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我國夫妻間人身權利義務關係,夫妻間有哪些人身方面和財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時間 2022-09-22 02:16:15

1樓:

姓名權、人身自由權、計畫生育的義務

2樓:丁志忠律師

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

夫妻關係是家庭關係的基礎和核心。正確處理夫妻關係,對於保護當事人的捨法權益,過著民主和睦的幸福生活,發揮家庭在社會生活中的積極作用,都有著重要意義。我國婚姻法對夫妻在家庭中的權利和義務做了明確的規定。

1.夫妻在家庭中具有平等地位的權利。 婚姻法第9條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這一規定就是指夫妻雙方在家庭中平等地行使權利,平等地履行義務。它是建立和發展民主和睦家庭的基礎,是調整夫妻關係總的原則性規定。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是由男女雙方的社會地位所決定的。在舊中國,婦女處於受壓迫的地位,因此,夫妻關係全是尊卑和主從的關係。在社會主義新中國,公民的社會地位、權利和義務都是平等的,沒有高低、貴賤、尊卑之分,這就決定了在家庭關係中夫妻之間的地位、權利和義務也是平等的。

為了確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既要批判夫權思想,又要反對「妻管嚴」。 2.夫妻雙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力。

姓名是代表每個人的符號。姓名權是一項重要的人身權力,有無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是有沒有獨立人格的標誌之一.舊中國廣大婦女在家庭和社會中都處於無權的地位,因而也沒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力。女子未婚時,往往只有小名,出嫁以後就冠以夫姓,稱為某門某氏。

解放後的第一部婚姻法廢除了歧視婦女姓名權的舊法,做出了夫妻在姓名權上完全平等的規定。現行婚姻法又重申了這一規定。夫妻雙方都可以保持娃名的獨立,不因結婚而變更自己的姓氏。

婚姻法不但規定夫妻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平等權利,而且還在第6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這充分體現了男女平等的原則,有利於進一步破除以男性為中心的家庭制度的傳統影響。

3.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權力。

婚姻法第11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這一期定貫徹了男女平等的原則,保障了妻子有同丈夫一樣地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平等權利。

當然,這一規定適用於夫妻雙方,丈夫對妻子或妻子對丈夫,都不得限制或干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

4.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第13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在期間所得的財產,包括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勞動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以及夫妻一方或雙方在此期間受贈的財產和繼承的財產。」夫妻的共同財產不包括夫妻婚前財產、子女財產和其它家庭成員的則產。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使用權和處理投。不論是一方的或是雙方的收入,也不論收入的多少,雙方有平等的占有、使用和處理權,任何一方無權擅自處理。

上述規定是對一般情況的原刑規定,並不妨礙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做某種自願的約定。但是約定不能違反法律和婚姻法的各項基本原則,不得損害他人和社會的利益。否則,這種約定是無效的。

5.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婚姻法第18條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夫妻之間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互相履行了撫養的義務,一方死亡,他方理應有繼承遺產的權利。配偶屬於第一繼承人順序。

在保證夫妻一方的繼承權時,不得侵害未成年子女,喪失勞動能力的父母的繼承權。寡婦改嫁,如不帶走未成年子女,應留下未成年子女應繼承的那一部分。

6.夫妻雙方有互相撫養的義務。

婚姻法第14條第1款規定:「夫妻有互相撫養的義務。」因為,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侶,自然形成物質生活上的密切聯絡,發生互相撫養的經濟責任,有撫養能力的一方,必須主動地承擔撫養對方的責任;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時,需要撫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如若一方虐待或遺棄另一方,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7.夫妻雙方有實行計畫生育的義務。

婚姻法第12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畫生育的義務。」實行計畫生育是我國一項基本國策,是關係到我國建設高度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高度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大事。

我們的國家能否在本世紀末實現「小康」水平,同控制人口的關係極大。計畫生育要維續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優生。具體要求是國家幹部和職工、城鎮居民,除特殊情況經過批准外,一對夫婦只生育乙個孩子。

農村普遍提倡一對夫婦只生育乙個孩子,某些群眾確有實際困難,要求生二胎的,可以按照現行政策,經過審批有計畫地進行安排。不論哪一種情況都不能生第三胎。

實行計畫生育,不是妻子一方的事情,而是夫妻雙方的責任。夫妻雙方應當密切配合共同履行這一義務。在履行計畫生育義務中要破除重男輕女的陳腐觀念,樹立生男生女都一樣的新風。

8.夫妻在撫養教育子女方面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

婚姻法第15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國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要求父母把子女撫養教育好,這不僅是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也是對社會應盡的責任。

父母對子女的生活和學習,應當提供一定的物質條件,承擔必要的經濟責任。父母不僅要供給子女生活所需,還要對子女進行教育,幫助子女學習科學文化知識,學習掌握技能,使他們在德、智、體各方面都得到發展,成為社會主義事業的有用人才。

婚姻法第17條還規定:「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賠償經濟損失和義務。

」這是對第15條撫養和教育義務的必要補充規定。

如果父母拒不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有遺棄行為,或打罵虐待情節嚴重的應根據婚姻法第34條的規定和刑法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和制裁。

夫妻間有哪些人身方面和財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3樓:問法網姜律師

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即人身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財產方面的權利義務。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之間在人身方面的權利義務包括:姓名權,即夫妻雙方都有使用各自姓名的權利。姓名權是個人具有獨立人格的象徵。

無論是丈夫或妻子,都有權保持各自姓名的獨立性,不必因結婚而改變姓名;夫妻雙方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權,即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畫生育的義務。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之間在財產方面的權利義務包括:夫妻財產權,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雙方可以另外約定財產歸一方所有,或按份共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相互撫養的權利義務,即夫妻有相互撫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需要撫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4樓:

夫妻間有相互撫養的義務

僅在夫妻雙方的權利義務的話,人身方面權利就是夫妻平等。義務呢最重要是忠實義務,扶養義務,還有保護婦女義務。

財產形式分為共同財產和分別財產,對共同財產的權利主要是所有權,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管理,處分。但國家在財產權利方面的規定比較籠統,只規定了平等處理權。)義務就是平等承擔債務,承擔家庭生活費用。

5樓:淘金劉律師

僅在夫妻雙方的權利義務的話,人身方面權利就是夫妻平等。義務呢最重要是忠實義務,扶養義務,還有保護婦女義務。

財產形式分為共同財產和分別財產,對共同財產的權利主要是所有權,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管理,處分。但國家在財產權利方面的規定比較籠統,只規定了平等處理權。)義務就是平等承擔債務,承擔家庭生活費用, 相互遺產繼承權。

婚姻法規定夫妻之間有哪些權利義務?

6樓:百度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bailovexu

夫妻的權利與義務

夫妻的權利與義務,是指具備合法夫妻的男女之間相互享有的特定權利和負擔的特定義務,同時也包括夫妻作為婚姻共同體的代表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和負擔的義務。夫妻間的權利與義務,是婚姻對當事人的法律拘束力的主要表現,包括夫妻間在身份法上的效力和財產法上的效力。在我國,夫妻的權利與義務受法律保護。

法律設定夫妻間權利與義務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維持人類男女兩性關係支援秩序的需要。第二,男女兩性的政治和經濟地位雖在法律上實現平等,但在事實上並沒有發生根本改變——恩格斯:

在大多數情形下,丈夫都必須是有收入的人,贍養家庭的人,至少在有產階級是如此,這就使丈夫佔據一種無需有任何法律特權的統治地位。第三,保護未成年人利益需要。

從夫妻的權利與義務的種類與內容的角度,可以分為夫妻間的人身權利與義務和夫妻間的財產權利與義務。夫妻間的人身權利與義務是指與夫妻身份相聯絡又不具有經濟內容的權利與義務。夫妻間的財產權利與義務是指夫妻間在財產方面的權利與義務關係,直接體現為一定的經濟內容。

具體來說,夫妻間的人身權利與義務包括姓名權、忠實的權利與義務、扶養的權利和義務、人身自由權、日常家事**權、計畫生育的權利與義務日常家事**權

7樓:荊州高雲律師

夫妻之間有哪些權利義務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夫妻之間的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一)夫妻雙方都有獨立使用自己原來姓名的權利;

(二)夫妻雙方平等協商決定子女姓氏和民族從屬的權利;

(三)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四)夫妻雙方對子女有平等的撫育權利;

(五)夫妻雙方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六)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

(七)在對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有監護的權利。

義務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一)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畫生育的義務;

(二)夫妻雙方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三)對夫妻共同的債務,夫妻有平等的清償義務;

(四)對子女撫養教育的義務。

我國婚姻法對人身關係的權利義務的規定有哪些?

8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

第三章 家庭關係

第十三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畫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三十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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