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怎樣給孩子改名字,離婚後孩子改名字需要些什麼手續

時間 2022-01-05 09:50:41

1樓:中顧法律網

無論子女處在哪個成長階段,父與母之間在行使子女姓名權的問題上始終是平等的。而在司法實踐中,有關子女姓名權的糾紛往往是在離異父母間產生的,特別是在姓氏的問題上。當前更改子女姓名的主要是離婚後的女性,具體情況有三種:

一是認為自己是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負有管理、監護的權利,包括更改子女的姓名。

二是男方不盡撫養義務,給女方和子女造成生活、教育等一系列困難。女方認為已經斷絕一切關係了,索性就更改子女的姓名。

三是婚姻存在時矛盾深厚,女性離婚後受到社會、精神等方面巨大的壓力,為擺脫精神上的痛苦而更改子女姓名。

其實,子女是父母雙方的,我國頒布實施的新《婚姻法》明確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子女無論隨父或隨母姓,都改變不了子女與父母的血緣和撫養關係。

那種認為子女必須隨父姓的觀念是極端錯誤的,而以子女更改姓名為由,不盡撫養義務則更是違法的。

2樓:

父母雙方應當協商一致,再到戶籍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變更姓名,申請變更姓名手續如下:

一般來說,姓名在我國變更時,應按照《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後再作變更。

《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18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民申請變更姓名,需持下列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18歲以下的,由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2、父母離異變更18歲以下人員姓氏的,需提供離婚證明手續,並經父、母雙方寫出協議書簽字同意。

3、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須提交單位、學校人事部門准予變更證明,屬在校學生的,應提交所在學校准予變更證明。

無單位的需由戶口所在地居(村)委會出具證明,然後由戶籍所在地責任區民警在證明上簽署意見,派出所主管所長同意後列印變更更正表(16歲以下人員變更名字,不需列印變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長審批後直接在派出所戶籍室辦理)報分局戶辦大廳審核批准。

3樓:yidi怡迪

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想要變更子女的姓名通常是出於以下幾種原因:一是,有撫養權的母方處於對子女父方的怨恨,要改變子女的姓。古語說「不孝有三,無後為大」,中國人非常看重傳宗接代,有的女方希望通過改變子女的姓(通常為男孩),以達到讓對方絕後的心理滿足。

二是,由於種種原因,一方認為子女的名字需要改變,只改變名字而不改變姓。三是,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想將子女的姓氏改為繼父或繼母的姓氏。

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獲得了親自撫養子女並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權利,而不得獲得了對子女的一種壟斷,更不能藉此否認另一方子女的親子關係。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不隨著婚姻關係的終結而歸於消滅。因此,一方想改變子女的姓名,必須與另一方協商,達成公識之後方可到戶口登記部門辦理姓名變更登記。

《婚姻法》第22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9條規定:

「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因此,父母離婚後,對改變子女姓氏應當協商。未成年子女如能清楚表達自己的意見,也可以聽取其意見。

成年子女可以依法改變自己的姓氏。

離婚後孩子改名字需要些什麼手續

4樓:匿名使用者

1、未滿18周歲的人申請變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其中屬在校學生的,需提供學校同意變更姓名證明)。

2、對於夫妻離婚後需要變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須由雙方共同協商提出書面申請,並攜帶戶口、身份證、孩子的戶籍、離婚證到公安機關辦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應由其父親或母親出具保證書或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對方失蹤。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姓名而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3、對於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後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應區別以下不同情形,准予當事人及監護人憑相關證明辦理姓名變更手續:

(1)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的16周歲以上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其父親和繼母,或母親和繼父要求變更其姓名的,必須徵得其本人同意。

(2)16周歲以下10周歲以上的,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協商同意要求變更該未成年人姓名,應當徵得其本人的同意。

(3)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由其父親或繼母,或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後決定。

(4)18周歲以上的公民申請變更姓名的,由本人持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和單位(村居)相關證明,向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18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5樓:方凡佳律師

夫妻離婚後,女方想給孩子改姓名,滿足這1個條件就能解決

6樓:匿名使用者

去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然後他會叫你回自己村委會出什麼證明書之類的、請採納、謝謝、

7樓:匿名使用者

拿著戶口本、你的身份證去戶籍所在的派出所就可以了,在曾用名一欄寫現在的名字,現用名上寫你改得名字就行了,如果派出所不是故意刁難,應該很容易的。

8樓:蘋果寶寶

如果母親想改沒有必要徵得他人的同意,只要母親有能力扶養孩子,就應該自己決定更改孩子的姓名。

9樓:海邦企劃

如果是未成年小孩,需要雙方協議同意改姓,直接在戶籍科就可以辦理

10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到派出所該就可以了,不用什麼手續!tel:5018275

11樓:虞寧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和公安部三局關於執行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第九條的規定,公民申請更改姓名按如下規定辦理:(1)凡因戶口登記部門工作失誤造成公民姓名差錯的,由造成差錯的派出所出具證明,經現戶口登記地派出所所長批准後,給予更正。(2)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要求變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監護人寫出書面申請,在校學生由學校出具證明,經派出所所長批准後,給予變更。

被收養或被認領的的人,年齡較大的需徵得本人同意。(3)原冠夫姓的婦女申請去掉夫姓,或稱氏改為姓名的,以及僧、道、尼由法名改為俗名的,經派出所所長批准後,給予變更。

12樓:仝惜芹

要去**改需要什麼手續

離婚後孩子歸女方我能否更改孩子姓名需要怎麼辦理

13樓:廣東國暉律師事務所

無論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後,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已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同時也明確規定,變更姓名要依照規定而行。

姓名的變更是一件很嚴肅的事情,既涉及到親情、人倫道德,又涉及到讀書、工作等現實生活,更涉及到法律規範。姓名變更權,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變自己姓或名的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更名,都是允許的,但需要到戶籍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10周歲以上兒童 應徵得本人同意),需由監護人提出申請並提供戶籍證明、學校證明、出生證明等。如父母離異的也只需要監護人一方同意即可更改姓氏和姓名,無須離異的父母雙方均同意才能辦理。成年人更名,需要本人到戶籍登記機關辦理。

14樓:ooo藉口

父母離異後一方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並籤協議後,方能申請辦理變更。

父母離異後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①十六周歲以上未滿十八周歲且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的未成年人,可以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要求變更其姓名的,必須徵得其本人同意;

②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協商同意,要求變更該未成年人姓名的,應當徵得其本人的同意;

③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由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後決定。

想改名者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戶證視窗,領取申請**,並提供所需資料,經審批後即可改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15樓:墨汁諾

不可以。離婚後的父母對子女仍具有監護權,監護權包括人身、財產和其他權益。其中人身權包括被監護人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等。

《婚姻法》規定,父母離婚後無論子女歸誰撫養,父母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其具有的監護權仍然存在。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9條的規定,擅自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的應恢復原有姓氏。子女出生時所起之名,應視為是父母的共同意思表示,有約束力。即使父母離婚,父母對子女的姓氏問題的處分仍然是雙方共同親權的內容。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

第三章 家庭關係

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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