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分析急急急急急急,急急!!與婚姻法有關的案例分析

時間 2022-01-07 05:02:37

1樓:我愛你王一

這個案例說明的是無效婚姻,因為婚姻要雙方自願為前提,感情基礎為條件,既然是為了利益而選擇的婚姻是無效的可撤消的婚姻。

2樓:

那兩萬元肯定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無效合同。

這個婚姻的有效性就很難解釋了,我認為是屬於可撤消婚姻,因為結婚的解釋是雙方自願,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因為為了達到非法的目的而締結的婚姻是可撤消婚姻,雖然法律沒有太明確的規定,但根據法理來講應該是這樣的。

3樓:天的對面

本案例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有2個,一是婚姻的有效性;二是那2萬元錢的有效性。

對於婚姻的有效性,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本案的婚姻關係不存在法定無效的理由,也沒有可撤銷的理由,屬於典型的假結婚。但是從法律上來看,這樣的假結婚符合結婚的各項要件,雙方是自願結婚,不過出於什麼目的,都是自願的,因此這個婚姻是有效的。當地婚姻登記機關的這種做法不妥當,在沒有當時任申請的情況下就撤銷,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只有他人申請才可撤銷,不能依職權主動撤銷。

至於那2萬元錢,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因為兩人的這個假結婚的協議,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本身就是違反法律規定的無效合同,沒有任何法律效力,不能據此提出任何請求,所以這2萬元錢沈某也不用給,張某也無權要。

急急!!與婚姻法有關的案例分析

4樓:傳法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

事實婚姻是相對於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屬於違法婚姻,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國情,為了維持一定範圍內的,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係的穩定,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係有條件的予以認可,這就產生了事實婚姻這一概念。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2、雙方自願結婚;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你所說的情況是在1995年3月,而且兩人未到法定婚禮,這是不符合事實婚姻構成要件的,(法律規定見上構成要件)所以說不能認定為是事實婚姻,其不具備婚姻關係,並且2001年12月27日起,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者經補辦登記,其事實婚姻關係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認與保護。兩個人沒有補辦婚姻登記,所以兩個人的關係在法律上是同居關係。

1995年張某20歲,那麼到了2001年應該是26歲,已滿法定婚齡,如果胡某也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並且兩人登記,那麼根據我國現在婚姻法律方面的規定,張某和胡某的婚姻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護的。

何某向法院起訴,也只能解除其與張某的同居關係,何某與張某所生的孩子屬於非婚生子女,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9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的規定,無論是事實婚姻關係,還是同居關係,雙方離異時,其子女撫養問題均依照婚姻法的這一規定辦理。

被認定為同居關係的,同居期間共同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為一般共同財產,該期間雙方各自繼承或受贈的財產為雙方個人財產,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無論是哪一種關係,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與對方的財物,按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應根據雙方同居生活時間的長短,對方的過錯程度以及雙方經濟狀況等實際情況酌情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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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匿名使用者

1、「想問問這個孩子以後又繼承財產的權利嗎?」:這孩子有繼承小樂父親遺產的權利,如果小樂的父親沒有留下遺囑的話。

2、「小樂的父親幫小樂的舅舅做生意結果偷用了幾十萬來養女人,這要夫妻雙方一起承擔還錢嗎?」:

(1)如果小樂父親是借職務之便「偷用」的話,涉嫌構成侵占罪;如果不是利用職務之便,涉嫌構成盜竊罪或是其他犯罪。

(2)如果小樂父親偷用這錢構成犯罪:這債務就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是小樂父親的個人債務:只能用小樂父親的個人財產償還。

(3)但鑑於偷用的是小樂舅舅的財產;不管是夫妻共同償還還是由小樂父親一人償還:只要還不上,虧的還是小樂舅舅,還不上時,小樂媽媽不會不著急的。

3、「還有包養女人還生孩子在法律上算犯了什麼法律?」:要區分不同的情況:

(1)如果小樂父親與那女人在外又領了結婚證、或者是以夫妻名義同居:就是涉嫌重婚罪的行為,觸犯的是《刑法》;同時還違反了《婚姻法》中關於夫妻有相互忠實義務的規定,屬於違反《婚姻法》的行為。

而且:如果那女人明知小樂父親有妻子還和他犯重婚行為的:那女人也涉嫌構成重婚罪。

(2)如果小樂父親只是與那女人勾搭成奸或同居生子:沒有又領結婚證或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情形的,就沒有觸犯《刑法》、不構成犯罪,只是違法行為,違反了《婚姻法》。

4、「如果要告上法庭她的父親有哪些罪?會判什麼刑呢?」:

(1)如果有重婚行為的:小樂母親可以到法院告他重婚罪,如果那女人明知他有妻子的,可以將那女人也一起告;重婚罪的處罰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依據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如果沒有重婚行為、只是一般的結婚生子:不構成犯罪、沒有刑事處罰,只是小樂母親可以此為由請求離婚、並在離婚時請求少分他財產,而且如果他是長期持續穩定與那女人同居的,還可以在離婚時向他索要精神損害賠償金。

5、「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不讓那孩子繼承呢?」:除非讓小樂的父親留下遺囑,宣告小樂父親的所在財產都不讓那孩子繼承,此外別無他法。

6、「該怎麼解決啊·上法庭?」:

(1)應先收集好小樂父親「偷用」小樂舅舅幾十萬的證據。

(2)然後和小樂父親談判:如果他能按時歸還這筆錢,就先讓他歸還,能還上多少算多少。還完錢後再算其他的賬。

(3)如果他已經揮霍、還不上了:讓小樂舅舅立即向公安報警,請公安立案追究他侵占或是盜竊罪的刑事責任。

(4)在公安立案後,小樂舅舅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讓他賠償。

(5)小樂母親可以在收集到他有重婚的證據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告他或他和她重婚罪;在重婚罪判決後再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離婚、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索要精神損害賠償金;如果他沒有重婚行為的:可以他有外遇為由起訴離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少分給他;如果他和她同居的:

可以在離婚時索要精神賠償金。

6樓:無期徒刑

有繼承小樂父親遺產的權利。子女的繼承權都是平等的,不論是婚生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

是否重婚,關鍵是看小樂的父親和那個女的是否以夫妻名義同居,生孩子並不能必然認定為以夫妻名義重婚,要他們居住的地方的周圍的人認為他們是夫妻,並在一起同居生活。實踐中比較難以認定。

刑事上只有重婚罪的可能。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關於債務,小樂父親和小樂舅舅是合夥關係還是什麼關係?沒說清,小樂父親不是借小樂舅舅的錢,而是違反了約定(應該是口頭約定)。應該不要夫妻共同承擔。

7樓:豬車場

1、有繼承權。法律對婚生子和非婚生子有同等待遇。但小孩所繼承的財產僅以父親一方的遺產為限。對父親所欠債務以繼承的遺產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2、不用一起還錢。屬於父親的個人債務。

3、保養女人可能涉嫌重婚罪,但必須以「包養」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為前提。不然是無罪。

4、「偷用」是涉嫌「盜竊罪」或者「侵占罪」.區別在於盜竊罪是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在盜竊時,財物並不在行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則是行為人侵占物主委託管理的財物,其實施侵占行為時,被侵占之物當時已在他的實際控制之下。

5、沒有辦法讓孩子不繼承。但可以要求繼承的財產用於承擔部分債務(以份額為限)。

8樓:

那個孩子是有繼承權的。我國《繼承法》所規定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這主要根據孩子與被繼承人的婚姻關係、血緣關係、撫養或撫養關係加以確定

保養女人生孩子。由於我國在94年廢除了事實婚姻的規定,所以小樂的父親沒有犯法,但是會遭到道德的譴責

9樓:北京律師

1 小樂的父親有重婚罪的特徵。重婚罪要受刑事處罰,也就是蹲監獄。

2 小樂的父親偷用舅舅的幾十萬是個人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3 在外面生的小孩子,小孩子本身沒有錯,錯的是小孩子的父母。小孩子以後有根據國家的繼承法規定小孩子有繼承權。

10樓:有法必答

1.可以繼承;

2.未用在共同生活上,妻子不用承擔;

3.情節嚴重,可能會構成重婚罪;

4."偷用"可能構成盜竊罪,但最終罪名要具體分析"偷用"的手段和方式確定;情節嚴重,構成重婚罪;

更多法律諮詢,**本號.

11樓:愚昧終結者

1、可以有繼承權。我國繼承法所規定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通常是根據與被繼承人的婚姻關係、血緣關係、撫養或撫養關係加以確定(你們這是血緣關係)

2、第二句,所謂夫妻雙方承擔還錢,是指小樂父親和母親,還是小樂的父親和包養的那個女人?交代不清。

3、包養女人,「公開以夫妻名義生活」,構成事實婚姻的,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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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困惑之處我知道!認定無效婚姻必須以無效原因的現實存在為前提。當事人在婚姻締結時欠缺婚姻要件,但事後無效原因消滅的,一般不得再宣告該婚姻無效(除了重婚)。

這在婚姻法中叫做無效的原因已**。就是說李和王現在已經達到了適婚年齡,無效原因被**,就不用追究婚姻締結時是否適齡了!你可以去看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二第8條。

你明白了吧!

「事實婚姻」是成立的。原因你應該知道了。按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事實婚姻當事人要求起訴解除同居關係的,法院不予受理。

但涉及財產和子女問題的,法院應當受理。因此法院不會受理他們的「離婚」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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