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新規定工傷內固定沒取出可以做工傷鑑定嗎

時間 2022-09-12 18:11:52

1樓:厲雲德世甲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職工需要等傷情穩定後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鑑定工傷等級。像你說的這種情況,體內有鋼釘、鋼板一類的內固定器材的,需拆除後才可以做勞動能力鑑定(除非醫生書面證明體內的鋼釘、鋼板一類的內固定器材不需要拆除,一直留著體內的情況以外)。

2.有什麼疑問,可以追問或直接12333諮詢一下你們當地勞動部門。

2樓:專業解答王律師

回答這個是可以進行鑑定的,鑑定的流程為:1、提出申請

凡因工、因病需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職工,用人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組織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以書面形式向勞動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填寫《勞動鑑定申請表》。企業不提出申請的,職工及其親屬可以申請,勞動鑑定委員會不得拒絕。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請主體不同而有所區別。

應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傷認定決定書(或工傷證),工傷診斷證明,以及醫院記載的有關負傷職工的病情、病志、**情況等資料(包括有關的放射材料)。

2、進行審查:

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受理勞動鑑定的日常工作。勞動鑑定辦公室工作人員接到勞動鑑定申報後,應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1)申請的事項是否屬於勞動鑑定的內容;

(2)申請的勞動鑑定是否屬於本鑑定委員會受理;

(3)申請書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並符合要求;

對申請書不明確,有關材料不齊備的,應指導申請人予以補充。

3、鑑定程式:

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經審查決定受理的申請,可以根據鑑定情況,選擇以下程式:

(1)將申請書及報送材料分類、分科整理、登記;

(2)通知用人單位和被鑑定人有關鑑定事宜。(如:鑑定的時間、地點、注意事項等),並組織協調鑑定工作;

(3)指定勞動鑑定醫院、聘用勞動鑑定專家組成技術鑑定組;

(4)勞動鑑定醫院指定合格的醫生根據被鑑定人受傷的部位或病情進行檢查,寫出診斷報告;鑑定專家組對被鑑定人及材料進行技術鑑定並寫出鑑定意見;

(5)勞動鑑定委員會依據國家標準、勞動法規及鑑定意見作出鑑定結論。

4、鑑定迴避:

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及勞動鑑定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及被鑑定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迴避:

(1)是用人單位法定代表或主要負責人、被鑑定人的近親屬;

(2)與被鑑定人及用人單位有利害關係的;

(3)與被鑑定人及用人單位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作出鑑定結論的。

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人員的迴避由勞動鑑定委員會主任決定;勞動鑑定專家的迴避由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決定。

勞動鑑定委員會主任及辦公室負責人對迴避申請應七日內作出決定,並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用人單位和被鑑定人。

5、鑑定結論

(1)勞動鑑定委員會依據國家標準、勞動法規及鑑定意見作出鑑定結論。

(2)用人單位或被鑑定人對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鑑定委員會申請複查;對複查鑑定結

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複查鑑定的最終結論由省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

(3)各級勞動鑑定委員會主任對本委員會已經作出的鑑定結論,發現確有錯誤,需重新鑑定的,應提交鑑定委員會決定是否重新鑑定。決定重新鑑定的,由鑑定委員會決定撤銷原鑑定結論。鑑定決定書由鑑定委員會主任署名,加蓋鑑定委員會印章。

鑑定委員會宣布原鑑定結論無效後,應從宣布無效之日起七日內另行組成專家組重新進行鑑定,新鑑定結論自專家組組成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鑑定結論作出後,應按規定送達,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註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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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固定沒取可以做傷殘鑑定嗎

3樓:曾華月操曦

按現行的規定,和《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的要求,工傷內固定未取出前,一般不給進行傷殘鑑定的。

4樓:陳華明律師

回答一般不能,除非你是老人不需要取出,或者是無法取出鋼釘,但是也要醫院開具證明。

通常需要取出鋼釘,並且在出院後三個月到六個月內,才能做傷殘鑑定。

提問醫生說不用取,

你好我的工人腳跟,粉碎性骨折,醫生說不用取出來,怎麼才能鑑定傷殘

回答那你讓醫院給你開具不需要取出來的證明,然後去再去申請傷殘鑑定。

提問你好律師這樣可以鑑定幾級傷殘,

回答你的工人受傷,那麼,一般不應該走傷殘鑑定的程式,而應該走工傷認定程式

也就是先去當地社保行政部門認定工傷,出具決定書以後,去當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定工傷等級

然後根據工傷等級申請工傷保險待遇即可。

一般情況下,這個傷情在9-10級工傷,具體還是要以工傷鑑定結論為準。

提問你好律師只要骨折就可以鑑定10級嗎

回答工傷是這樣的

提問沒有公司,就是找乙個臨時工幹了兩天活,我也沒有錢,我現在給他**都是借的錢,他也有責任

回答那麼,你就是雇主了,這對你來說不算一件好事,你們只能走人身損害了,一般要雇主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對方有過錯或者重大過失的,也可以要求對方承擔一部分。

提問你好律師醫生說不用取鋼釘,對我有利嗎?

回答有利,不用取鋼釘就意味著不用二次手術,就沒有後續的醫療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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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內固定鋼板還沒取出可以做傷殘鑑定嗎

5樓:wb皖北廣哥

廣哥正能量,記得點讚,關注**收藏

6樓:惲景煙翠柏

按現行的規定,和《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的要求,工傷內固定未取出前,一般不給進行傷殘鑑定的。

7樓:專業解答王律師

回答這個是可以進行鑑定的,鑑定的流程為:1、提出申請

凡因工、因病需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職工,用人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組織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以書面形式向勞動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填寫《勞動鑑定申請表》。企業不提出申請的,職工及其親屬可以申請,勞動鑑定委員會不得拒絕。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請主體不同而有所區別。

應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傷認定決定書(或工傷證),工傷診斷證明,以及醫院記載的有關負傷職工的病情、病志、**情況等資料(包括有關的放射材料)。

2、進行審查:

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受理勞動鑑定的日常工作。勞動鑑定辦公室工作人員接到勞動鑑定申報後,應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1)申請的事項是否屬於勞動鑑定的內容;

(2)申請的勞動鑑定是否屬於本鑑定委員會受理;

(3)申請書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並符合要求;

對申請書不明確,有關材料不齊備的,應指導申請人予以補充。

3、鑑定程式:

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經審查決定受理的申請,可以根據鑑定情況,選擇以下程式:

(1)將申請書及報送材料分類、分科整理、登記;

(2)通知用人單位和被鑑定人有關鑑定事宜。(如:鑑定的時間、地點、注意事項等),並組織協調鑑定工作;

(3)指定勞動鑑定醫院、聘用勞動鑑定專家組成技術鑑定組;

(4)勞動鑑定醫院指定合格的醫生根據被鑑定人受傷的部位或病情進行檢查,寫出診斷報告;鑑定專家組對被鑑定人及材料進行技術鑑定並寫出鑑定意見;

(5)勞動鑑定委員會依據國家標準、勞動法規及鑑定意見作出鑑定結論。

4、鑑定迴避:

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及勞動鑑定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及被鑑定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迴避:

(1)是用人單位法定代表或主要負責人、被鑑定人的近親屬;

(2)與被鑑定人及用人單位有利害關係的;

(3)與被鑑定人及用人單位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作出鑑定結論的。

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人員的迴避由勞動鑑定委員會主任決定;勞動鑑定專家的迴避由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決定。

勞動鑑定委員會主任及辦公室負責人對迴避申請應七日內作出決定,並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用人單位和被鑑定人。

5、鑑定結論

(1)勞動鑑定委員會依據國家標準、勞動法規及鑑定意見作出鑑定結論。

(2)用人單位或被鑑定人對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鑑定委員會申請複查;對複查鑑定結

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複查鑑定的最終結論由省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

(3)各級勞動鑑定委員會主任對本委員會已經作出的鑑定結論,發現確有錯誤,需重新鑑定的,應提交鑑定委員會決定是否重新鑑定。決定重新鑑定的,由鑑定委員會決定撤銷原鑑定結論。鑑定決定書由鑑定委員會主任署名,加蓋鑑定委員會印章。

鑑定委員會宣布原鑑定結論無效後,應從宣布無效之日起七日內另行組成專家組重新進行鑑定,新鑑定結論自專家組組成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鑑定結論作出後,應按規定送達,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註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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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內固定未取出能做工傷鑑定嗎

8樓:匿名使用者

內固定需要拆除的,沒有拆除之前,對拆除之後的狀態不確定,不屬於傷情相對穩定狀態,不可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9樓:

應該讓醫生明確:如果不取出鋼釘對身體沒有影響的,那麼在**書或病歷卡上寫明,對身體無影響,不用取鋼釘,或是明確需要多久才能判斷有無影響(最長不宜超過3個月)。憑醫生的證明也可以做傷殘鑑定。

如果醫生完全沒有把握,那就做取出鋼釘的手術。

10樓:專業解答王律師

回答這個是可以進行鑑定的,鑑定的流程為:1、提出申請

凡因工、因病需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職工,用人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組織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以書面形式向勞動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填寫《勞動鑑定申請表》。企業不提出申請的,職工及其親屬可以申請,勞動鑑定委員會不得拒絕。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請主體不同而有所區別。

應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傷認定決定書(或工傷證),工傷診斷證明,以及醫院記載的有關負傷職工的病情、病志、**情況等資料(包括有關的放射材料)。

2、進行審查:

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受理勞動鑑定的日常工作。勞動鑑定辦公室工作人員接到勞動鑑定申報後,應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1)申請的事項是否屬於勞動鑑定的內容;

(2)申請的勞動鑑定是否屬於本鑑定委員會受理;

(3)申請書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並符合要求;

對申請書不明確,有關材料不齊備的,應指導申請人予以補充。

3、鑑定程式:

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經審查決定受理的申請,可以根據鑑定情況,選擇以下程式:

(1)將申請書及報送材料分類、分科整理、登記;

(2)通知用人單位和被鑑定人有關鑑定事宜。(如:鑑定的時間、地點、注意事項等),並組織協調鑑定工作;

(3)指定勞動鑑定醫院、聘用勞動鑑定專家組成技術鑑定組;

(4)勞動鑑定醫院指定合格的醫生根據被鑑定人受傷的部位或病情進行檢查,寫出診斷報告;鑑定專家組對被鑑定人及材料進行技術鑑定並寫出鑑定意見;

(5)勞動鑑定委員會依據國家標準、勞動法規及鑑定意見作出鑑定結論。

4、鑑定迴避:

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及勞動鑑定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及被鑑定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迴避:

(1)是用人單位法定代表或主要負責人、被鑑定人的近親屬;

(2)與被鑑定人及用人單位有利害關係的;

(3)與被鑑定人及用人單位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作出鑑定結論的。

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人員的迴避由勞動鑑定委員會主任決定;勞動鑑定專家的迴避由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決定。

勞動鑑定委員會主任及辦公室負責人對迴避申請應七日內作出決定,並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用人單位和被鑑定人。

5、鑑定結論

(1)勞動鑑定委員會依據國家標準、勞動法規及鑑定意見作出鑑定結論。

(2)用人單位或被鑑定人對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鑑定委員會申請複查;對複查鑑定結

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複查鑑定的最終結論由省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

(3)各級勞動鑑定委員會主任對本委員會已經作出的鑑定結論,發現確有錯誤,需重新鑑定的,應提交鑑定委員會決定是否重新鑑定。決定重新鑑定的,由鑑定委員會決定撤銷原鑑定結論。鑑定決定書由鑑定委員會主任署名,加蓋鑑定委員會印章。

鑑定委員會宣布原鑑定結論無效後,應從宣布無效之日起七日內另行組成專家組重新進行鑑定,新鑑定結論自專家組組成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鑑定結論作出後,應按規定送達,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註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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