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一人當著眾人的面做出約定,是否有效

時間 2022-12-04 11:10:46

1樓:匿名使用者

按相關法律規定,只要約定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是在自願合法的前提下作出的,就具有法律效力。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人訂立合同。

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2樓:蔣德順律師

要看是什麼約定了?如果是雙方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那就是有效的,合同並不要求一定要以書面形式約定。

3樓:匿名使用者

一方約定,另一方未作出回應的無效。雙方約定的情況,你說的太籠統了,一般情況下法律效力是很弱的,而且很多合同要求是書面形式。但是如果一方履行,另一方接受的,是有效力的。

還有就是,一方認為另一方的約定有確實要訂約的意願,從而對針對相關約定作出大量的準備或履行工作,一般也應當認為是有效的。除此之外,僅僅以口頭約定就讓對方履行,法院很難支援。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最好是寫成協議。詳細可來**諮詢。

法律上這樣的書面說明有效嗎?

5樓:匿名使用者

他寫的宣告對你們倆有效,對外無效。這裡你關注的不是對外效力,而是對內效力,所以無需擔心。合夥對外可以指定負責人的,他簽字不過表明他是負責人而已。

跟管理公司每年簽合同續租的,租什麼?場地麼?以後續租時加上不就完了?

再就是平時你對合夥的追加投資、損失分擔之類的金錢收支到時候兩人共同簽字不就完了?

就算沒有書面東西,到時候打**把談話(我認為絕大多數人會在**中承認的,因為他不知道被錄音)錄下了不就是了?

如果覺得不放心就再簽個協議,指定他做合夥負責人,同時在協議中寫明合夥開始的時間、利潤損失分擔比例、各方出資比例。

6樓:蔡仲翰

如果僅根據你的表述判斷,原則上你和朋友之間有協議就可以根據協議約定處理,至於對外,可能他人會只去找你的朋友。我個人並不認為這對你是不利的。

但是,如果穩妥,你可以帶上資料找當地律師做個全面諮詢,畢竟店面的經營性質等可能對這個問題的判斷產生不同的影響。

7樓:兮忱

你朋友寫的宣告是有法律效力的。大可放心。財產是你們二人共有。

8樓:有所依據

合法有效,妥善儲存就行了。

律師一人調查製作的調查筆錄有效嗎?

9樓:律師張磊

一般需要兩個律師,如果乙個律師的話,達不成律師見證的法律效力,和一般的人員的調查取證效力基本一樣。

可以反悔推翻。

10樓:匿名使用者

該證據是否合法有效還有待法庭認定。一是該證據是否從程式上合法。即該證據是否有誘引、威脅或採用其它非法手段獲得。

證人是否在詢問筆錄上簽字並標註與所述相符對改動部分認可。二是該證據提供者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其作為證人的辨識能力與所述事件的認知程度是否相適應。三是該證據要經過法庭質證後才能是否作為證據被法庭採信,及證明力強弱。

11樓:匿名使用者

1、被告的筆錄如果有其本人簽名,那就構成當事人自認,注意不是證人證言,而是當事人陳述,其證據效力非常強。如果沒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證據,就應據此定案。

2、當然取證方式應該合法,不過是否有兩個律師這可不是法律規定的,很久以前全國律協有過乙個檔案說律師調查應有兩人,一人問一人記,但那是家法,你可以說律師執業行為不規範,但不能因此就認為證據取得方式不合法。

12樓:

當然那也需要提供支援自己的證據。

跟中介簽訂的單方面約束的協議,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13樓:劉海律師

跟中介簽訂協議,只要是就你和中介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作出約定,只要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自然是有效的。

如何理解「法律應當由於一人之治」?(法律學問題)

14樓:新蘭之生死永恆

法治優於一人之治——亞里斯多德

在回答「由最好的一人或由最好的法律統治哪一方面較為有利」這個問題時,亞里斯多德認為「法治應當優於一人之治」。其主要理由是:法律是由許多人制定出來的,多數人的判斷總比乙個人的判斷要可靠;人難免感情用事,實行人治易出偏私,而法治是沒有感情的;實行法治可以反對專橫與特權;法律有穩定性和連續性的特點,可以不因為領導人的改變而隨意被改變;法律比較原則,但是並不能成為實行人治的理由。

作為治國的原則,亞里斯多德提出:「法治應包含兩重含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從亞里斯多德關於法治的論述來看,他所主張的法治應當具有兩層含義,其中「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這乙個標準非常重要,可惜的是亞里斯多德除了用一般的理性原則來定義「良好的法律」的內涵之外,並沒有提出乙個明確的關於判定「良好的法律」的標準。程式理念不僅是法治的要素之一,而且是佔主導地位的要素。因為正是程式理念決定了法治的制度運作過程和結果的有效性和穩定性,也正是程式理念充分展示和保障了社會的正義。

正因如此,正當程式理念才成為西方現代法治國家的理念基礎並得到憲法或法律的確認。 一般而言,法治國家的實現,是法治理念先行的。程式理念是西方現代法治國家的理念基石,大家對此早已耳熟能詳。

在英國,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制的鬥爭也主要表現為5、16世紀斷斷續續的程式改革。17、18世紀,正是在程式的革新、再確認和保護的過程之中,資本主義的私法也發展了起來。對於走向法治的中國,應當先行確立現代型程式理念。

因為中國社會的歷史基礎是人治社會,又受傳統法律文化的影響,長期以來,中國更側重於強調令行禁止,正名定份的實體合法性方面,對程式合法性問題缺乏足夠的關注,沒有或沒有完全認識程式在法律體系中的重要位置。因此。中國走向法治之道,不僅缺乏制度基礎,更缺乏程式觀念基礎。

為此有學者高屋建瓴地指出:「程式問題應當提到法治現代化的高度來解決。中國法制現代化的要求是法制程式化。

」因為,「歷史的考察和分析表明,缺乏完備的程式要件的法制是難以協調運作的,硬要推行之,則極易與古代法家的嚴刑峻法同構化。其結果,往往是治法存,法治亡。」因此,中國走向法治之路必須轉變程式理念。

我在治安案件中被做詢問筆錄,我想知道有兩個人在對我詢問但只有一人對我出示了證件,這份筆錄是否有效? 100

15樓:大豐來客

詢問程式上存在瑕疵,應當兩名都要出示證件。

對詢問肢體殘疾人員沒有特別規定,但誘供屬於不合法行為,這份詢問筆錄的合法性存在問題。

對於警察的違規行為可以向督察或紀檢部門反映、舉報等。

16樓:裴蓁律師

民警行為涉嫌構成違法違規。違法法定程式的筆錄涉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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