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案列,民事糾紛的例子

時間 2023-05-30 11:55:04

1樓:網友

李某的行為是典型的假想防衛,「假想防衛」是指行為人由於主觀認識上的錯誤,誤認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實施防衛行為結果造成損害的行為。

假想防衛是僅憑主觀臆想而事實不存在的「不法傷害」的錯誤防衛,給對方造成傷害後果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對於假想防衛,應當根據認識錯誤的原理予以處理,有過失的以過失論,無過失的以意外事件論。

一、具有如下特徵:

1)不法侵害事實根本不存在,行為人誤認為存在;

2)行為人是出於防衛的意識,實施防衛行為;

3)行為人防衛行為造成了無辜者的損害。

二、應負的刑事責任。

1)行為人應當預見到沒有不法侵害而沒有預見,造成危害結果,應負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

2)行為人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了防衛行為,而在防衛過程中從使用的工具、打擊的部位、造成的後果顯屬不當,叫「假想防衛過當」,行為人應當對過當的結果負責,可以比照防衛過當來處理。責任比第一種輕一點;

3)主觀條件的限制,行為人不可能預見到,所採取的手段方法也無不當之處,應屬於「意外事件」;

4)行為人既是假想防衛,也是提前防衛,主觀過錯應屬「故意」。

本案中由於李某的假想防衛行為阻礙了張某為其妻的求救行為,並且造成其妻死亡的嚴重後果,應認定為意外事件。

關於意外事件,即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但是行為人在主觀上既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而是由於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造成的,這種情況是意外事件。在意外事件的情況下,行為人不構成犯罪。

條件:(1)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2)行為人對於自己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結果在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3)損害結果的發生是由於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

與疏忽大意的過失的區別:相同之處都是發生了損害結果,都沒有預見。不同之處在於,在疏忽大意的過失中,行為人應當預見也能夠預見,但沒有預見;在意外事件中,根據行為人的自身狀況和當時的環境、條件,不可能預見。

因此,是否應當預見、是否能夠預見,是區分二者的關鍵。

李某在民事賠償這一塊是無爭議的了。

2樓:深圳劉勇

你是律師嗎?如果是,自己搞定;如果不是,建議請律師。

民事糾紛的例子

3樓:海口石文輝律師

法律分析:民事糾紛是平等主體之間因民事行為發生爭議產生的糾紛,例如合同、物權、人身侵權、婚姻關係、繼承關係、債權債務關係等發生的糾紛。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一)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的;

二)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係和以物抵債協議的;

三)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的;

四)捏造智財權侵權關係或者不正當競爭關係的;

五)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的;

六)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的;

七)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係的其他行為。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民事糾紛案例

4樓:律k師

在我國,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下列四種:(一)和解 (二)調解(三)仲裁(四)訴訟。

一)和解。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是民事糾紛的主體,他們對爭議的事項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能。是否行使處分權能、何時行使處分權能以及以何種方式行使處分權能概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二)調解。糾紛當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據一定的社會規範(習慣、道德、法律等規範),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資訊,擺事實明道理,促成糾紛主體相互諒解、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合意。

在我國現階段的調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這被西方人士成為「東方經驗」,除此之外,還有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公民之間的調解等。

三)仲裁。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法對民事糾紛居中審理並製作一定法律文書平息衝突的方法。仲裁屬民間性質。

仲裁的基礎是當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說,提交仲裁必須以雙方當事人同意為前提,否則,仲裁程式不能啟動。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員也由當事人選任。

仲裁的最大特點是快速、簡便。隨著國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青睞。

五)訴訟。民事訴訟即老百姓所講的「打民事官司」。相對於人民調解、當事人自我平息、單位(或部門、社群)處理和仲裁機制而言,民事訴訟是典型的公力救濟形式。

這種公力救濟的最大特點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強制性。民事訴訟還是國家處理民事糾紛的最有效也是最後的手段。因此,國家往往要對訴訟的主體、程式、制度等做出嚴格的規定。

5樓:趙平會

我與別人發生糾紛,然後報警了,可警察來了,在調查的過程中要我給駕駛證看,結果卻扣押了駕駛證,已經,三個月了,多次討要,無果,請問:民警有權扣押駕證嗎?

民事訴訟案例分析

6樓:匿名使用者

1、原告有丁、戊的父母和小a,他們作為被害人丁和戊的近親屬,可以提出被害人的死亡賠償金等訴訟請求。其中丁的父母和小a是被害人丁的近親屬,戊的父母和小a是戊的近親屬。被告有駕駛員甲、試駕人乙或者其雇主和單位。

駕駛員甲作為侵權人應當負侵權責任,試駕人乙作為指揮者,有提醒和監督客戶安全守法駕駛的義務,駕駛員在學校門口超速行駛,乙有過錯,應當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如果是受雇主僱傭,其雇主或單位應當承擔乙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2.此案可以由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或被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轄管轄,因為該案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民訴法規定由事故發生地(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被告不是單一被告,為方便訴訟,原告應選擇向事故發生地法院提起訴訟。所以應該由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管轄。

3、(1)屬於物證;(2)屬於證人證言;(3)屬於書證;(4)屬於證人證言。

7樓:珍

這是一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

1. 自訴人:丁,戊的父母等近親屬。

原因:自訴人是在自訴案件中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的人。自訴人的訴訟地位是原告,執行控訴職能,具有獨立完整的訴訟地位。

自訴人通常是被害人。但是,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時,被害人的**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丁,戊的兒子小a為為行為能力人,所以不參加訴訟。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客戶甲和試駕人乙。

原因:甲乙有過錯;

甲乙的過錯與損害結果又因果關係。

2.天橋區法院管轄。

事故發生地在天橋區。

3.(1)物證。

2)證人證言。

3)電子資料。

4)證人證言。

民事訴訟案例分析

8樓:韋維律師

首先明確,本案屬於運輸合同糾紛(司機的行為屬於違反運輸合同的違約行為而非侵權),不是運輸事故所導致的侵權糾紛。

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據此,甲市、乙市的法院有管轄權。

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乙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後,其他收到起訴的法院沒有立案的,不得再立案,已經立案的,應裁定移送最先立案的法院(民事訴訟意見33)。

3、《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據此,法院先協商,協商不成,報共同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4、由於本案屬於客運合同糾紛,學生請求營運公司違約損害賠償,所以屬於給付之訴。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汽車故障屬實,那也是沒辦法的事,所以要司機賠時間損失費這顯然不合理!好說點的司機會退還些錢,或者聯絡你們去搭下一班的車。如這路線就跑這一輛,按理說 司機會等車修好後在把你們送到目的地!

如司機故意雕難就另說了…

10樓:

知道你自考呢,,寫吧。

第一題,甲市、丁市、乙市 運輸始發地、目的地、侵權行為發生地第二題,侵權行為發生地。

第三題,提請他們共同上級法院裁決。

第四題,民事訴訟,因為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所發生的侵權行為案例,也有運輸合同糾紛。

民事糾紛案件,民事糾紛案 我該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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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也有類似情況,你家法院最後處理結果是怎麼樣的?我家本來醫療費用8千多,後來他從8千變2萬多了,他有敲竹槓嫌疑,所以想問問你 可申請重新鑑定。那麼小的事,應該判不了刑,法院的宗旨是調解為主的。對方過錯在先。農村民事糾紛案例,律師或懂法律的進 等,謝謝 民事案件誰主張最舉證!你們都不承認,看他把天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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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首先應向公安機關報案,然後視傷情考慮是否做傷情評定,傷情評定分三個等級 輕微傷 輕傷 重傷 如果是輕微傷,可由公安機關調解處理,如調解不成,雙方均有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如果是輕傷或者重傷,則由公安機關受理,受害人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施害人提出民事賠償。如果鑑定傷的很嚴重已經構成犯罪,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