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離婚後孩子改姓有什麼規定

時間 2022-01-05 09:50:40

1樓:徐其山

父母一方做監護人的,需要改成監護人的姓,可以經雙方同意,但是,不能改成繼父或繼母的姓。因為夫妻雙方雖然離婚,但是,孩子和父母的關係無法改變。如果改成別的姓,一定要親生父母雙方簽字同意,否則,戶籍警察不會辦理。

新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從以上我國法律規範可以得出結論:

雖然父母離婚,無論子女歸誰撫養,父母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其具有的監護權仍然存在,既然離婚後的父母都是法定監護人,那麼一方未徵得對方同意,擅自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其行為就明顯侵犯了另一方的監護權,屬無效的民事行為,另一方起訴到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得以判令撤銷,責令其恢復原有姓名。

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也就是說當該子女成年後,是否變更姓名及變更何姓名則由該成年子女自己決定,任何人不得橫加干涉,這是對於成年公民來說的,對於未成年子女來說,父母一方能否擅自更改其姓名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1981年8月14日[81]法民字第11號《關於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涵》中明確指出:

「夫妻雙方離婚後,未徵得另一方同意,單方面決定將子女姓名予變更,這種做法是不對的,對於單方面決定子女姓名的當事人,人民法院應當說服其恢復子女原來的姓名……」。

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19條的規定雖然針對的是父或母單方將子女姓氏改為繼父或繼母姓氏這樣乙個具體情況,但它所依據和確立的是乙個基本原則:父或母無權單方面變更子女姓氏為第三人姓氏。依據該原則,這種單方面變更子女姓氏的行為是無效的,行為人所承擔的民事責任是恢復原狀,即恢復子女的原有姓氏。

綜上所述,未經夫妻雙方未經前配偶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孩子姓氏改隨自己,更不能改隨繼父性氏,否則,就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2樓:

2016年婚姻法《婚姻法》第22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後,其姓名是經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後確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變更,也應由父母雙方協商一致。

父母離婚,任何一方無權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中國婚姻法2015新規定再婚關於孩子改姓的問題

3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規沒有規定孩子姓名更改的規定。

戶籍管理派出所有具體規定。

(一)離婚後,孩子可以改姓嗎?

離婚後孩子改姓是可以的。我國《婚姻法》第16條規定是這樣的: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

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後,其姓名是經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後確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變更,也應由父母雙方協商一致。父母離婚,任何一方無權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二)離婚後孩子改姓,怎麼辦手續?

上面說到,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法律規定成年子女有權自己更改姓名,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更改,必須由監護人雙方協商決定。

那麼,如果非要給孩子改姓,簡單來說需要兩個步驟。

首先,需要和孩子生父協商,並需要書面同意的證明材料。如果孩子滿10周歲,還需要爭取孩子的意見,但是如果孩子已經滿18歲,需要徵得孩子的同意;

其次,需要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孩子的戶口本、離婚證等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當地公安局/派出所辦理。戶籍辦理機構須要雙方的簽字後才能給孩子改姓更名的。否則,一方是無權給孩子改姓更名的,戶籍辦理機構不會辦理手續的。

一方不同意,而另一方強行辦理,戶籍所要負法律責任的,另一方有權控告更名方和戶籍辦理機構的。

離婚後孩子改姓,是乙個不大不小的問題,這既涉及到傳統觀念,也涉及到父母對孩子的權利義務的問題。所以,在離婚後孩子改姓的問題上,雙方都要慎重。如果在孩子改姓的問題上遇到難題,尤其是到了法院打官司的地步,可以諮詢專業的婚姻家庭律師,他們會在離婚後孩子改姓這方面提供許多有益的建議和指導,幫助當事人達成心願。

(三)離婚後孩子改姓,另一方不給撫養費等可以嗎?

男方常常以孩子如果改姓就不給撫養費為要挾,不許孩子改姓,是不對的。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這就是說,無論孩子和誰姓,父母任何一方都要承擔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不能以離婚後孩子改姓就不給孩子撫養費。如果孩子由父姓改為母姓,而父親不給撫養費的,作為孩子的母親可以先和孩子父親商量,協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訴孩子父親支付孩子撫養費。

4樓:落葉細無聲靜靜

我被中國的法律氣的受不了,我和前夫有個兒子,現在帶到現在的家庭裡了,老公沒兒子我們也不生了,和前夫都同意,可派出所說不符合條件,你說這讓人怎麼受的了

5樓:普惠安民

我反對這個規定,對做繼父的太不公平了,本來做繼父的婚姻不幸有些吧無親身子女,再婚吧做了繼父孩子姓又跟她生父的,改又改不了在學校開個家長會繼父在別的家長面前都抬不起頭來!我認為雙方都離婚再無權干涉別人的家庭,就算是生父又能怎樣離婚了孩子以後的生活還不是繼父管,生父能起個屁用

6樓:小昕芋小艷兒

我也想給孩子改姓,改成隨我姓,可前夫不管,不願意把時間浪費在和他沒關係的事上,孩子馬上上大班了,著急的我不知道怎麼辦

7樓:翠蒼雙子

簡單啊,讓孩子跟媽姓不就沒這麼多事了麼?還對繼父不公平呢,你們有考慮過當媽的感受麼?這樣做對當媽的就公平了?

隨母姓不管再婚多少次都不用改名,因為大多數(我是說大多數不是說全部槓精看清楚謝謝)大多數孩子都自願跟隨母親,所以隨母姓的話孩子改名問題可以得到解決,又不會造成對前父後父的不公平,除非個別孩子當事人本人要求改名的,那就另說了。(ps:贊我的都是聰明人,踩我的都是雕蛆,剛才發現踩了可以取消)

新婚姻法對離婚後給孩子改姓有什麼規定

8樓:麥穗兒談教育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1年8月14日[81]法民字第11號《關於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涵》中明確指出:「夫妻雙方離婚後,未徵得另一方同意,單方面決定將子女姓名予變更,這種做法是不對的,對於單方面決定子女姓名的當事人,人民法院應當說服其恢復子女原來的姓名。」

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19條的規定雖然針對的是父或母單方將子女姓氏改為繼父或繼母姓氏這樣乙個具體情況,但它所依據和確立的是乙個基本原則:父或母無權單方面變更子女姓氏為第三人姓氏。依據該原則,這種單方面變更子女姓氏的行為是無效的,行為人所承擔的民事責任是恢復原狀,即恢復子女的原有姓氏。

9樓:

2016年婚姻法《婚姻法》第22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

父母離異後一方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並籤協議後,方能申請辦理變更。

父母離異後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①十六周歲以上未滿十八周歲且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的未成年人,可以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要求變更其姓名的,必須徵得其本人同意;

②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協商同意,要求變更該未成年人姓名的,應當徵得其本人的同意;

③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由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後決定。

10樓:

2018年婚姻法《婚姻法》第22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後,其姓名是經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後確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變更,也應由父母雙方協商一致。

父母離婚,任何一方無權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改名有以下步驟:

1、需要和孩子生父協商,並需要書面同意的證明材料。如果孩子滿10周歲,還需要爭取孩子的意見,但是如果孩子已經滿18歲,需要徵得孩子的同意;

2、需要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孩子的戶口本、離婚證等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當地公安局/派出所辦理。

3、戶籍辦理機構須要雙方的簽字後才能給孩子改姓更名的。否則,一方是無權給孩子改姓更名的,戶籍辦理機構不會辦理手續的。一方不同意,而另一方強行辦理,戶籍所要負法律責任的,另一方有權控告更名方和戶籍辦理機構的。

11樓:姜威律師

婚姻法規定:2019年,離婚後,將子女的姓擅自修改,涉嫌違法?

12樓:徐其山

父母一方做監護人的,需要改成監護人的姓,可以經雙方同意,但是,不能改成繼父或繼母的姓。因為夫妻雙方雖然離婚,但是,孩子和父母的關係無法改變。如果改成別的姓,一定要親生父母雙方簽字同意,否則,戶籍警察不會辦理。

新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從以上我國法律規範可以得出結論:

雖然父母離婚,無論子女歸誰撫養,父母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其具有的監護權仍然存在,既然離婚後的父母都是法定監護人,那麼一方未徵得對方同意,擅自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其行為就明顯侵犯了另一方的監護權,屬無效的民事行為,另一方起訴到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得以判令撤銷,責令其恢復原有姓名。

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也就是說當該子女成年後,是否變更姓名及變更何姓名則由該成年子女自己決定,任何人不得橫加干涉,這是對於成年公民來說的,對於未成年子女來說,父母一方能否擅自更改其姓名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1981年8月14日[81]法民字第11號《關於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涵》中明確指出:

「夫妻雙方離婚後,未徵得另一方同意,單方面決定將子女姓名予變更,這種做法是不對的,對於單方面決定子女姓名的當事人,人民法院應當說服其恢復子女原來的姓名……」。

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19條的規定雖然針對的是父或母單方將子女姓氏改為繼父或繼母姓氏這樣乙個具體情況,但它所依據和確立的是乙個基本原則:父或母無權單方面變更子女姓氏為第三人姓氏。依據該原則,這種單方面變更子女姓氏的行為是無效的,行為人所承擔的民事責任是恢復原狀,即恢復子女的原有姓氏。

綜上所述,未經夫妻雙方未經前配偶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孩子姓氏改隨自己,更不能改隨繼父性氏,否則,就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離婚後再婚怎麼給孩子改姓,新婚姻法對離婚後給孩子改姓有什麼規定

徵得原配偶的認可,因為根據法律要求如果沒有孩子親生父母的書面請求,派出所是不可能給孩子辦理改簽手續。在最高人民法院在1981年8月14日 81 法民字第11號 關於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涵 中明確指出 夫妻雙方離婚後,未徵得另一方同意,單方面決定將子女姓名予變更,這種做法是不對的,對於單方面決定子女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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