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關於離婚官司的問題,請問乙個關於離婚官司的問題

時間 2022-11-12 03:25:40

1樓:雪之韻

這樣的離婚官司不難打的,不必請律師,寫個訴狀,把這些情況寫清楚就行,特別是要把那個親自鑑定的結果寫清楚。

離婚官司有四看:一看婚前基礎,二看婚後感情,三看有無和好的可能,四看是否感情確已破裂。有這個親自鑑定足以證明這四條都存在了,不難離的。

但是還要看那個女的態度,如果她很潑,要死要活的,那麼法官很為難。這樣的話一般第一次起訴不判離,因為怕出意外,並且判決不離婚後你朋友半年之內不能再起訴,但是只要你朋友鐵了心要離,半年之後可以再起訴,第二次起訴肯定能離開。

2樓:葵花律師

這樣的官司難不難打,是不是一定要請很厲害的律師(但是農村裡要找個很好的律師又很難),女方是不是要陪男方精神損失,還有財產怎麼分(雖然不像城裡要分房分車)?謝謝了

:這樣的官司不難打,因為有親子鑑定報告做為有力證據,訴訟時可以以女方存在過錯為由要求多分財產!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癒,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癒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還是請乙個專業律師,問題就很好解決了!

4樓:刁智覃黎

1、按照你的描述,在本案中,男方是因為自身過錯而提起的離婚訴訟。那麼,關於孩子的撫養問題,由於男方存在道德上的問題,孩子隨他生活是不合適的。

2、只有證明男方在生活作風上存在過錯,孩子才可能判決隨女方生活,因為無論男方的生活環境和經濟條件,在離婚後都比女方優越。

3、年滿6歲的兒童,在父母離婚時,其究竟隨誰生活的問題,原則上都要徵求孩子本人的意見。

4、如果你姐姐不想離婚,又加之此次離婚訴訟是他們夫妻之間的第一次離婚訴訟,只要你姐姐堅持不離,法院原則上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關於離婚官司中財產糾紛的幾個疑問

5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離婚財產分割有一定的原則。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認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主要有兩個標準: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以及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夫妻共同債務一定是出於、源自、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

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以下幾個方面的債務應認定屬於共同債務:

1、因日常生活所欠的債務;

2、因生產經營活動所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或雙方**疾病所欠的債務;

4、因撫養子女所欠的債務;

5、因贍養老人所欠的債務。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名義所欠的債務,以夫妻一方自己承擔為原則,但如果該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消費使用的,比如購置結婚用品等,應認定為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

6樓:問法網姜律師

1、電器是婚後買的,那就是共同財產,不管是誰家出的錢。

2、當財產問題解決不清楚的時候,法院可能會進行財產評估。對屬於婚前個人的財產還是歸個人所有,對於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對於不動產等不能分割的共同財產進行評估,折合現金價值,然後再進行離婚財產分配。

7樓:匿名使用者

1、舉證責任在他們。首先,如沒有相反證據,一般認定為共同財產。其次,他主張是婚前財產,那麼這些電器應當是他們購買,他們有義務提供發票來支撐他的主張,如果提供發票,看發票日期和婚姻登記日期,一切一目了然。

如果不提供發票,他們應當承擔不利後果,即應當認定共同財產。

2、本焦點的關鍵,是購物發票。購物發票掌握方,有義務提供發票的。更何況是他們主張是婚前財產,即物品是他們購買。

3、先確定是否為共同財產後才存在評估價值的問題,一般情況下,應當是財產無法分割,強行分割後影響財產使用價值的情況下,進行評估,一方獲取物品,並給對方人民幣補償。實物能分割的,並有**的,沒有必要進行評估的。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打離婚官司要注意哪些事項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被告離婚官司,沒有必勝技巧的。因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也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

9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訴訟離婚的程式可分為起訴、審理、判決三個階段。每個階段都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起訴階段需注意的問題有:

(一)訴訟主體資格問題。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個人,即必須是夫妻中的其中一方。被告必須明確,即必須是夫妻中的另一方。

(二)訴訟時效問題。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判決不准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在六個月內,原告不可以再起訴離婚。

除此以外,當事人可在任何時間起訴離婚。

(三)法院管轄問題。當事人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離婚,離婚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原告住所地法院或原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四)提交的材料問題。訴訟離婚,原告需提供起訴狀、婚姻關係證明、身份證、財產清單、證據等材料。

二、審理階段需注意的問題有:

(一)親自到庭應訴。離婚案件,除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由其法定**人出庭外,必須當事人親自出庭。原告若不出庭,會按撤訴處理;被告若不出庭,會缺席審理。

(二)證明自己的主張。原告必須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已破裂確無和好可能,被告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夫妻感情並未破裂。

(三)調解程式。調解是訴訟離婚的必經程式。

(一)第一次訴訟離婚,法院一般都不會判決離婚。

(二)一審判決離婚後15日內,當事人任何一方都不可以再結婚。需等15日後,上訴期已過,一審判決生效後,才可以再結婚。‍‍

打離婚官司需要注意的問題都有什麼?

10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訴訟離婚的程式可分為起訴、審理、判決三個階段。每個階段都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起訴階段需注意的問題有:

(一)訴訟主體資格問題。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個人,即必須是夫妻中的其中一方。被告必須明確,即必須是夫妻中的另一方。

(二)訴訟時效問題。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判決不准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在六個月內,原告不可以再起訴離婚。

除此以外,當事人可在任何時間起訴離婚。

(三)法院管轄問題。當事人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離婚,離婚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原告住所地法院或原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四)提交的材料問題。訴訟離婚,原告需提供起訴狀、婚姻關係證明、身份證、財產清單、證據等材料。

二、審理階段需注意的問題有:

(一)親自到庭應訴。離婚案件,除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由其法定**人出庭外,必須當事人親自出庭。原告若不出庭,會按撤訴處理;被告若不出庭,會缺席審理。

(二)證明自己的主張。原告必須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已破裂確無和好可能,被告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夫妻感情並未破裂。

(三)調解程式。調解是訴訟離婚的必經程式。

(一)第一次訴訟離婚,法院一般都不會判決離婚。

(二)一審判決離婚後15日內,當事人任何一方都不可以再結婚。需等15日後,上訴期已過,一審判決生效後,才可以再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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