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私人企業簽了兩年合同,合同沒到期不想幹了,想走人,有什麼法律責任嗎?能罰錢嗎

時間 2022-11-11 20:20:44

1樓:一笑絕塵

有。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所以,你即使遞交了辭職報告,也要三十天以後才能走人。如果你提前走,給公司造成了損失,公司是可以要求你賠償的。

如果以前曾經參見過公司的培訓,且你沒有在公司工作足夠約定的必須工作的年限,則需要對公司進行賠償。

2樓:紅泥小火爐呢

你好,如果你要辭職的話,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你要走人的話要提前30天去告訴你的boss。

另外,你如果你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也要負賠償責任。但勞動者的賠償範圍僅限用於用人單位的直接損失,不如招聘費用,但不包括你辭職對用人單位造成的經營損失。

所以說,你要走的話,是基本不用付什麼法律責任的,因為勞動自由嘛。提前30天是為了讓用人單位做好接替工作的安排,現在工作不好找,你如果不是骨幹的話,一走的話,自然會有人補進來,所以你放心的去吧···

希望對你有幫助。

簽了合同沒到期不想辭職想直接走人,要負什麼責任嗎

3樓: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樓:匿名使用者

我記得,其實你只要提前乙個月左右跟老闆提出書面的辭職報告~,做好交接工作。是沒問題的。現在的勞動法保護的都是員工的利益。

5樓:韓飛律師

如果勞動者沒有按照正常的辭職程式辭職的,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如果勞動者能夠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事先通知用人單位然後要求接觸勞動合同;第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在用人單位嚴重違法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必提前通知對方。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所以,只要符合以上條件你可以自行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承擔違約金。

與某公司簽訂合同又不想幹了,想直接走人,要承擔什麼後果

7樓:農家小子之

簽了勞動合同不想做了,是不可以直接走的,在簽訂勞動合同後自己想要離開,必須要按照勞動法規定的程式提出辭職,不能招呼都不打就離開。

簽了合同,雖可以辭職,但口頭隨便辭職不可以,辭職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試用期提前3天通知單位。另外,和單位協商一致可以辭職,單位同意了,可以立刻解除勞動關係。因當事人還未開始上班,一般都會約定試用期,可提前3天通知單位,或者與單位協商一致,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簽了勞動合同未經辭職離開的後果是:

1、你在公司未領的工資就泡湯了,公司有極大的可能不會給你發。

2、如果公司給你上了三險一金,那公司也會把你的保險扣下來。如果你的檔案在該公司,那也會被扣下。你如果想要在同乙個城市中找工作,那你的新公司就沒法給你上保險,如果這個公司本來就沒有給你上保險,那就無所謂了。

3、有些比較正規的公司,要你以前公司的離職證明才能入職,這個證明你是肯定沒的的了,不過大部分公司還是沒有這道手續的。

4、失業金的問題:如果是你辭職,就沒有失業金;如果是公司辭你,就有失業金。差別就在於你工作的公司是什麼性質,以及領導的性格了。

如果在你的檔案裡填了這麼一條「由於你無故曠工,並且不接受處罰,公司辭退了你」,那麼你以後會很受影響。

5、不辦離職手續,不能讓單位完成相應的工作交接、有序進行工作任務的相應調整,可能會給單位造成相應的損失。

8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走的,你可以看看你們合同裡怎麼約定的,對方有沒有違約你走人的話有沒有違約。。。關於在校學生的勞動合同是否受勞動合同法調整,現在法律規定不明確,所以並不是完全適用勞動合同法的,但可以適用民法裡的合同法,所以主要是看你們雙方簽訂的合同是否公平合理,是否有違約。。。

9樓:匿名使用者

有影響的,不過你做了乙個星期,肯定沒過試用期的,提前3天辭職即可!

如自離:

1.你的工資不會發

2.以後如果你寫簡歷把這個公司填上的話,其他公司會做背景調查3、建議把離職手續給辦了,反正辦不辦工資都應該是沒的。

簽了合同,在試用期內乾了一天就不想幹了,可以直接辭職走人嗎?有什

10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辭職的,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我第一天簽了勞動合同但是第二天就不想幹了,不可以直接走人。

如果直接走人的話,公司是可以按照合同中的規定進行處理的,有可能會要求你支付違約金,甚至有可能影響到接下來的新工作。

按照《勞動合同法》中第三十七條的明文規定,如果勞動者想要辭職,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樣子便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那麼只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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