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審查被告人實施犯罪時是否已滿十八周歲,相關法律法規是如何規定的

時間 2022-09-21 05:45:49

1樓:匿名使用者

在有些刑事案件中,是否年滿18周歲將對如何量刑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別是有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請問一般應如何認定被告人是否已年滿18周歲?讀者:

孫先生孫先生: 《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條規定:「審查被告人實施犯罪時是否已滿十八周歲,一般應當以戶籍證明為依據;對戶籍證明有異議,並有經查證屬實的出生證明檔案、無利害關係人的證言等證據證明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應認定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沒有戶籍證明以及出生證明檔案的,應當根據人口普查登記、無利害關係人的證言等證據綜合進行判斷,必要時,可以進行骨齡鑑定,並將結果作為判斷被告人年齡的參考。

未排除證據之間的矛盾,無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滿十八周歲且確實無法查明的,不能認定其已滿十八周歲。」

2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未成年指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案件。周歲按照公曆的年月日計算,從周歲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3樓:戚廣利

以周歲計算,周歲按照公曆的年月日計算,從周歲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4樓:匿名使用者

1、被告人十四周歲以上十八周歲以下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2、被告人年滿十六周歲就應當負刑事責任。

法律對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在量刑上有何規定?

被告人犯罪時不滿十八歲,審判時已滿十八歲,是否還需要通知其法定**人到場?為什麼?懂得說

5樓:葉赫那拉聞多

被告人犯罪時不滿十八歲,審判時已滿十八歲,是否還需要通知其法定**人到場?為什麼?懂得說

回答你的提問;

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 對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並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到場的法定**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

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綜上所述,犯罪時未滿18周歲,審判時已滿18周歲的,人民法院無需通知其家屬到庭。已滿18周歲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沒有法定**人之說法。

6樓:清泉

被告人犯罪時不滿十八歲,是應當通知法定**人到場,,審判時已滿十八歲是可以通知其法定**人到場,審判時已滿十八歲說明審判時已經不是未成年人了,不是未成年人了,有些權利就不應該按照未成年人那麼保護了。

7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因為審判時已具完全行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如何認定被告人犯罪時年齡問題

8樓:空谷盤

發文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發布日期:1991-7-22

執行日期:1991-7-22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粵法刑一(1991)9號《關於如何認定被告人犯罪時年齡問題的請示》已收閱。經研究,答覆如下:

在審判中,特別是在處理死刑案件時,必須把被告人犯罪時的實際年齡作為案件的重要事實予以查清。在一般情況下,認定被告人的實際年齡應當以戶口登記為基本依據,結合人口普查登記和其他有關資料,並經過認真調查核實後加以確定。對被告人實際年齡有異議或者疑義時,更應當多方查證核實。

如果有足夠證據認定戶口登記冊上記載的年齡有誤,就應以查明的實際年齡來認定。如果經反覆調查,確實查不清的,應當按照從寬的原則予以掌握,以留有餘地。

附: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被告人犯罪時年齡問題的請示 粵法刑一(1991)9號

最高人民法院:

近年來,我院在審理死刑案件中,在認定被告人犯罪時是否已滿18周歲,遇到幾個問題,特請示如下:

一、戶口登記冊和被告人的身份證上記載被告人犯罪時年齡已滿18周歲,但被告人及其家屬提出證據證明被告人犯罪時未滿18周歲,戶口冊和身份證上記載的年齡有誤,經查屬實的,如何認定被告人犯罪時的年齡ⅶ我們認為,有足夠證據認定戶口冊和身份證上記載的年齡有誤的,就應以查明的實際年齡來認定。如被告人李慶新故意殺人案。被告人李慶新懷疑其女友葉曉英另有所愛,遂起意報復。

於1989年8月2日下午七時許,使用單刃尖刀一把將葉當場剌死。當地戶口登記冊和被告人李慶新的身份證記載李是1970年12月21日出生的。據此,一審法院認定李慶新犯罪時已滿18歲,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告人李慶新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收案後經審理查明:1971年出生的與被告人同村的有四人,且李慶新最小。

而第四個出生者的時間是1971年11月。這說明,戶口登記冊和身份證登記李的年齡有誤,應予糾正。最後,本院認定李慶新犯罪時未滿18周歲,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改判其死緩。

二、戶口登記冊和身份證上記載被告人犯罪時的年齡已滿18周歲,但被告人或其家屬提出其犯罪時未滿18周歲,卻不能提出旁證證實,經法院多次調查仍無法證明他們提出的年齡是真實的。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認定被告人犯罪時的年齡ⅶ我們認為,戶口登記冊和身份證是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如無足夠證據證明其記載的年齡有誤就應以此為準。但在量刑上要予以適當考慮。

如被告人甘桂榮等九人盜竊、銷贓案。甘桂榮於1989年3月至8月間先後四次夥同他人盜竊,盜竊財物價值人民幣14萬多元,後二次盜竊財物價值也有7萬多元。戶口登記冊和身份證記載甘桂榮是1971年2月30日出生的。

一審法院根據被告人出生地以農曆計算出生日期的習慣推算出甘桂榮是1971年3月26日出生,認定他後二次盜竊已滿18周歲,以盜竊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甘桂榮不服,以他是農曆1971年3月26日即公曆4月28日出生的,前三次盜竊未滿18歲為由提出上訴。甘桂榮的父母出具一張十名同村人聯合簽明的證明,證明甘是1971年12月30日出生。

經本院二審審理查明,在證明上簽名的大多數人均不知道甘桂榮的出生日期,其簽名是應甘的父母要求所為,少數人說甘桂榮是1971年11月出生的,而甘桂榮父母則一口咬定甘桂榮是1971年12月30日出生。甘桂榮說自己是農曆3月26日出生也毫無根據。據此,本院認為,應認定甘桂榮後二次盜竊已滿18周歲,但考慮到他後二次犯罪剛滿18周歲,而且他這二次盜竊的大部分贓物已被追回,為了慎重而改判其死緩。

以上意見是否妥當ⅶ請復示。

1991年3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犯罪是不滿18周歲而審時已滿18周歲,且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法院是否應當為他指定辯護律師?

9樓:匿名使用者

對人民法院指定辯護律師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必須指定的;一種是根據情況可以指定,可以不指定。人民法院應當為以下幾種人指定律師進行辯護:

1.具有盲、聾、啞等生理缺陷的被告人。不需要盲、聾、啞同時具備,只要具備其中一項即可,如果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這裡的盲、聾、啞人是指,盲,必須是雙目失明;聾,兩隻耳朵都聽不見聲音;啞,不能說話。這些生理上的缺陷,給行為人帶來了困難或者障礙,不可能和正常人一樣認識問題和識別事物,所以人民法院必須指定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2.未成年被告人。就是按公曆計算,年齡未滿18周歲,如果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因為未成年人正在生長、發育階段,智力發育還不夠完善,社會知識少,還不具有完全識別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同時,也缺乏依法保護自己訴訟權利的意識。由於未成年人處於這樣乙個特殊的時期,法律這樣規定,也是充分保障其權利的具體體現。

3.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檢察院起訴提供的情況和主要證據認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如果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如果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發現根據案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律師的,應當休庭,為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

因為,死刑是我國處刑中最重的一種刑罰。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一旦執行了死刑,事後發現了錯誤也是沒法挽回的,因此,必須慎重對待死刑,讓被告人充分地行使自己的辯護權。

10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應考慮到為其指定辯護人的幾種情況: 指定辯護

(1)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為他指定辯護人。   (2)被告人是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他指定辯護人。   (3)被告人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根據司法實踐,以下五種情況,人民法院也考慮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   (1)一案有數個被告人,其中只有乙個人或幾人委託辯護人,而其他並未委託者,法院可以為本案的其他人指定辯護人。   (2)被告人為外國人或案件具有涉外因素,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3)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4)非少數民族聚居區人民法院審理的被告人為少數民族時,被告人不懂普通語又沒有委託辯護人,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5)年老體弱又反應遲鈍的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11樓:

判決了嗎,是你這邊請的律師嗎,建議先諮詢別的律師

,問清楚法院審理流程

12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犯罪時未滿18周歲 就必須按照未滿18周歲來審理案件, 沒有辯護人,法院會依法指定辯護律師。

13樓:匿名使用者

庭審時已滿十八周歲的,可以不指定辯護人.

14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六條 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一)盲、聾、啞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二)**審理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法院可以不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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