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的內容

時間 2022-04-11 11:42:15

1樓:匿名使用者

***先後於1989年和2000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實施細則》,1989年的已廢止,2000年繼續有效,但與2008年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有牴觸的地方失效。

2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已經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00年4月29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公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3樓:吾本漁樵

是新《細則》取代舊《細則》,即2000年頒布的《水汙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生效,1989年頒布的《水汙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廢止。

2000年頒布的《水汙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九條規定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7月12日國w院批准、國家環境保護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實施細則是否已廢止 如果已廢止的話,有沒有取代它的法規

4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

氣汙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已經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已

內由中華容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00年4月29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公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的適用範圍包括海洋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關於汙水排放的規定有哪些

5樓:just享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關於汙水排放的規定具體如下:

1、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汙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汙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汙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汙許可證;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汙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汙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汙許可的具體辦法由***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汙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汙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汙水。

2、第三十三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汙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3、第三十四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汙染防治的規定和標準。

4、第三十五條    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準。

5、第三十六條    含病原體的汙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後,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擴充套件資料

人民網北京10月16日電 據中國*****,《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第六章明確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汙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汙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汙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提出了5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如下:

1、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檔案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汙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汙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3、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汙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汙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汙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汙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覆蓋範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汙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汙水分流地區將汙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人民網—《***:無許可證向城鎮排放汙水者處50萬以下罰款》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規定,禁止向生活飲用水水源地和一級保護區的水體排放汙水。已設定的排汙口,應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飲用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汙口。

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汙口,必須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汙染。

第四章水汙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汙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三十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汙染防治的規定和標準。

第三十一條 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三十二條 含病原體的汙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後,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7樓:ecomo中國

第四章水汙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汙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三十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汙染防治的規定和標準。

第三十一條 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三十二條 含病原體的汙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後,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 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汙染物。

第三十五條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汙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汙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六條 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汙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汙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七條 多層地下水的含水層水質差異大的,應當分層開採;對已受汙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採。

第三十八條 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採礦等活動,應當採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汙染。

第三十九條 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

第二節 工業水汙染防治

第四十條 ***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應當合理規劃工業布局,要求造成水汙染的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採取綜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減少廢水和汙染物排放量。

第四十一條 國家對嚴重汙染水環境的落後工藝和裝置實行淘汰制度。

***經濟綜合巨集觀調控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採用的嚴重汙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和限期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汙染水環境的裝置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裝置名錄中的裝置。工藝的採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採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工藝名錄中的工藝。

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被淘汰的裝置,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四十二條 國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製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汙染水環境的生產專案。

第四十三條 企業應當採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汙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工藝,並加強管理,減少水汙染物的產生。

第三節 城鎮水汙染防治

第四十四條 城鎮汙水應當集中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應當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汙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經濟綜合巨集觀調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和水汙染防治規劃,組織編制全國城鎮汙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組織建設、經濟綜合巨集觀調控、環境保護、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汙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汙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並加強對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

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汙者提供汙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汙水處理費用,保證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執行。向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汙水、繳納汙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汙費。收取的汙水處理費用應當用於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執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汙水處理收費、管理以及使用的具體辦法,由***規定。

第四十五條 向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汙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標準。

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繳排汙費。

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建設生活垃圾填埋場,應當採取防滲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汙染。

第四節 農業和農村水汙染防治

第四十七條 使用農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

運輸、存貯農藥和處置過期失效農藥,應當加強管理,防止造成水汙染。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農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和農藥,控制化肥和農藥的過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汙染。

第四十九條 國家支援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汙水達標排放,防止汙染水環境。

第五十條 從事水產養殖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和使用藥物,防止汙染水環境。

第五十一條 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和城鎮汙水,應當保證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利用工業廢水和城鎮汙水進行灌溉,應當防止汙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

第五節 船舶水汙染防治

第五十二條 船舶排放含油汙水、生活汙水,應當符合船舶汙染物排放標準。從事海洋航運的船舶進入內河和港口的,應當遵守內河的船舶汙染物排放標準。

船舶的殘油、廢油應當**,禁止排入水體。

禁止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裝載運輸油類或者有毒貨物,應當採取防止溢流和滲漏的措施,防止貨物落水造成水汙染。

第五十三條 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相應的防汙裝置和器材,並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汙染的證書與文書。

船舶進行涉及汙染物排放的作業,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並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

第五十四條 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應當備有足夠的船舶汙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設施。從事船舶汙染物、廢棄物接收作業,或者從事裝載油類、汙染危害性貨物船艙清洗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與其運營規模相適應的接收處理能力。

第五十五條 船舶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編制作業方案,採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汙染措施,並報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准:

(一)進行殘油、含油汙水、汙染危害性貨物殘留物的接收作業,或者進行裝載油類、汙染危害性貨物船艙的清洗作業;

(二)進行散裝液體汙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

(三)進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撈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

在漁港水域進行漁業船舶水上拆解活動,應當報作業地漁業主管部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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