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公司上班出錯的賠償問題,關於公司辭退補償的問題

時間 2022-11-09 16:51:00

1樓:隨寒緣瀟

首先要確定是什麼原因造成的錯誤

1、文字錯誤 是客戶給的文字錯誤 還是設計師打錯

前者客戶負責

後者如果客戶簽字 還是客戶自己負責 否則校對的責任 沒有校對公司承擔

2、畫面設計缺陷造成的錯誤

如果有樣稿 客戶簽字 客戶自己承擔 沒有簽字印刷(應該不會吧)

那麼公司承擔 設計師處罰是一定有的。

其實很多印刷的朋友都會遇到這樣的情況。所以設計師們要非常的細心。任何一件出版的東西,都會經過二次檢驗的。

不可能你乙個人看了就算了。最起碼直接歸屬責任應該是你的專案經理。大部分出錯了的設計師都會承擔一部分責任。

雖然你給客戶看了,你有這個證據證明責任不在於你,要麼是你的客戶為你開脫,這樣的話責任在客戶了,但他要公司賠償的話,就是不可能會幫你解圍的。

法律是法律,再說現在還沒有這方面的健全法規。 事情處理很多時候不能按照法律來進行 如果你能接受 就總結經驗 繼續工作 如果假設老闆很壞 就去勞動仲裁舉報 然後換地方工作 如果這不是你想見到的結果,就權當花錢為自己的「失誤」買個經驗教訓。

(其實很想幫助你,因為知道你很煩惱,但我找了好久都沒有理想的解決辦法,還是希望你樂觀點。不管什麼工作都要認真,再認真,做好了,就不怕別人找我們的茬了。我還有事,我先回家去了。)

2樓:深圳劉勇

看勞動合同約定和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及公司規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來判斷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3樓:匿名使用者

以後注意點要細心。你去看下你們公司和這客戶簽訂的合同,是如何約定印刷這塊的,另外如果稿子上有客戶的同意印刷的簽名或者你的錯字和客戶原搞是一樣的話你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

現實中即使全部是客戶的錯誤你們公司為了信譽、為了維繫老客戶也會重新印刷的,因為你的工作失誤給公司帶來的損失你是需要承擔部分責任的。和老闆談談盡量少賠點吧。

4樓:北京張志紅律師

其實客戶本身也有過錯,要是能夠證明是經他認可的話,他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因為你的失誤,公司要求你承擔部分損失是合理的。

5樓: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十六條的規定,因員工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賠償經濟損失。賠償金額可從員工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額不能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且扣除後剩餘的工資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全額賠償經濟損失。如果賠償金額以從工資中扣除的形式支付,單位每月扣除的金額不能超過你當月工資的20%,且扣除後剩餘的工資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但是賠償的前提是員工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且公司規章制度或者單位有明確表示員工的賠償責任,否則公司不得要求你賠償,鑑於以上分析,個人覺得你無需賠償。

6樓:

1、客戶的確認,以及確認的是否是現在已經印出來的版本。如果是的話,由客戶承擔責任;

2、否則的話,你是要承擔一部分責任的,依據是公司的規定,如沒有相應規定的話,適用公平原則。

7樓:

你在責任肯定是有的,但肯定不是全部。

8樓:鐵石韻

出錯首先要搞清楚校對是那方的責任。

如果校對是你們公司的責任,則客戶退貨,責任由你們公司承擔,如果你是公司校對人員,公司對你進行處罰沒有過錯。

如果校對是客戶的責任,則全部責任由客戶承擔,客戶不能拒絕收貨,你們公司沒有責任,自然你也就沒有責任了。

員工因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怎麼賠償法?

9樓:之何勿思

要看具體情況。

如果是故意造成的,則全額賠償;若過大過失造成的,則部分賠償,賠償比例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沒有統一標準;若一般過失造成的,則無需賠償。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造成損失通常是在員工離職後發生的,雙方已不存在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追究勞動者的損失賠償責任,可以按照雙方約定並結合實際損失大小要求勞動者進行賠償,此時用人單位追究勞動者的賠償責任主要以民法通則等作為法律依據,以實際損失為主要參照標準。

一般賠償以下費用: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對員工在職期間因職務行為導致企業損失的情形,根據相關規定,只能要求勞動者進行限額賠償,如第16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1樓:律圖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用人單位起訴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2樓:四哥有法說

1、在勞動者過錯範圍內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賠償;

2、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3樓:冰水芷心

應該不會如此賠償的!員工工作失誤造成重大損失,一般的公司可以採取較為嚴厲德考核措施,甚至可以取消幾個月的獎金。最多解除勞動合同!

14樓:便民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0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最多到合同期滿〉〉〉〉〉》

15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只能扣當月工資的20%

關於公司辭退補償的問題

16樓:釣魚佬老頭

1、你最好不要主動辭職,雖然辭職也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公司的說法是錯的),但補償金與賠償金相比少了一半。

2、公司要辭退你的理由「上班的時候上網」達不到「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3、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至於你所擔心的「會給我留案底我以後不好找工作」的問題是不存在的。如果單位要將對你的處理作為一種處分,則是違法的。因為「開除」是一種行政處分一般單位不能輕易做出這種決定,國家有嚴格規定除非你犯了特別嚴重的錯誤,要把有關的材料放入檔案更是嚴格,一般單位也不敢隨便亂放。

何況這樣的單位不一定有人事權和檔案管理權。

5、單位要辭退你,一定請他們出據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並註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接到通知後你可以依據上述法律反送乙份通知給單位,要求單位依法支付賠償金,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

6、如果單位不支付,解決途徑有三:

第一,最簡單的方法是**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和賠償金。

第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仲裁時,你可盡量收集一些相關證據(有工作證就足夠了),有利於裁定,沒有也不要緊,勞動糾紛案件,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舉證責任的主要在用人單位,到時會責令用人單位出示有關證據,你不用擔心。

17樓:匿名使用者

關鍵在於公司是否有書面的規定(如員工手冊等)說上班的時候上網就要受到辭退。如果有,是不需要補償的。如果找不到這樣的說法,那就得跟它要補償。否則就去勞動局投訴。

我個人感覺是你單位小題大作了,一般情況下給個警告或者扣罰當月工資的一部分就行了。

我看你公司領導不是什麼好鳥。

1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公司有這方面的規定 而且是經過明示的 就不需要賠償

19樓:匿名使用者

你工作多久了?上班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應該以教育為主,如沒有造成重大事故損失他沒權解聘你的,違反勞動法你老闆唬你呢,打12333舉報他賠償工作年限雙倍工資。

我在公司工作5年,因范了一點小錯誤被公司辭退,請問能得到什麼補償?

20樓:

被用人單位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除特殊情況外(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等),當然應該有經濟補償或賠償。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6、4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違反《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8、8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範圍詳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還應向你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規定加付補償金。

如果你認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書名號《》中所涉及的內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網上搜尋這些內容都能找到全文的。

21樓:匿名使用者

暈 找個機會把你乾掉了 悲劇

公司辭退的補償問題,關於公司辭退員工補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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