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為什麼被告要對被訴訟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

時間 2022-11-09 16:31:10

1樓:冉醉冬

《行政訴訟法》之所以規定行政機關對其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是由以下原因決定的:

第一、行政行為的構成要件要求具體行政行為符合法定程式的乙個最基本規則是「先取證、後裁決」。行政執法是行政機關運用自己的職權,收集證據,調查事實,適用法律,做出行政決定的過程。這一過程存在著證據、資料資訊收集、證明、說服、反駁、抗辯、聽正和決定等環節, 這是我國《行政法》所要求的「先取證後裁決」規則的具體體現。

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式中的證明活動,實際上又與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有著內在的關聯性,兩者之間的關係可以簡單地概括為一句話,行政訴訟舉證責任是行政執法程式中證明責任的延續和再現。

第二、在行政法律關係中,行政機關居於主動地位,其實施行為時無須徵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同意,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則處於被動地位。

第三、行政機關的舉證能力要比原告強。在一些特定情況下,原告幾乎沒有舉證能力,有些案件的證據需要一定的知識、技術手段、資料乃至於裝置才能取得,而這些又往往是原告所不具備的。

第四、有效防止行政權濫用的需要。行政機關做出的決定具有「公定力」,即行政機關的決定一經做出就馬上生效,為了有效防止行政權的濫用,行政機關必須對其行政決定承擔證明責任。

據此,當被告行政機關不能證明其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時,就由被告承擔敗訴的後果,原告並不因舉不出證據反駁行政機關認定的事實而敗訴。

2樓:商標註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行政機關行政時依據的是現有的規定,按照規定執法,如果不能提供證據便會被認定為違法執行。

3樓:匿名使用者

要舉證才能證實事情的本質呀

論述行政訴訟被告對於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的原因

4樓:面具

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是法律假定的一種後果,即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張,證明自己的主張,否則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如果不能承擔舉證責任,將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後果,但不一定必須導致敗訴;法院在查明事實的情況下,依法對案件作出裁判,但在行政訴訟中,由於嚴格要求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如果行政機關不能承擔證明其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舉證責任,不能舉出作出具體行政的事實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就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人民法院不必也不應該為其查證,因為行政機關不能承擔舉證責任已違法在先(根據「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行政管理原則,行政機關在作出每項具體行政行為時,必須有充分的事實根據的法律依據),直接判其敗訴,有利於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總結而言,有如下原因:

1、由被告負擔舉證責任,是被告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式中必須遵循「先取證、後裁決」規則的自然延伸。

2、由被告負擔舉證責任,有利於發揮行政機關的舉證優勢。

3、由被告負擔舉證責任,有利於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行政訴訟中,誰對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答:行政訴訟中原告的舉證責任:第

一、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期限的除外。

第二、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還規定了原告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無須提供其在行政程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的情形:「(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請的登記制度不完備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並能夠作出合理說明的。

」第三、在一併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行政訴訟中被告在承擔舉證責任應遵循的規則:第

一、舉證範圍。第

二、舉證期限。

6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行政主體舉證 是指行政主體有義務舉出自己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而行政相對人在行政訴訟中 需要舉證自己受到行政主體具體行政行為的實際損害。

也就是說 行政訴訟中 原告需要證明自己受到了行政行為的損害 並且這種損害是有因果聯絡的

而不同於刑法和民法 在原告主張其行政行為不合法的 不採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而是由被告證明自己行政行為的合法依據

差異在於雙方舉證的物件不同

7樓:匿名使用者

據你簡述,請你詳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

14.行政訴訟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的是(  c  )   a.原告      b.堅持誰主

8樓:皖寧粵

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即被告)對自己的行為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但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存在及自己與所訴行政行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舉證,如果是行政賠償訴訟,原告還應對具體行政行為造成自己損害以及因此遭受財產損失的數額承擔舉證責任。

在行政訴訟中,( )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的主要責任. a.原告 b.證人 c.被

9樓:布冬舊聞

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的主要責任。準確答案應該是c。

這是因為在行政訴訟活動中,行政訴訟物件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而作為行政訴訟法,被人們稱之謂「民告官」的法律,其舉證責任倒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了: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了: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

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10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

對舉證責任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採用由被告負舉證責任說,兼採合理分擔說,即在一般情況下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在特定的情況下由原告承擔部分舉證責任。

也就是說主要舉證責任是被告。c

行政訴訟中為什麼被告承擔主要舉證責任

11樓:南京追夢網路科技****

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主要是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行政訴訟證據規則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與這兩類訴訟不同,即「原告主張、被告舉證」:原告提出訴訟請求,被告證明被訴行政行為合法,同時籍此證明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成立。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簡言之,被告對其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新《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如果原告或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處理程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法院准許,被告可以補充證據。為何有此例外呢?因為此時原告或第三人補充的這些證據是被告在行政程式中並不知道的,或雖然知道了也未曾予以考慮的。

現在原告或第三人提出了這些事情,法院也准許了,就必須也給被告乙個補充證據的機會,才能平衡。如果被告沒有這種補充舉證的權利,就給原告在訴訟中搞「突然襲擊」創造了條件,原告很可能在行政程式中已經掌握了對自己有利的事實,就是不提出來,等著行政訴訟的時候再丟擲來,搞得被告手足無措。這樣對被告很不公平,必須給被告乙個補充舉證的機會。

例如,某計程車司機因為超速行駛被交警處以罰款,不服提起了行政訴訟。

在訴訟中說自己超速是因為車上有乙個臨產的孕婦,他為了將孕婦盡快送到醫院才超速行駛的。由於原告提出的這一新事實是交警在作出處罰決定時未曾考慮的,此時應當允許被告也補充相應證據來對抗,如交警可以通過證明當時車上的孕婦實際並未處於臨產狀態,從而證明其處罰決定合法。

此外,《行政訴訟法》在規定被告舉證責任的同時,也規定原告對個別問題承擔舉證責任。但實際上,綜合司法解釋和基本的證據法原理,原告應當承擔的舉證責任遠不止《行政訴訟法》上所列舉的個別事項。具體包括:

原告起訴時的初步證明責任、原告起訴行政不作為的申請證明責任、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證明責任、對新主張事實的證明責任、對部分程式性問題的證明責任等等。

但原告的這些證明責任不同於被告的舉證責任,對於這些問題,如果原告不能舉證,雖然也將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如案件被駁回起訴,或者其主張的事實不被認可等,但並不意味著原告必然敗訴。原告證明責任之所在,即被告舉證權利之所寄。

在原告承擔證明責任的這些問題上,被告可以提供相反證據來打擊原告,逼迫原告承擔對應的證明責任,但被告不能提供或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並不免除原告的證明責任。

行政訴訟中,行政行為合法的證明責任由誰來承擔?為什麼?

12樓:匿名使用者

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承擔行政行為合法的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分擔的基礎是公平原則和當事人提供證據的可能性和現實性,公平原則要求舉證責任在原告、被告之間的分擔應當符合各自的能力要求,符合權利義務要求,並給予弱者一定的保護。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舉證責任的分擔規則是「被告對其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舉證責任」,原告負一定的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是由被訴的行政機關承擔的,被告應舉出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所依據的事實和規範性檔案,以證明其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行政訴訟舉證責任是行政程式證明責任的延續和再現。⑽無論原告還是被告,都想通過訴訟來維護其在行政程式的主張。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行政機關處於主導地位,實行職權調查主義。

這意味著行政機關應積極主動的調查一切與行政決定有關的事項,行政機關在合法的調查範圍內可以採取不同的調查方法。這樣就造成了:行政機關收集證據的多樣性,查證舉證能力強;行政機關證據調查的專業化,有很強的證據取捨和解析能力;行政機關掌握著多數的行政證據。

這種狀況的存在是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內在要求,同時構成了行政程式和訴訟中行政機關負主要舉證責任的原因和基礎,成就了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式和訴訟程式中負主要舉證責任的可能性。

其次,從行政訴訟的屬性分析。訴訟的目的影響著舉證責任的分擔。因為舉證責任是訴訟中的一項制度,其設計必然要遵循目的、體現目的、實現目的。

行政訴訟的目的,一是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控制行政權,防止行政權的濫用;二是保障行政權。行政訴訟的本質是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和制衡,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通過控權達到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的目的。這體現在舉證責任上,主要是要求行政機關為其主張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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