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是否可以隨意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

時間 2022-01-01 11:23:30

1樓:day忘不掉的痛

對員工崗位的調整主要有雙方協商一致的調整、法定事由的調整及用工單位單方的調整。第一種情況下又包括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有權根據自主調崗的條款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第二種情況是法定事由出現的情況下的調整,該情況只要出現法定變更事由即可依法調整;最後一種是企業單方調整,這種變更最容易發生爭議,所以執行時必須注意,如果執行不慎,可能面臨恢復原工作崗位及薪資或產生合同解除而引起賠償的問題。

為避免產生上述風險,執行中要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看看地方法規對事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有權崗位及薪資的變更條款是否有特別規定,如果沒有地方規定支援的話,沈斌倜律師認為該條款涉嫌剝奪勞動者權益將導致該條款無效。應當注意,雙方協商一致

變更勞動合同

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

勞動合同文字

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因此,用工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應以書面形式確認。

其次:規章制度方面的要求,規章制度中要明確,在哪些情況企業可以對員工的崗位做出調整。當企業依據經員工確認(民主程式制定並經過公示程式)的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合理調崗時,企業風險就將降到最低點。

同時,企業要注意留心日常的人事管理工作,將每一崗位的具體要求以規章制度的形式固定下來:比如,規範人事管理制度,定期對員工進行考核,公司應當要求員工在工作失誤時必須向公司提交說明或者檢討等書面材料,可以作為單位調崗的依據。

第三,充分合理性方面的要求,企業對員工調崗調薪要有充分合理性。企業應針對不同的工作崗位制定不同的薪酬制度,如果企業有針對崗位制定的薪酬制度,每個崗位預先制定大致的薪酬區間,企業將在隨崗後的調薪具有比較充分的合理性。

第四,企業調崗調薪程式的要求,應書面通知員工。

第五,要儲存相關做出調崗調薪的證據。對於調崗中牽涉的各類資料均應認真分析,妥善儲存,尤其是因業績不好,被認為不勝任原崗位的員工,因為這是以後可能發生的解除合同所需之重要依據。(沈律師在對顧問單位的培訓建議中也有關於在員工工作過程中儲存相關證據的意見和建議,這對用人單位在調崗或辭退員工的工作中都能起到很好的證明作用)

針對不願意調崗的員工用人單位應當慎用調崗權。如果該員工不同意調整,就要綜合進行分析,如果是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公司可以單方調整,當然前提要有相關的證據來證實的確不能勝任工作,並且用人單位有相關依據。即用人單位對員工的單方調整必須是合法合理的,否則極有可能承擔敗訴的後果。

調崗調薪是當前勞動爭議的焦點之一,關鍵是在於調崗和由此產生的調薪問題,直接關係到每個人的最根本的經濟利益。預防糾紛應從日常工作做起,主要可做以下兩個方面:

(1) 嚴格按照文中的要求操作,對各個步驟都留下清晰的證據;

(2)嚴格按照國家法律執行,對於調崗調薪的問題在勞動合同、規章制度等中做出明確約定,關鍵時刻要求助於外部專家。

2樓:勞動工傷律師

用人單位能夠單方變更勞動合同工作崗位嗎?要根據具體情況分三種不同的處理,勞動者對變更工作崗位不服的應該在三十天內申請勞動仲裁

3樓:律圖網

用人單位法定單方對勞動者調崗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用人單位可以進行調崗。

4樓:法律快車專家

只要沒有在合同中約定你的崗位單位的做法沒有法律上的錯誤

公司隨意變動員工的崗位算違法勞動法嗎?

5樓:豫眼屏媒

如果沒有約定可調整工作崗位,則隨意變動員工工作崗位違反《勞動合同法》。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公司單方面調整員工工作崗位,屬更改勞動者工作內容之行為,故違法。如果工作內容約定不詳細,雙方協商解決。

擴充套件資料:

允許調崗的情形有:

一、雙方協商一致調崗的

工作崗位是勞動合同的內容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進行調崗。《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因此,協商可以調崗。

二、勞動合同已經履行雙方預設調崗的

如果用人單位調整勞動崗位,勞動者未表示反對,並且已經履行超過乙個月的,視為雙方已經同意調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一條 變更勞動合同未採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乙個月,且變更後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採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三、不能適應現工作崗位的

勞動者如果不能適應本職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可以調崗。《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兩情況在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前,應當給予勞動調整工作崗位。

四、女職工特殊時期調崗

女職工在孕期、哺乳期、更年期享受特殊保護,《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五、患職業病的

對於患職業病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調整工作崗位。《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塵肺病防治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塵肺病的職工必須調離粉塵作業崗位,並給予**或療養。

六、雙方事先約定的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規章制度中約定調崗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該約定或規章制度調崗。但勞動合同約定或規章制度規定的調崗情形應該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6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隨意變動員工的崗位的,沒有經過勞動者同意的,是屬於違反勞動法的。

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即2n。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樓:我就是我

是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公司變更員工工作崗位應當取得員工同意,可依法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8樓:不起名了累了

具體要看你的勞動合同是如何約定的,如果明確約定了工作崗位,那麼公司未經你同意的調動值得商榷。但如果約定本身比較含糊,而且也有根據公司需要服從崗位調動,並且對你的薪資、工作量都沒有太大影響的話,很難認定公司違法。

9樓:

我屬於品質部的最終檢查,現在廠裡不需要最終檢查,把我們調回生產部。不過其他的同事合同是生產部的,我的是品質部的。這樣的情況我可以要求不調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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