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人以上算非法集資行為,哪些行為屬於非法集資?

時間 2022-11-11 00:50:55

1樓:山人老施

非法集資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如果是單位,要150人以上。

非法集資:利用不法手段集資(如:高息,高回報等)。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物件30人以上的;

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物件150人以上的。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樓:未來法律

您好,非法集資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違反金融管理法律規定,採用公共或者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或者變相吸收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的行為,其中有幾個比較典型罪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公司**債券罪、擅自發行**、公司企業債券罪等,對於非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張明楷教授認為「只有行為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用於貨幣資本的經營(如發放貸款),才能認定擾亂金融秩序,才能以本罪論處」,還有學者認為應該以融資目的來判斷是否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果融資的目的是用於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則不能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騙取集資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股權眾籌最有可能觸犯的是擅自發行**、公司企業債券罪,這個罪名立案追訴的標準為

(1)發行數額在50萬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擅自發行致使30人以上的投資者購買了**、公司、企業債券;

(3)、不能及時清退清償的;

(4)、其他嚴重情形的;事實上,擅自發行公司**和企業債券罪當時出台時眾籌等新經濟形態尚未出現,這個罪就是維護金融管理秩序作為目的,它在法理上與股權投資衝突的地方在於,股權投資是一種投資行為,投資可能取得收益也可能虧損,在上市之前退出渠道有限,按公司法的精神是應該和公司一起共度難關的,如果在公司虧損的情況下強行規定讓發起人或公司回購,這無疑增加了發行人或公司的資金壓力,是違背民商法精神的。

哪些行為屬於非法集資?

3樓:觀妙律師事務所

你好,非法集資是一種犯罪活動,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債券、彩票、投資****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其中有三點需要注意:1、沒有經過有關部門批准籌集資金;2、發行方式是其他債權憑證(騙取受害人的方式);3、回報往往都是高息或者其他。

刑法上的非法集資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只要是沒有經過有關部門批准,涉嫌詐騙,都是屬於非法集資的,現在非法集資的比較多。如有這方面的問題,可直接聯絡我。

4樓:通惠管理顧問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一、非法集資到底是如何定義的呢?

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的物件籌集資金。這裡「不特定的物件」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二、非法集資的四大特徵: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物件籌集資金。這裡「不特定的物件」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三、當前非法集資活動種類:

1.是違法違規通過發行有價**、會員卡或債務憑證等形式非法吸收資金;

2.是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化,通過**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高息集資;

3.是利用民間「會」、「社」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4.是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5.是以發行或變相發行彩票的形式集資;

6.是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7.是利用果園或莊園開發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5樓: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債券、彩票、投資****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

所以第二點可以稱為非法集資了。

你所說的2點俗稱為「抬錢」,這種現象存在的比較廣泛,所以追究起來比較麻煩,而且一旦發生經濟糾紛,肯定是筆糊塗賬~

而第三點,在非法與合法之間~

如果沒有固定的場所進行集資行為,所以不能稱之為公開向社會籌集資金,而且親戚朋友都是自願注資的。反之就會構成違法~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通過發行有價**、會員卡或債務憑證等形式吸收資金。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高息集資。利用民間會社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最近的變化: 利用地下錢莊進行集資活動。

是否屬於非法集資?

7樓:華律網

只要是涉嫌非法集資就已經犯罪,不管是採用放貸還是其他任何的犯罪手段都要承擔法律責任。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的行為。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的物件籌集資金的行為。

8樓:哈幾卡拉嘸

允許企業向外單位或個人借款用於生產經營的支付利息,利息不高於金融機構貸款利率計算,准予稅前列支。企業向外單位或個人借款支付的利息目前尚無需開具發票的規定,應按「真實、合法」的原則,依據提供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及對方利利息收據來確認支出,要代扣代繳其利息收入相關相關涉稅,才允許合法計入相關成本費用。

其二,屬於金融機構外借款性質。

具體請看:企業向個人支付借款利息時相關涉稅問題 。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時常會遇到資金周轉困難。由於金融機構對放貸一直持謹慎態度,因此很多企業不能及時取得貸款以解燃眉之急。於是,有的企業就會向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來維持生產經營活動。

企業在向個人支付借款利息時,應妥善處理相關涉稅問題。

1.印花稅。企業向個人借款,一般都要簽訂借款合同。

那麼,企業和個人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否應當繳納印花稅?按照印花稅相關政策規定,借款合同,是指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因此,企業向個人借款,簽訂的借款合同不需要貼花。

2.營業稅。很多人認為,繳納「金融保險業」營業稅是金融機構和保險機構的義務,非金融單位或個人取得的對外借款利息收入不應繳納營業稅。

其實不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十條規定,《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貸款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徵收範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發生將資金貸與其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據此可知,非金融單位或個人取得的對外借款利息收入應當繳納營業稅。但按營業稅相關政策規定,支付借款利息的企業,並沒有義務代扣代繳營業稅。而企業在支付借款利息時,應當向取得利息的個人索取發票。

這樣,地稅機關在向取得利息的個人開具發票時,自然會扣繳營業稅及其附加。企業取得了支付利息的發票,就能把支付的利息在稅前扣除。

3.個人所得稅。按照個人所得稅相關政策規定,企業向個人支付借款利息時應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有些企業財務人員認為,國家已於2008年10月9日停止徵收儲蓄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因此,個人從企業取得的借款利息也不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實這是一種誤解,個人向金融機構的儲蓄存款取得的利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2號)規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對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但個人借款於非金融機構或個人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的規定,應當徵收個人所得稅。

計算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時,應當扣除已繳納的營業稅及其附加。

4.企業所得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規定,准予扣除:

(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備非法集資目的或者其他違反法規的行為。

(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9樓:蕢梅箕酉

你好,你們公司的行為有非法集資的嫌疑,主要是第一項直接吸收客戶資金給以高息匯報。其他2、3兩項,需要看你們公司是否獲得證監會的批准,有無經營**業務的資格,如果有則正當,如果沒有,也是非法集資。

但是,你們老闆說讓你們以後對客戶宣稱,所有業務全部以借款的形式簽訂協議,這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嫌疑,可能也會認定為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向社會不特定的物件籌集資金。特點:

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向社會不特定的物件籌集資金。這裡「不特定的物件」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員工如果明知公司的上述行為,仍然參與進去,也涉嫌非法集資,將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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