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離職問題,試用期不讓辭職怎麼辦???急!!

時間 2022-04-12 09:37:22

1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你在試用期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要求你再幹三天是有他的道理的,這也是為了保障對方的利益,給公司乙個人事異動的適應期。至於違反勞動合同要扣500元的條款要看你怎麼理解,按照新的勞動合同法,除了培訓約定服務期和競業限制條款可以約定違約金外,勞動合同是不能約定違約金的。因此你合同上的違約罰款500元的條款應該是無效的。

換個角度思考,依法你應該提前三天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如果在提出辭職後的三天你沒有到崗,公司按照你曠工處理也是合理的,公司可以按照你曠工三天扣發你的工資。

同時法律也規定了勞動者離職的時候要做好工作交接手續,如果你是真要離開,最好把你單位的事情處理一下,免除不必要的麻煩。

至於你的單位剋扣你的加班工資,沒有給你買社保等情況,你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把自己應盡的責任都做到了,再要求單位賠償,才可以最充分的保障自己的權利。

以上建議僅供參考,你可以去諮詢當地的勞動部門。

2樓:骨頭炒盲豆

只需提前三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便可,不需要承擔違約金;證明你可以要求公司退還給你,公司沒有權利扣留你任何物品。

3樓:馬梓開博士

1.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試用期內離職,必須提前三天通知對方。

2.通知後就可以辦理離職手續了。

4樓:簡簡單單

試用期內,如果勞動者需要離職的,應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的,相關規定如下: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新勞動法怎麼規定的在試用期內辭職??

5樓:找法網

按規定,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離職。試用期離職不會對你有影響,簽了保密協議只要你不把保密內容洩露,不會對你有任何的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6樓:小魚教育

試用期勞動者辭職的,只需提前三日告知用人單位即可。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7樓:中顧法律網

按規定,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離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8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內,如果勞動者不符合崗位的要求,用人單位提出解除雙方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勞動者補償或賠償;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情況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不滿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違法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的,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9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解除不需要任何補償。

同時你還需要知道的: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也就是說單位約定完保密協議時,必須約定經濟補償事項,如沒有約定,保密協議無效。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單位約定保密協議的人應該是上述人員,試用期人員不涉。

10樓:北極雪

我國勞動法不存在有試用期內主動辭職可以不發工資一說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支付條例》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11樓:乘賀撥材

三天後解除合同,寫等於白寫。怎麼不寫三天後發放工資。讓人等兩個月給足了老闆懶帳時間,你已經辭了,完全可以不承認

12樓:

勞動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需要有法定情形

13樓:暴力熊屁屁

試用期內辭職提前3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14樓:匿名使用者

是這樣子的:我今年6月份工作在乙個事業單位,後來由於種種原因在11月份離開了此單位.12月中旬的時候找了乙個公司,規模不大,也就100多一點點!

下周一叫我開始3個月的試用期.我想問一下,如果我在試用期內提出走人?有什麼影響嗎?

會放我走嗎?另外,我已經和公司簽署了保密協議,不知道這個協議會限制我嗎??

15樓:倫瑩華

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就行了``````不會有什麼影響`就算正式入用,提前30天書面申請辭職就行了```

16樓:匿名使用者

一、試用期內以書面形式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二、保密協議是針對公司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及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等,看你是否屬於這個範圍之內的;

17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限內雙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而不需要任何補償!!

18樓:

廠裡在試用期辭退工人

試用期不讓辭職怎麼辦???急!!

19樓: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間只要提前三日通知了公司,並把手頭工作都交接好了,就可以離職了,公司也應該支付試用期應得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如果公司不讓不辭,不支付試用期間應得的工資可以向當地勞動局提出勞動仲裁。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人是員工的,請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仲裁申請書(詳細陳述申請事項事實理由,一式兩份或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供;

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影印件;

3、有委託**人的,需當面簽定並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同時提交受委託**人的身份證影印件。如委託人的**人是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師,應提供執業律師的證件影印件:如委託人的**人是公民,應提供與委託人簽訂的不收費**協議書,以及**人和委託人之間的關係的法律資料;

4、被申請人工商註冊資訊資料;

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通知或證書等。申請人提交證明材料時,應附原件及影印件各乙份,審核後退回原件;

6、《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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