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十二小時連上七天以上合勞動法嗎

時間 2022-11-18 01:10:39

1樓:馬邊綠茶

不合法。按勞動法的規定,除因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等情形需要延長勞動時間的外,一般情況下,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法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有規定,勞動法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公司的行為當然不合法,而且勞動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說明,即使加班,也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不能單方面命令。此時職工有權利不加班

3樓:匿名使用者

違法,勞動法規定,每天工作8小時,每週不超過44小時

新加坡勞動法超過十二小時還要加班算不算違法

4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這不是mom的要求,這是雇主自己設定的單方面約定,估計是考慮商業機密,或者顧慮洩露資料之類吧,當然,如果你簽定同意了,表明你認可,那麼這是受法律保護的,你違約會按 這個條款執行。新加坡人力部一般要求是,不論雇主還是雇員,如果提前解除合約,都應提前乙個月告之對方,並向對方支付乙個月薪水作為違約賠償金。這個金額可雙方簽約時商定, 這是於雙方都對等的公平的。

不過新加坡實際的情況是,對於一般的工作而言,雇員提出辭職,只要提前乙個月提出,基本上都沒有賠償違約金。

拿月薪六天十二小時制符合國家勞動法嗎?

5樓:匿名使用者

拿月薪的勞動者,每週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十二小時,用人單位是違反國家勞動法規定的。

法律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下面是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6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規定。

7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你的薪資高於國家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就是合法的。

單位連上17天沒有休息,有違反勞動法嗎

8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全日制用工:根據《***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勞動合同法中沒有規定。

非全日制用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9樓:匿名使用者

違法,勞動法規定每天工作8小時,每週不超過44小時

10樓:匿名使用者

交友說說聊天都可,可跟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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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單位每天讓工人上十二小時班,而單位給按八小時記工算不算違

不管他按幾個小時來記,錢給的靠譜就幹,不靠譜就溜。每日工作時間超過12小時如果沒有經過勞動部門審批,就違反勞動法關於休息的相關規定,即屬於違法。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規定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 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規定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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