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款我不知道,最後還不上欠款讓我用車抵押給債權人幫他緩衝月現在找不到我朋友債權人起訴我了

時間 2022-10-06 03:10:56

1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肯定不能擔保的,我也遇到過這樣的事情,以前乙個朋友讓我用房子抵押幫忙貸款買車,我就沒答應,因為他喜歡喝酒,然後還是酒後開車,老出事,所以我沒有給他擔保。

你這個和我的情況比我的更加嚴重,直接抵押了,什麼樣的朋友值得你這麼幫忙了?

也許你把他當朋友,結果他把你當什麼了?哪怕是還不上,最少給個答覆把,或者說法吧,這才是朋友,你能把車給他抵押,你算是把他當朋友了,結果他沒把你當朋友。

2樓:一棵頑強的梭梭樹

你好,擔保合同自簽訂擔保合同起發生法律效力,只要在簽訂擔保合同時符合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擔保合同就不能輕易撤銷或認定合同無效。除非可以證實該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效力規範或者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此外,誤以為債務人有償還能力,是不符合可撤銷合同構成要件的。

3樓:皆素圓滿

當時你籤抵押書了嗎,簽了的話應該有效,你可以追訴你朋友。

4樓:一條小河

做人不能當好人,這種朋友不中交千萬別上當。

5樓:卜彩妍

那沒辦法啊,抵押時候你是知青的,也是自願的,也就是說你等於現在是朋友欠你錢,你欠債權人錢,那麼你只能民事訴訟起訴你的朋友,而債權人完全有權利處置你的車子,下次長點心眼吧,現在這些朋友沒幾個值得交了

6樓:長魚悠焮

間因為其它經濟糾紛讓別人集體以詐騙罪起

7樓:匿名使用者

三士道每日一句 | 6.25嗔恚是十惡業裡最大的乙個業障。嗔恚就是發脾氣、發火,嗔恚是很容易消掉福報的。—— 三士道

最新的債權債務法律

8樓:天空絕祭

第一條 當事人對由民事關係產生的債權,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以擔保法規定的方式設定擔保的,可以認定為有效。

第二條 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

第三條 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四條 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除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債務人、擔保人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五條 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以法律、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設定擔保的,在實現債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該財產進行處理。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一)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三)為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四)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

(五)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條 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九條 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擔保人可以根據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對債務人或者反擔保人另行提起訴訟。

第十條 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擔保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第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後,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後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二、關於保證部分的解釋

第十三條 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代為履行非金錢債務的,如果保證人不能實際代為履行,對債權人因此造成的損失,保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十五條 擔保法第七條規定的其他組織主要包括:

(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

(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

(三)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四)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

(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第十六條 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第十七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如果法人的書面授權範圍不明,法人的分支機構應當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提供的保證無效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按照擔保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的,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債權人自行承擔。

債權人不知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因此造成的損失,可以參照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

《民法通則》有關債權債務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9樓:day宗祀

104.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債務人

履行義務,債務人將履行的標的物向有關部門提存的,應當認定債務已經履行。因提存所支出的費用,應當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財產收益歸債權人所有,風險責任由債權人承擔。

105.依據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合同對產品質量要求不明確,當事人未能達成協議,又沒有國家質量標準的,按部頒標準或者專業標準處理;沒有部頒標準或者專業標準的,按經過批准的企業標準處理;沒有經過批准的企業標準的,按標的物產地同行業其他企業經過批准的同類產品質量標準處理。

106.保證人應當是具有代償能力的公民、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保證人即使不具備完全代償能力,仍應以自己的財產承擔保證責任。

國家機關不能擔任保證人。

107.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的保證合同,一般應當認定無效。

但因此產生的財產責任,分支機構如有償付能力的,應當自行承擔;如無償付能力的,應由企業法人承擔。

108.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應當與債權人訂立書面保證合同,確定保證人對主債務的保證範圍和保證期限。雖未單獨訂立書面保證合同,但在主合同中寫明保證人的保證範圍和保證期限,並由保證人簽名蓋章的,視為書面保證合同成立。

公民間的口頭保證,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證明的,也視為保證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範圍不明確的,推定保證人對全部主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109.在保證期限內,保證人的保證範圍,可因主債務的減少而減少。新增加的債務,未經保證人同意擔保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110.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的,相互之間負連帶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按份承擔保證責任的除外。

111.被擔保的經濟合同確認無效後,如果被保證人應當返還財產或者賠償損失的,除有特殊約定外,保證人仍應承擔連帶責任。

11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抵押物時,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或者在原債權文書中寫明。沒有書面合同,但有其他證據證明抵押物或者其權利證書已交給抵押權人的,可以認定抵押關係成立。

113.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財產作抵押物的,應當認定抵押無效。

以法律限制流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的,在清償債務時,應當由有關部門收購,抵押權人可以從價款中優先受償。

114.抵押物在抵押權人保管期間滅失、毀損的,抵押權人如有過錯,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抵押物在抵押人處滅失、毀損的,應當認定抵押關係存在,並責令抵押人以其他財產代替抵押物。

115.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並負責保管,在抵押期間,非經債權人同意,抵押人將同一抵押物轉讓他人,或者就抵押物價值已設定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為無效。

債務人以抵押物清償債務時,如果一項抵押物有數個抵押權人的,應當按照設定抵押權的先後順序受償。

116.有要求清償銀行貸款和其他債權等數個債權人的,有抵押權的債權人應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17.債權人因合同關係占有債務人財物的,如果債務人到期不履行義務,債權人可以將相應的財物留置。經催告,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義務,債權人依法將留置的財物以合理的**變賣,並以變賣財物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應予保護。

118.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119.承租戶以一人名義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承租人死亡,該戶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約履行的,應當准許。

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應當准許。承租人有條件搬遷的,應責令其搬遷;如果承租人搬遷確有困難的,可給一定期限讓其找房或者騰讓部分房屋。

120.在房屋出典期間或者典期屆滿時,當事人之間約定延長典期或者增減典價的,應當准許。承典人要求出典人高於原典價回贖的,一般不予支援。

以合法流通物作典價的,應當按照回贖時市場零售**折算。

121.公民之間的借貸,雙方對返還期限有約定的,一般應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出借人隨時可以請求返還,借方應當根據出借人的請求及時返還;暫時無力返還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責令其分期返還。

122.公民之間的生產經營性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生活性借貸利率。如因利率發生糾紛,應本著保護合法借貸關係,考慮當地實際情況,有利於生產和穩定經濟秩序的原則處理。

123.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後,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應當予以准許。

124.借款雙方因利率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125.公民之間的借貸,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不予保護;在借款時將利息扣除的,應當按實際出借款數計息。

126.借用實物的,出借人要求歸還原物或者同等數量、質量的實物,應當予以支援;如果確實無法歸還實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適當高於歸還時市場零售**折價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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