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休息現通知上班是上班違反了勞動法

時間 2022-11-01 10:47:00

1樓:謝炳城

1、關於加班費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通俗地說,平時加班費不得低於正常工資的1.5倍,休息日不低於2倍,法假日不低於3倍(不含法假有薪假工資)。

2、關於調休

單位安排員工在休息日上班的,可以安排調休(法定假日不得安排調休),但一般需提前通知員工,未提前通知的,可視為休息日加班,員工有權拒絕加班。凡是加班,都是員工自願,單位不得強迫加班。(實際上很多單位都在強迫員工加班,在法律上是不能強迫的,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除外)

3、關於休息日定義

大部分單位的休息日都安排在週六日,但法律沒有規章休息日必須是週六日,單位可以自行進行周定義,比如超市、酒店等行業,週六日客人多,他們往往把週六日定義為正常工作日(如:周四至次週三為一周,周二週三為休息日)。無論怎麼定義,在休息日加班的,都需按我上面寫的第一條支付加班費。

2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你可以拒絕去,或者要求公司按照雙倍工資來支付

3樓:注定完美的人生

明顯是違反勞動法,但是你想要在裡面上班,你只有忍耐吶。。。。。

休假時公司通知上班是否違反勞動法

4樓:貓貓頭隊長

公司只要給相應的費用,而且和理,就不違反勞動法,

工廠轉班本來是休息日,但因颱風影響提前到周二週三,休息日正常上班但不給雙倍工資,是否違反勞動法?

5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調休符合法律規定。

加班是指用人單位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延長工作時間。颱風屬於不可抗力因素,因為受颱風的影響,用人單位把周二週三與周

六、週日調休,符合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並沒有延長工作時間,無需支付加班費。

《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週六週日如果安排調休可以不支付雙倍工資,如果沒有調休則必須支付雙倍工資。每天的工作時間勞動法規定不超過8小時,加班時間不超過2小時,否則就屬於違法,建議你收集加班證據,到勞動部門申請解決,爭取自己的權益

用人單位在休息日裡組織培訓且不算加班,是否違反勞動法?

7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要分幾塊來說。

休息時間培訓嚴格按照勞動法要求是要支付加班工資的,這點無異議。

培訓費用也是應該有公司支付的,如果要求你支付需要得到你的同意,你可以拒絕。

公司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如果沒有約定則無其他制約了。

你說的這種情況在一些企業很常見,非要去按照勞動法裡的規定去要那幾個加班費確實沒必要。

如果你不想去,被辭退的話,會得到加班費和雙倍經濟補償金。

很多企業也是考慮到這種情況被訴的機率很低,就算出現了賠錢也不會多餘加班費。

具體你要自己考慮。

8樓:

權威回答:休息日培訓也是加班,按照勞動法律法規應該支付加班工資或者調休。

加班是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加班的特徵主要有三點,一是用人單位要求工作,二是工作內容體現用人單位的意志,三是在標準工作日之外工作。

在週六、週日進行培訓是公司統一安排進行的,如果不是主動報名參加的。培訓內容也與工作相關,儘管加班是為用人單位創造利益,但這種利益可以體現為很多形式,如提高生產產量、完成工作任務、提高員工素質等。公司的這種培訓學習,目的是提高員工的工作能力和專業素養,以便於更好地為公司創造經濟價值,這實際上也是正常工作的延伸,符合加班的主要特徵。

所以參加的培訓,在法律上應認定為加班,但公司並不一定非向員工支付加班工資不可。勞動法的規定是:「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可以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時則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9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如果確實屬於工作培訓,即使占用了星期天,也不屬於加班,怎麼可能支付加班費呢?!

只有在打著培訓的旗號,卻是在從事與平時相同的工作時,才屬於違法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培訓的內容對於你的工作,對於你以後的工作有幫助,就去學習吧!

如果培訓的內容沒用,可以拒絕去,如果對方以此為理由解除,可以主張賠償金

單位要求24小時值班 第二天繼續正常上班 問下是否違反了勞動法 如有 違反了哪條

11樓:簡簡單單

1、單位要求24小時值班 第二天繼續正常上班,這樣的做法是違反勞動法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1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公安部門,那是沒道理講的!讓你備勤你就得幹,勞動法不適用。

13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銀行員工天天上班.違反勞動法嗎?

14樓:李建成律師

銀行員工天天上班.違反勞動法,可以到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投訴或者到 銀行所在地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七十八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5樓:嘆笑一世傾城

勞動法僅規定了:

第三十六條 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對工作時間之後的開會時間,法律確實沒有任何規定,碰到這種情況還真的沒有辦法解決。

勞動法中對於休假是怎麼規定的?一周連續七天上班是違法的嗎?

16樓:別在褲腰帶

(一)工作時間

我國的標準工時為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4小時,在1周(7日)內工作5天。

(二)休息休假

公休假日,又稱周休息日,是勞動者在1周(7日)內享有的休息日,公休假日一般為每週2日,一般安排在週六和週日休息。不能實行國家標準工時制度的企業和事業組織,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法律上是允許調休的)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

休假的種類:

(1)法定節假日。是指法律規定用於開展紀念、慶祝活動的休息時間。我國勞動法規定的法定節假日有:

元旦休息1日;春節休息3日;國際勞動節休息3日;國慶節休息3日;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有具體的時間安排)

(2)探親假。是指勞動者享有保留工資、工作崗位而同分居兩地的父母或配偶團聚的假期。探親假適用於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1年的固定職工。

(3)年休假。45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規定。」

17樓:血刺啊暉莥

勞動法調整的是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之間的關係,也就是說,相關的法律規範是用來制約用人單位的,防止用人單位過分要求勞動者工作。而在這個問題中,國家機關部門進行節假日的具體確定並不涉及勞動關係,本身談不上違反勞動法,只是使得用人單位在形式上處於一種貌似違法的狀態,然而,卻也算不上違法,因為公司企業等也只是按照國家規定行事,因而,總的來說,這裡面並不存在什麼違反勞動法的問題。這個問題其實可以從其他角度來看,***有乙個《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最近有修改),每年具體的放假日期安排也會按照這個確定。

其實所謂放假,真正的也就 一天 而已,比如中秋節,就是當天(詳細參考該辦法),另外的兩天是從週末挪過來的,有借有還,多還少補,這是很自然的事情,把週末用掉了,當然要補回來。這麼七拼八湊的其實不過是想讓節日變得有意義而已,假如只放假一天,那節日就是去意義了,我想,要是真的如此,只怕有更多人不同意了。提到連續工作7日,造成不好的效果,我覺得也是,類都累死了,為了避免這樣的問題,我想,可以把應該補的工作日,分擔到不同的週裡,比如(只是舉個例子,不要當真哦),本來因為放假要連續上班七天一次,現在改為兩個上六天班的,當然,還有些本來就是每週上六天班的,其實可以不變,還是照常上六天班(人家本來工作天數就比較多嘛),靈活變通一下,節假日照放,也未嘗不可。

但是,廣大勞動者是否認為這樣比較好,就不得而知了。相關法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本來說晚上有課,但是因臨時得到通知,老師晚上有事,要明天才能

實話實說把,說的委婉一點。就說,今晚的課程已經取消,改為明天晚上xx點,因此為您帶來的不便,深感抱歉。現在大學老師的教課時間多嗎?大概一天幾節課,乙個月上幾天?晚上需要上課嗎?不多 時間都滿自由的。一天最多8節課 當然也有兩節課的。乙個月幾天那就要看學校給你的課程安排 有的學校晚上要上課 有的不需要...

在廠裡上班本來規定說月休四天,但是休息一天就要扣一天雙倍工資的錢這樣合法嗎

違法的。依據我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條規定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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