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關於離婚的財產分割問題,請求幫助

時間 2022-10-05 14:27:14

1樓:楊文戰律師

你說的情況,如果沒有特殊約定,財產應該還是婚後所得,雖然在女方名下,但仍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可共同分割。

一方如果得房子,要給另一方相應價值的補償。

至於孩子的撫養權,以有利於孩子成長為原則確定,以你說的情況,如果雙方爭扶養權,無特殊情況,由於女方家一直照顧孩子,歸女方的可能性比較大。

2樓:

婚後你現在的情況,能夠協商解決是最好的,婚後的所得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是做共同分配的。

如果想要房子,那要看其價值,如果房產價值高於你所得的離婚分配財產,那就得給與女方補償。

還有就是牽扯到孩子撫養權的問題,如果你的收入高於女方且具有以後有利於孩子成長生活的家庭條件,在尊重孩子的意見的情況下,法院一般會判決撫養權你的。

3樓:君子明德弘毅

婚後財產均分婚前是誰的給誰,這房子是你一人的錢買的還是兩個人合買?怎麼證明這些東西是你婚前所有的。而撫養是看彼此之間的意思,誰有更好的能力條件誰養,當然另一方也是有權利看望,也有義務盡力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是婚後取得的財產,雙方又沒有特別約定的,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關於財產的分割與孩子的撫養如果夫妻雙方能協商的按協商處理,不能協調一致的,起訴離婚時,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

關於離婚的財產分割問題

5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司法解釋 相關規定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6樓:小然打噴嚏

離婚時,能否返還「禮金」?

「禮金」是中華民族幾千年來流傳下來的習俗,雖然不被法律讚許,但誰也避免不掉。筆者二ooo年結婚之時,也曾給過愛妻一千零一元(千里挑一)禮金:),當然,那時已流行萬里挑一甚至十萬里挑一了。

正因為禮金數額巨大,凝含有饋贈者甚至饋贈者父母的畢生心血,因此,當夫妻雙方反目時,饋贈方往往要求對方返還。

對於禮金是否可以返還,以往的司法解釋較為籠統,大概處理原則是禮金是附條件贈與。如果雙方結婚時間尚短,可以「酌情」返還,如果結婚時間已較長,則返還的可能性不大了。此次制訂的解釋 (二),規定的更為具體,明確有三種情況可以請求返還:

其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其二: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其三:禮金是婚前給付的,並且給付的行為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既便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如此明確,仍存在法律問題。誠然,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便已經在一起同居了,禮金仍然可以返還,甚至可以說是全部返還,但是,對於婚後一方給付禮金的行為,仍雖然法律爭議:

(1)婚後,一方給付另一方禮金,是否共同財產的問題。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接受的贈與均為共同財產。那麼,一方給付另一方的禮金,也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贈與」,這部分「贈與」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妻雙方對部分財產的「約定」呢?

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贈與方還可以拿到禮金的一半;如果是對財產的特別「約定」,則只能屬於受贈方。筆者認為,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為宜,理由是,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約定財產需採用書面形式。因此,只要當事人送禮金時,沒有附上書面形式以表決心,就應當屬於共同財產。

(2)婚後,一方父母給付另一方禮,是否共同財產的問題。同上理由,結合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筆者認為該贈與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給你個**!~

7樓:張娟律師

回答您好,我是律臨平台合作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

提問你好,結婚4年半,孩子兩歲

他上班,我在家照顧孩子,

房子是婚前他們家買的

我離婚不想要孩子

贍養費怎麼出,

有一點點存款

回答對於孩子撫養權的情況,一般來說是要看幾點的,包括孩子的年齡、平常是誰在照顧、父母雙方各自的經濟條件等等依據《婚姻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和長期的司法實踐,其基本原則是「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

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這些情況可以優先考慮的。

如果是父母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並且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離婚只是使得你們夫妻雙方的婚姻關係終結了,但您雙方和孩子的關係卻不會因為離婚而斷裂的,離婚的雙方對於子女撫養的義務依然是存在的。

如果是從法律角度來說,撫養費按月支付標準是: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總收入的百分之20到30的比例判決的。

對於在北上廣深等一線城市,具體數額原則掌握在800~2000元每月。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50。2、對於高收入的。

按照上述比例計算高於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果沒有特殊情況,一般不超過3000元每月。3、對於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低於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較多其他財產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決,以維護子女的合法權益;如財產不多或無財產的,結合撫養人的撫養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於上述幅度判決,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對於無收入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如具有勞動能力的,原則上應支付子女撫養費,因撫養子女是父母的義務,不能因暫時無收入而免除其義務,應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對於子女患重病、出國讀書(須經雙方同意)等特殊情況,可超過上述幅度判決。

如果您雙方的財產都是婚後購入的話,這個沒有什麼疑問,確實屬於共同財產的,也就是如果離婚的話,夫妻雙方是一人一半的。

但如果財產有涉及婚前的首付的情況的話,婚前首付的部分是不屬於的,也就是分割的話,首付部分是不參與共同財產的一人一半的劃分的,是要先摘出來後,再按剩餘的部分來分的。

然後如果財產上還有貸款的話,劃分的話是取得財產的那一方要給不拿財產的那一方支付目前的實際**的一半(撇去首付的部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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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離婚財產分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雙方均等分割;屬於個人財產的,另一方無分割的權利。如果簽訂財產分配協議的,按照協議分割。

9樓:婚姻律師劉輝

每個人在離婚時都想自己多分財產,對方少分財產或是部分,但依法分割才是公平。分割財產時注意區分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及雙方父母出資部分。父母出資往往是爭議最大的一部分。

10樓:工墳

陪嫁物品屬女方,伙食費應按照協商解決!還有就是結婚後所賺的錢為夫妻共同財產!

11樓:匿名使用者

南方要求不合理~~女方不要賠償男方父母伙食費~~結婚~財產就是共同的 ~~一人一半~

12樓:大肥

如果結婚時間不長就離婚,一般是女方帶回自己原來的嫁妝,至於男方要求的酒席、拍照,喜糖、精神損失費等是不合理的,至於伙食費就更談不上了!損失是雙方的,女方也有精神損失啊,又找誰去要呢?除非女方婚姻中有明顯過錯,否則其他要求都是得不到支援的!

13樓:b區不良少年

1、男方所謂的「精神損失費」完全是無稽之談,法律不會支援它。

2、根據最高人員法院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過錯方要承擔更多的責任,因此,女方不是過錯方的話,在財產分割上有更多的有時。

3、嫁妝是夫妻共同財產。

4、伙食費這樣的型別,一般說來是生活必須或者饋贈,都不在理陪範圍之內。

5、注意,最好請律師

14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理。乙個男人這麼計較不是吧……

關於離婚財產分割的問題 35

15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情況下婚前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後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法律的規定,只有過錯方有上述法定情節,無過錯方提起賠償請求,法院才可能會支援。

您沒提供具體案情的話,只能是單調的法條支援。

您在提問中都沒有說有哪些婚前購置的財產?

是否有房屋?房屋的出資組成?

有無共同債務?

有無接受雙方父母贈與房屋?

你目前共有財產有哪些?

您連這些資料一點都沒提供,是無法進行下一步的案件推斷的

16樓:婚姻律師劉輝

每個人在離婚時都想自己多分財產,對方少分財產或是部分,但依法分割才是公平。分割財產時注意區分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及雙方父母出資部分。父母出資往往是爭議最大的一部分。

17樓:劉誠發律師

回答您好,1、一般均分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對共同財產平均分割。2、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

3、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淨身出戶」;等等。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您好,您對我的回覆滿意的話,希望能在採納後給我乙個贊哦,您的鼓勵是我回覆的動力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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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分割問題,急,請教離婚財產分割問題,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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