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再婚看新婚姻法,新婚姻法對再婚夫妻的房產歸屬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時間 2022-11-20 04:20:41

1樓:匿名使用者

看來您是下了功夫思考了

不過也用不到這種考慮吧,就是誰的財產就是誰的,財產法原則,很簡單

有人批評說婚姻家庭有人身關係,不能僅考慮財產法原則blablabla,但是在我看來不涉及什麼婚姻的人身關係,父母給子女的東西,就是子女的,即符合當事人意思自治,同時保護了供房一方的父母子女作為乙個家庭的財產利益

不過至於您在關於女方家務方面的思考,是有欠缺的

女方在家裡的工作的重要性不亞於男方在外面的工作;而且女方付出的代價就是更高,理應獲得補償;

第一,照顧好家庭,對男方休息,勞動力的再生產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男方能正常的持續工作,是有女方的功勞的

第二,女方更多的照顧家庭,其實是在一定程度上放棄了在外面更多的掙錢機會,因為往家裡投入了更多的時間和精力;

我國的婚姻自由一直被提倡,但是這種自由的負面效應已經顯現出來了

要是對婚姻制度做乙個分析,那麼可以看出來

前半段生活,是女方投入的更多,理由如上;而後半段,是女方享受男方打拼事業的成果;

如果都能白頭偕老,那麼大家的付出取得比例是相當的,就和諧了...

但是由於現實中,男方在取得經濟地位後,往往開始要享受「婚姻自由」,選擇機會主義的退出之前的婚姻;這就把女方置於一種相當不利的境地,不僅自己的付出沒有回報,而且自己以後的日子也沒有辦法很好的過

所以,對往家庭裡付出多的女性予以補償是理所應當的,無論從什麼角度來說都是這樣;而且補償應該是充分的,不僅考慮之前,也要考慮離婚後女方的生活

我國其實是在這一方面做得很不夠,和婚前財產的認定啊分配啊什麼的沒有一丁點關係

畢竟財產權是人權的基本內容,保護財產權是任何法律的應有之義

2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的基礎是愛情,愛情是什麼,是糊裡又糊塗,如果兩個人都太清醒太算計如何能得到愛情呢。沒有愛情的婚姻物質生活再充裕會幸福嗎?

大多數人結婚時都是相愛的,除了少數人之外,沒有人會為離婚而結婚吧?

不再相愛的原因有很多,如果這種不幸降臨到某個人身上,那麼財產分割是免不了的,誰的財產就應該是誰的這其實是很公平的。如果說女性為家庭付出,那男性難道就沒有付出?分工不同而已。

嫁給富豪的女人畢竟是少數,大多數人都是平凡人過著平凡的日子,為了生活或者說為了生存只能使自己變得更加強大起來,無論男性還是女性。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3樓:

累吧,我看得都累,相信你寫得都累,想得就更累了,所以我不去深入思考這個問題了。也許現在的社會太現實,但我還是懷揣一顆信任的心,相信自己,相信對方。即使婚姻真的無法挽回,有了房子,或者在這場離婚財產分割中佔了優勢,就真的擁有了一切,心裡就舒服了?

自立自信的女人才是有魅力的,同樣男人也是如此。為什麼那麼多的人都在計較自己付出了多少回報了多少了呢?計較得多的婚姻維繫得能有多久呢?

新婚姻法對於再婚夫妻房產怎麼分配

4樓:華律網

再婚財產分配,在原理上跟離婚財產分配大體上是一樣的。關於房產分割的問題,再婚的處理和第一次婚姻是一樣的。婚姻法司法解釋明確了房產分割的六種情形:

1.房屋贈與未辦理過戶手續,房產歸贈與方,不予分割;2.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屬個人財產,不予分割;3.

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買房,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需按照出資份額比例分割;4.婚前買房婚後還貸,屬購買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婚後還貸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方按照比例進行補償;5.

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產權屬於父母,不屬於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6.婚後以按揭貸款方式購買房屋屬夫妻共同所有,對房屋產權的分割,原則上應當均分。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5樓:法律快車

你好!再婚的房產分割與初婚的房產分割基本沒有太大不同,一般來說,如果房子是婚前買的,那麼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房子是婚後買的,那麼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屬於雙方共有的。您可以參考下方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再婚夫妻房產如何分

根據《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再婚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共有的房屋的分割應按照如下辦法進行:

(一)離婚時,再婚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並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二)再婚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

(三)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應於給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四)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無居住地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給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2年。

(二)再婚財產離婚如何分割

個人財產是結婚前夫或妻一方已經取得的財產,我國最新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對於夫或妻一方財產的取得,除了法律的規定外,還可以是夫妻雙方通過書面協議的方式對婚前或婚後財產進行約定,約定為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對於一方所有的財產,即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也可稱為法定的夫妻個人財產,在原則上是不需要分割的。

再婚共同財產分割:

再婚共同財產,也可以是夫妻共同財產,通常有:

1、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財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等。

對再婚共同財產分割時,通常會依照男女平等的原則、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及有利於生產和方便生活的原則進行分割。

6樓:夜爆張小扎

(一)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應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1、婚前取得產權證的。 《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同時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

所以,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婚後取得產權證的 還是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產權證雖然是物權憑證,但並不意味婚後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後財產,關鍵看出資情況,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對房屋權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二)婚後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應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7樓:天津市劉律師

婚後購買房產是共同財產,如離婚要分割。這是婚姻法第7條的明確規定。

如離婚對財產協商 不成,可訴訟解決。

8樓:匿名使用者

是共同財產,夫妻一人一半。如婚前男方有房子,房子屬於男方婚前個人財產,如無遺囑女方和男方兒子有繼承權,如男方未與女方兒子辦理收養手續則女方兒子無繼承權。如不想女方及兒子繼承可將房產贈與給男方兒子,並及時辦理過戶手續。

9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常州高麗律師為你解答:

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婚後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房子是婚後買的,即屬於共同共有。但購房款是男方個人財產,必須在離婚後就該房屋變現後返還給他個人。

10樓:敏而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

11樓:阿靖靖靖靖靖

算,除非購買方能出示其購房的款項出自於購買方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明確了房產分割的六種情形:

房屋贈與未辦理過戶手續,房產歸贈與方,不予分割;

2.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屬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3.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買房,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需按照出資份額比例分割;

4.婚前買房婚後還貸,屬購買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婚後還貸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方按照比例進行補償;

5.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產權屬於父母,不屬於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

6.婚後以按揭貸款方式購買房屋屬夫妻共同所有,對房屋產權的分割,原則上應當均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12樓:布冬舊聞

再婚夫妻在再婚後所購買的房產,不管房屋產權證上是誰的名字,應該界定會夫妻共同財產,除非購買方能出示其購房的款項出自於購買方的個人財產。但再婚後至離婚時該房產的增值部分,應該界定會夫妻婚續期間的共同財產。

該再婚夫妻離婚時,如果被界定會夫妻共同財產的,該房產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如果該房產確實能出示證據以證明產權人是以個人財產購買的房產,在再婚夫妻離婚時,該房產還是歸產權人所有,其婚姻期間該房產的增值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對以上的回答,你可在網上查閱婚姻法司法解釋予以印證。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新婚姻法對再婚夫妻的房產歸屬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13樓:夢想起點

(一)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應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1、婚前取得產權證的。   《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同時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

所以,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婚後取得產權證的   還是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產權證雖然是物權憑證,但並不意味婚後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後財產,關鍵看出資情況,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對房屋權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二)婚後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應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新婚姻法再婚財產分割問題,新婚姻法對於再婚夫妻房產怎麼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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