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法律問題想請教,!!!!有一些法律問題想請教!!!

時間 2022-11-17 11:15:18

1樓:匿名使用者

(1)生效民事判決屬於《民事訴訟法》第207條規定的應當由一審法院執行的執行依據,因此,銀河公司應當向作為一審法院的某市甲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在執行過程中,執行人員不應主持雙方當事人的調解。因為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爭議已經被生效判決確定,執行機關非依審判監督程式,不得任意變更。

(3)根據《民訴意見》第266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來的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執行和解協議已經履行的部分不予恢復執行。因此,此時只能責令大明公司支付未履行的5000元,即生效判決中確定的2萬元減去已經支付的1.5萬元。

(4)這是不正確的。因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1條的規定,在執行中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的,執行人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故此時甲區法院應當恢復生效民事判決的執行。

2樓:許貓貓

嶽輝的回答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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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匿名使用者

1. 法院用通知書駁回管轄權異議錯誤,應當使用裁定書;

2. 可以起訴請求確認潘某負有訂約義務,承擔預約合同中的違約責任。

3. 不能。仲裁程式中沒有第三人,潘某進入仲裁程式沒有仲裁協議作為根據。

4. 不能申請再審,因為它不是訴訟當事人,可以提出執行異議。案外人可以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

5. 可申請法院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條件是潘某應當提供擔保。法院准許必須在48個小時內作出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6. 不構成執行和解,因為判決沒有執行內容,該合同不導致停止執行、恢復執行等程式問題;法院不干預,該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與判決履行和執行無關的新的民事行為。

我想問一些法律問題

4樓:滇法網

你好,請問你要諮詢什麼問題,請詳細說;

具體需要根據你所遇到的問題來解決;

或者你可以直接說法律問題給律師解決;

建議你找律師具體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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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匿名使用者

1. 乙區法院和丙區法院。

2. 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

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3. 正確,原告請求不符合先予執行的條件,因本案尚在審理中,合同是否解除尚無定論,當事人之

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尚不明確。

4. 錄音帶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該證據即使是秘密錄音,其取得方式也是合法的,只有以

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獲得的證據,才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會議紀

要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其形式有欠缺,應當雙方簽字。

5. 不成立。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宣告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對方當事人又應訴

答辯的,視為該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6. 裁定撤銷原判,駁回起訴。

7. 可以根據自願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8. 不能,在訴訟中,當事人為了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

可,不得在其後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

【 解析 】 :

1 、本題屬於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對於該合同發生糾紛,應當由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轄,因此乙區法院和丙區法院都有管轄權。

2 、 《 仲裁法 》 第二十條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

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前提出。

3 、 《 民事訴訟法 》 第九十七條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第九十八條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

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4 、 《 證據規定 》 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

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5 、 《 民訴意見 》 148條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宣告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對方

當事人又應訴答辯的,視為該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6 、 《 民訴意見 》 186條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審程式審理的案件,認為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受理的,

可以由第二審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銷原判,駁回起訴。

7 、 《 民訴意見 》 184條在第二審程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

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

人另行起訴。

8 、 《 證據規定 》 第六十七條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

案件事實的認可  不得在其後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

你好!有個法律問題想請教下!

6樓:lvhooo法律專家

1、這次不能交房原因是什麼,因為開發商還是因為你們自己?

2、不過接受了房屋,那麼違約金計算時間點從接受日開始。

3、如果不接受,那麼可以要求1)交房2)支付違約金到實際交房日。

4、立 案時候不需要原件,影印件即可,開 庭 時候對方可能也會提供原件的。

如對本回答滿意,望您採納。

如果有其他問題可以到我們 「 上海法律顧問 」 貼 吧來。

7樓:戚廣利

現在處理這個問題上你有決定權,主要看你是怎麼考慮的;

如果不想要房子,你就可以開發商違約為由,起訴退房;

如果想要房子,就以對方違約為名,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

8樓:靴城情懷

接完房子再起訴開發商也是好的,因為如果沒有合同原件的話,法院不好確認被告主體資格。起訴時候需要出示原件。

有個法律問題想請教一下!!

9樓:山野柴胡

不做作業,又該寫武打**了。

10樓:匿名使用者

見義勇為,加之正當防衛,不需要負責的。

11樓:秦官人

1,無須承擔責任。姬無命者,搶劫,且為持刀搶劫。已屬刑法理論中可以實施「無限防衛權」的範圍,因此,呂秀才撿磚一助,實乃正當防衛,且並無防衛過當之可言。故此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2,郭芙蓉不稱但刑事責任。因為他不存在傷害他人的故意或者過失。注意,我國刑法理論中對過失的解釋為「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慶幸能夠避免」,顯然郭芙蓉不符合上述關於過失的規定。

因此其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是郭芙蓉會承擔民事責任。因為呂秀才的傷是因為郭芙蓉的 行為引起的,儘管她是在聽到「抓小偷」後出手,但是他沒有查明事實而貿然出手,對損害結果負有一定的過錯。因此,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注:刑事責任要求必須行為和結果必須因果關係而得考慮主、客觀方面;而民事責任則相對寬泛一些,只要求行為和結果有一般的聯絡即可。

12樓:車晴蒿凱復

主要是保護學生。萬一你回家感染的甲型病。帶回學校那樣不是很可怕嗎?當然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你可以和教育部門投訴哦。

13樓:勇江谷憶丹

這種事應該有相關部門的規定的

你們要求看檔案不就行了

沒有的話直接回家

她們也不敢怎麼處理你

14樓:河北律師趙穎鋒

逐一回答:

1、呂秀才不承擔刑事責任。因為呂秀才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屬於違法阻卻事由,因此不承擔刑事責任。

2、郭芙蓉的行為類似於犯罪分子將受害人故意裝扮成無生命物體,並故意誘導行為人對該「無生命」進行共計,也就是說借刀殺人,用他人之手進行犯罪。這種情況,如果被利用的人不知

也不可能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則其主觀沒有故意和過失,故不構成犯罪。本案的情況實際上是郭芙蓉受姬無命所騙而實施正當防衛,結果由於防衛物件錯誤而造成他人傷害,正當防衛不成立。即便其屬於正當防衛,但由於對於盜竊不應當直接對人身進行防衛,因此也屬於防衛過當,應當承擔適當刑事責任。

以上僅供參考,並商榷。

!!!這裡有學法律的朋友嗎??我想請教乙個法律問題!!!

15樓:雲婭茹

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只會受到心靈的譴責

16樓:要知後事如何且聽下回分解

首先討論是否需要負刑事責任:

1.如果a的話只是簡單一句去死吧,那麼b自殺的主要原因是由於其本人的心胸過於狹窄一時想不開,這時不存在犯罪問題

2.如果a的話不只一句去死吧,還有其他侮辱語言,致b當即自殺的,可對a以侮辱罪論處

3.如果a的話不只一句去死吧,還有幾句話比如「哥幫你找凳子」,或者說「快去吧你跳了以後保險公司給賠錢給你家人,你也可以改善家裡生活條件同時又能解脫自己」之類的話語,那麼a涉嫌教唆、幫助他人自殺,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其次討論民事責任,分別對應上述3點下結論:

1.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2.侮辱是在刑法上的評價,在民法上對應的是侵犯名譽權,a得對b或b的親屬承擔民事責任,具體可能有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

3.故意殺人也是刑法上的評價,對應民法中的侵犯生命健康權,a得對b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主要包括醫療費、護理費等,如果b跳下去傷殘那就得加賠傷殘相關的費用,b跳下去死亡就賠死亡相關的費用如喪葬費等

總之具體要看a的話是什麼以及a的話對b的行為造成什麼樣的結果才能下結論。如果是理論案例尚可討論,如果是現實那麼強烈建議不要說出如此不負責任的話來,既是為了他人更是為了自己!

希望對你有幫助吧

17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

教唆或幫助他人自殺的有可能成立故意殺人罪。

但此種情況不構成教唆自殺。因b已有自殺意圖。

從a後續行為可證明a並非真想看到b自殺,所以也不構成幫助自殺。

18樓:今天wj心情不錯

從法律角度講,如果b精神正常,那麼a是不需要負法律責任的,因為b自殺的這種具體行為,是有他自己主動實施的。a沒有具體參與,所以不需要負責。

1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b真的一氣之下跳樓成功,a有不能逃避的責任(哪怕很小),因為他間接的推動、導致了b的死亡(或重傷),這跟間接殺人、挑唆殺人是乙個道理的。

不過,即便是有責任,也不會太大,頂多有點經濟補償之類的連帶責任。

20樓:花小烈

你會因為別人一句 去死吧 就會去死嗎?

當然不會,刑法要求直接因果關係,顯然,這會同學的死與去死吧這句話沒有直接關係,只是因為自己心理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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