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六天工作制合法嗎,六天八小時工作制是否合法

時間 2022-01-15 03:31:07

1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六天工作制是合肥的,只要用人單位的總工作時間沒有超過規定的之間即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2樓:細水長流蔭遠堂

一周休一天不違法,一周工作6天不給加班費、又不給補休的違法。

一,《勞動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

所以,一周休一天不違法.

二,法律的公布與適用: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1994年7月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第七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

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九條 本規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難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適當延期;但是,事業單位最遲應當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業最遲應當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3,以上可見,從發布時間上看「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為最新規定。

三,法律解析:

1,從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勞動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是直接法律規定的休息日。

2, 第七條一款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這不用說了,他們享受一周二日休息日。

3,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這一規定體現了,企業一周保證一天休息日為法定休息日;但對於超過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以外的勞動者工作勞動,要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那麼,沒有安排休息的(指不實行雙休或超過每週40小時工作時間的),一律按加班處理。

3樓:張晨律師

回答依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每天工作的時間不超過8小時,所以每天工作12小時是不合法的,但勞資雙協商工作12小時,並且經勞動部門批准的,或者出現自然災害等情形的,工作12小時是合法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不定時工作制所適用的群體是指那些因企業生產特點而無法做到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4小時、每週至少休息1天的崗位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具體規定。工時制度即工作時間制度,據現有情況,我國目前有三種工作時間制度,即標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

標準工時是我國運用最為廣泛的一種工時制度。在標準工時制下,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長工時為8小時,周最長工時為40小時。 ①用人單位每週應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 ②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一般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 ③特殊原因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 ④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首先必須是由於生產經營需要,其次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也就是說勞動者若不同意加班有權拒絕。但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是因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的除外。

更多7條

4樓:功夏瑤惲淡

不簽合同你可以申請仲裁,六天工作制只要是不超過每週40小時的在當地勞動局備案的就合法

5樓:錦麟真人

說不上合法,也說不上違法

勞動法規定一天8小時工作制,一周滿40小時就可以,如遇工作任務重可以協商加班,但每週必須有個24小時的休息時間。

作為員工,可以一周只上5天班,堅決不加班。單位除了協商離職也沒有什麼辦法對你。

6樓:愛喝粥

如果公司不安排勞動者調休,那麼即使支付加班費也是違法的。

因為按照規定勞動者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不能超過44小時,即使經過協商同意延長加班時間,每天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得超過36小時,而每天6小時還不調休就完全超出勞動法規定的每月總工時。

根據《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六天八小時工作制是否合法

7樓:速熠示旎旎

六天八小時工作制一般來說是違法的,如果公司不安排勞動者調休,那麼即使支付加班費也是違法的。一般來說國家都是安排進行雙休的。

按照相關的規定勞動者每天工作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能超過44小時。即使是經過協商之後同意延長加班時間,每天也不得超過3小時。否則就可以視為是一種違法行為。

而且在《勞動法》中就有明確的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另外,在《勞動法》的第三十七條中要求,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而且一般也不能違背基本的工作時長的要求。

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公司不安排勞動者調休,那麼即使支付加班費也是違法的。

因為按照規定勞動者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不能超過44小時,即使經過協商同意延長加班時間,每天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得超過36小時,而每天6小時還不調休就完全超出勞動法規定的每月總工時。

根據《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9樓:逮堂單于一瑾

這樣的約定明顯不合法。週六上班沒,只要你有證據證明你上班了且公司也沒有安排倒休的話,公司應支付兩倍的工資。強制扣除10%的,也不合理。

像這些情況,最好你要留有證據,可以去勞動仲裁提起仲裁,一般情況都會支援你的請求

10樓:法律快車專家

這樣的工作時間是不合法的,如果企業生產需要加班,多上的一天應該按照加班計算工資

公司要從5天工作制改成6天,這樣合理合法麼。。

11樓:匿名使用者

每週工作6天,如果超過40小時支付加班費即可,是不違法的。

工作日(working day/workday)也稱勞動日,是指在一晝夜內職工進行工作時間的長度(小時數)。工作日是以日為計算單位的工作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1995年3月25日,《***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對工時制度作了修改,規定為:「職工每日工作八小時,每週工作四十小時。

」因此,從1995年5月1日起,我國普遍實行每週工作5日、每日工作8小時的工時制度。

工作日通常分為四種,即標準工作日,特殊條件下的縮短工作日、延長工作日和無定時工作日。

標準工作日

標準工作日是指由法律規定的,在正常情況下,一般職工所實行的工作日。

我國長期以來,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實行職工每週工作6 天、48 小時工作周制度。根據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自1995年1 月1 日至1995 年4 月30 日,實行職工平均每週工作5 天半、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周制度。根據1995 年3 月25 日《***關於修改《***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規定,自1995 年5 月 1 日起實行職工每週工作5 天、40 小時工作周制度。

1995 年5 月1 日施行有困難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適當延期;但是,企業單位最遲應當自1997 年5 月1 日起施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8年1月3日發布《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年工作日為250天。

標準工作日是我國工時制度立法的基礎。

特殊條件

特殊條件下的縮短工作日,是指在嚴重有害健康和勞動條件惡劣以及對女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保護的條件下,少於標準工作日時數的工作日。我國實行縮短工作日有如下幾種。

<1>每個工作日時間少於8小時的。如從事礦山井下、高山、嚴重有害有毒、特別繁重和過度緊張的體力勞動等工作的職工。近年來,紡織業實行「四班三運轉」的工時辦法,化工業每天縮短為6或7小時,煤礦井下實行四班6小時工時制,建築、冶煉、地質勘探、森林採伐,裝卸搬運等均為繁重體力勞動,依本行業特點都實行不同程度的特殊條件下的縮短工作日。

<2>夜班工作時間減少1小時。夜班工作一般指是實行三班制的企業、單位,當日晚上10點至次日早晨6點的時間。夜班工作改變了人們的正常生活規律,增加了神經系統的負荷,工作起來比較辛苦,為此規定從事夜班工作的時間比白班減少1小時,發給夜班津貼。

還有些連續生產不容間斷的工作必須安排夜班,如鋼鐵冶煉、發電等夜班工作時間可與白班相同,但要給夜班勞動者增發夜班津貼。國家還規定對於未成年工、懷孕滿7個月和哺乳未滿12個月嬰兒的女工禁止安排夜班工作。

<3>女職工哺乳時間減少1小時。哺乳未滿12個月嬰兒的女職工,每日在工作時間內可以哺乳兩次。一般規定,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合計1小時算在工作時間之內。

<4> 對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也實行少於8小時工作日,為保障其健康成長。

延長工作日

延長工作日是指超過標準工作日的時數的工作日。對於從事受自然和技術條件限制的季節性工作的職工,可適用於忙季工作時間得超過標準工作時間,而閒季工作時間可適當縮短。如地質、石油、製鹽、糖業等。

無定時工作日

無定時工作日是指每天沒有固定工作時數的工作日。如,某些領導人員及其助手、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森林巡查人員等職工,工作時間經常超過標準工作日,超出的部分也不增加報酬。實際上無定時工作日的職工是適用於標準工作時間來進行工作的,只是有些工作需要超過標準工作時間才能完成。

相關法律編輯

月計薪天數和工資折算的調整,對於提高最低工資水平的影響有限;在月薪固定的情況下,對於個人收入也不會產生多大影響。至於對加班費等收入的影響,要待通知**各地後,由各地出台具體執行方法作規定。

新檔案下發後,2000年3月17日勞動保障部發布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8號)同時廢止。

1、每一周的法定工作日為:5天

(原則上:自每週一至周五,週六和週日為工休日——完全適用國有機關和事業單位)

(企業除外:企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2、全年的法定工休日為:104天(12個月所有的週六和週日);

3、全年的法定節假日為:11天

(元旦1天、春節3天、清明節1天、五一勞動節1天、端午節1天、中秋節1天、國慶節3天);

4、一年的法定工作日為:365天/年-104天/年法定工休日-11天/年法定節假日=250天;

5、每乙個季度的法定工作日為:250天/年法定工作日÷4個季度=62.50天;

6、每乙個月法定工作日為:250天/年法定工作日÷12個月=20.83天;

7、每一天的法定工作時間(小時數)為:8個小時;

8、每一周的法定工作時間為:5天/法定周工作日*8小時/法定日工作時間=40個小時;

9、每乙個月的法定工作時間為:20.83天/法定月工作日*8小時/法定日工作時間=166.67個小時;

10、每乙個季度的法定工作時間為:3個月*166.67小時/法定月工作時間=500個小時,或62.50天/法定季工作日*8小時/法定日工作時間=500個小時;

11、每一年的法定工作時間為:12個月*166.67小時/法定月工作時間=2000個小時,或250天/法定年工作日*8小時/法定日工作時間=2000個小時;

12、每乙個月的加班時間,法定為36個小時;

13、每乙個季度的加班時間,最多為「3個月*36個小時/法定月加班時間=108個小時;

14、一年的加班時間,最多為:12個月*36個小時/法定月加班時間=432個小時;

15、每乙個月可用於工作的時間,允許為:166.67小時/法定月工作時間+36個小時/法定月加班時間=203個小時;

16、每一年可用於工作的時間,允許為:2000小時/法定年工作時間432小時/年加班時間=243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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