位違法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你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注:【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另外,有幾點需要再次提示題主:

如果你不原因去新的單位,最好在原來的部門,正常上班下班,否則很容易讓單位抓住你的把柄!

到了發工資的時候,單位應該發放工資給你,不得剋扣。如果單位不發工資你可以去投訴或仲裁,記得在上班期間收集有利於你的證據!

任何單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員工收取押金,收取的你的押金違法,你可以申請要回!

單位單方面強制員工調崗降薪的糾紛

1 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2 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 你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