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病假工資車補還給嗎,請病假有工資嗎?

時間 2022-10-25 23:31:18

1樓:匿名使用者

病假期間能否享受公司的其他補貼,應根據當事人所在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來確定,如果規章制度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雙方可以協商確定。

如果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滿意的,還可以起訴。

2樓:微風

勞動者生病期間,勞動者依法請病假,用人單位規定的車補,勞動者是否可以正常享受取決於用人單位的制度,如果沒有明確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應當協商解決。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請病假有工資嗎?

3樓:麥豆豆的小女孩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

①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②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

③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④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⑤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2、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

①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

②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

③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和計算係數確定後,便可計算出病假工資的數額。病假工資=(計算基數/21.75)×計算係數×病假天數。

假期間工資的支付以下原則確定: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病假工資的保底標準---強制性標準 根據上海市勞動局《關於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及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通知》的相關規定,每月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待遇低於本企業月平均工資40%的,應補足到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但不得高於本人原工資水平、不得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低於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應補足到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不包括應由職工繳交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請病假有基本工資和補貼嗎?

4樓:匿名使用者

請病假有基本工資是有基本工資的,但補貼是根據各地的規定來確定的。

以上海為例,根據《關於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第四條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其中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本人工資按職工正常情況下實得工資的70%計算。

5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上班的公司的規定。病假期間由於員工不上班,因此其工資並非按實計發,而是按照「日工資×病假工資比例×病假天數」的公式來發放。 日工資並非完全是員工每天的工資,它是「月工資計算基數÷當月計薪日」的結果。

計薪日是指國家規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在標準工時制度下,把每月的日數刨去雙休日就是計薪日。《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對工資計算基數有明確規定: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

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 實踐中為了計算便捷,不少企業把員工所有得到的收入×70%來作為計算基數,是符合要求的。如果提問者工資獲得了提高,那應該以8500元×70%為病假工資計算基數。 提問者病假僅兩個月左右,其病假工資比例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連續工齡不滿二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60%; (二)連續工齡滿兩年不滿四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70%; (三)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80%; (四)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90%; (五)連續工齡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100%。 可以發現,如果提問者工齡不滿二年的,60%×70%=42%,其中的70%是上面所提到的工資計算基數中的計算方法。而提問者所在企業員工手冊中所述病假工資按60%計發和二年以下工齡的病假工資比例又吻合。

所以顯然雙方溝通上存在誤解,所指的並不完全是乙個東西。 綜合分析,企業應以8500×70%×60%(若工齡不滿二年的話)的方式計算提問者病假期間的工資。

6樓:小高老師

回答您好,親,很高興幫你解答問題,您的問題我已經看到了,當然包括五險一金,員工病假期間是有工資的,根據病假工資規定: 第四條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放。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

(四)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 而社保交費標準遠低與病假工資部份。 社保繳納比例如下:

1、養老保險繳納比例:公司繳納比例:12%;個人繳納比例:8%;

2、醫療保險繳納比例:公司繳納比例:4%;個人繳納比例:2%;

3、失業保險繳納比例:公司繳納比例:以「最低工資」為繳費基數,按2%的繳費比例由用人單位全額繳納;

4、工傷保險繳納比例:公司繳納比例:對照本單位工傷保險費率,由用人單位全額繳納;

更多8條

7樓:匿名使用者

病假只有基本工資和社保,其他補貼不包含在內。

8樓:匿名使用者

符合手續,病假是有工資的

新勞動法關於病假工資的規定

9樓:匿名使用者

確定病假工資的基數: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確定工資基數後,還要知道計算中的分母是計薪日,而不是統一的20.92;

計薪日是指國家規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日工資的計算方法:根據《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2008年1月3日勞社部發[2008]3號)的規定,

2008年1月1日之前,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2008年1月1日之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工傷假工資:職工因工傷,在醫療期間,工資照發。

產假工資:女職工產假(包括流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並且不得在女性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勞動法》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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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定是這樣的 第四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 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 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 發給 二 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 發給 三 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 發給 四 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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