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欠錢可以不還嗎,賭博欠的賭債可以不還嗎

時間 2022-09-19 19:35:49

1樓:淮安浙江人

一、依法律規定,賭博是違法的,賭債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護的。

從這個意義上講,賭債,你確實是可以不還的。

二、賭債可以不還的前提條件是:在法院審理時,你必須證明你欠對方的債務,是賭債!

這個證明必須是足以讓法官信服的,而不是光憑你自己乙個人嘴巴來說說就可以了。必須有相應的證據。否則,我們可以退一步設想一下:

如果嘴巴說說就可以了,那不是賭債的,是不是也可以通過這種方式來逃避債務呢?

三、人生在世,願賭服輸!

做人做人,做的是人,不是鬼不是賊,不是下三爛!

在普通老百姓的眼裡,賭博確實不是好事,但如果是你自願去賭的,那賭輸賭贏都是正常的!豈能賭贏了,拿人錢;賭輸了,就賴帳?

做人如果不要臉了,那啥事做不出?願賭則要服輸!

賭博害人,千古真理!不必再去實踐再去證明一下了。無數事實說明:如果長期沉迷賭博,基本上沒乙個有好下場的。

2樓:龐方方律師

回答您好,這邊已經看到您的問題了

因賭博而產生的債務,俗稱賭債。賭債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但是,司法實踐中,債務人對於「是賭債」負有舉證義務,否則會被認定為「不是賭債」。

您這邊具體遇到什麼問題了,我來幫您分析一下

按照法律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非法活動而借款,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因此,因賭博所產生的接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借款人可選擇不還錢。《民法通則》第九十條,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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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按照法律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非法活動而借款,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因此,因賭博所產生的接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借款人可選擇不還錢。《民法通則》第九十條,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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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賭博而產生的債務,俗稱賭債。賭債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但是,司法實踐中,債務人對於「是賭債」負有舉證義務,否則會被認定為「不是賭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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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匿名使用者

有借有還,再借不難。而且勸你不要再賭了,賭博相當於跌入萬丈深淵,一旦沉迷無法自拔,況且有個規律,贏了的還想再贏,輸了就想翻本,最後不賭得傾家蕩產誰也別想收手

4樓:熙熙

你首先要有信用嗎,你說輸光了不還人家錢了人家克寧不借你啊,你不會不輸光了啊

5樓:匿名使用者

人家不借你是應該的,你沒有信用還沉迷賭博。戒賭

對你有利無害

6樓:敬榮軒

你可以打他,他也可以砍你。自已看著辦。

賭博欠的賭債可以不還嗎

7樓:冰冰大柚子

賭債屬於非法債務,不需要償還。同時可以到公安機關舉報賭博的行為。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民法通則第134條第3款及《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3條、第 164條的規定予以制裁。

賭博犯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構成賭博犯罪的行為必須是以營利為目的,行為人實施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是出於獲取金錢和財物的目的,具體表現為以錢財作賭注,或者自己不參加賭博,從賭博活動中抽頭漁利。如果參與賭博活動,涉及金額很小,僅僅是為了消遣、娛樂的,不構成犯罪。

構成賭博犯罪的行為具體包括三種:

(一)聚眾賭博,即為賭博活動提供賭場、賭具,組織、招引他人參加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的行為。聚眾賭博時,行為人有的自己也參加賭博,有的則本人不參加賭博,但都屬於聚眾賭博的情況;

(二)開設賭場,即以營利為目的,營業性地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為;

(三)以賭博為業,即以賭博為常業,以賭博所得為主要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的行為。只要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上述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其中一種行為,就構成了賭博犯罪。犯賭博罪的,要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8樓:我是一陣風的

賭博在我國屬於違法行為,所有的賭博活動都不受法律的保護。賭債屬於非法債務,不需要償還。同時可以到公安機關舉報賭博的行為。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

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民法通則第134條第3款及《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3條、第164條的規定予以制裁。

實踐中,要是當事人欠下的是賭債的話,那麼這樣的債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因此欠債的人可以拒絕支付對方賭債。

9樓:愛理說法

賭博是違法行為,賭債也屬於非法債務,法律是不保護的。

10樓:潘娜_律師

賭債可以不還嗎?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賭債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11樓:黑龍g一一一

賭博是違法的所產生的債權責務不受法律保護可以不還

12樓:熱愛觸寶

只有能證明是賭債而不是普通欠債,可以不還,法律也不追究,但賭友會找麻煩的

13樓:煙雨如龍

不可以。法律上也是有規定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袖珍椰子又名矮生椰子、袖珍葵,是棕櫚科袖珍椰子屬植物,原產於墨西哥和瓜地馬拉。因為袖珍椰子性耐陰,故十分適宜作室內中小型盆栽,裝飾客廳、書房、會議室、賓館服務台等室內環境,可使室內增添熱帶風光的氣氛和韻味。 矮種椰子按果實和葉片顏色分為紅矮、黃矮和綠矮三類。

植株僅高5-15公尺,自花授粉,3-4年開始結果,果小而多,椰肉薄、軟,含油率低。經濟壽命30-40年。主要作水果、雜交親本和觀賞用。

借錢去賭博有寫欠條但現在無力償還債務算詐騙嗎對方不知道是去賭博

15樓:白色的明

借錢不還也可構成詐騙罪,即借貸式詐騙,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借貸的形式,騙取公私財物的詐騙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詐騙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

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也有規定,以盈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因此,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有可能會受到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

16樓:一頭好汗

「借錢不還」也可構成詐騙罪!

區分行為人「借款不還」的性質,應充分考慮行為人借錢時的主觀故意、有無償還能力以及對所借款項的使用情況等綜合因素。

「借錢不還」型詐騙,即借貸式詐騙,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借貸的形式,騙取公私財物的詐騙方式。此類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時有發生,由於犯罪人通常都是披著民間借貸的面紗實施,而且多發於親戚、朋友、熟人之間,因此與民事案件中的債權債務糾紛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必須進行嚴格審查,防止將債務糾紛作為犯罪處理,避免打擊無辜。

一、借貸式詐騙和民間借貸之間的區別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受害人陷於錯誤認識並「自願」處分財產,從而騙取數額較大以上公私財物的行為」。借貸式詐騙與民事債權債務糾紛在表現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處,如都是以借款為名轉移財產、到期無法償還債務等等。本案中,羅小兵就提出他和被害人之間有借款的口頭約定,還有支付本息的行為,雖然還不起借款,但其行為屬於民間借貸,並非詐騙。

那麼借貸式詐騙和民間借貸之間在表現形式上有什麼區別呢?我們如何在具體案件中進行判斷呢?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行為人的主觀意圖不同

詐騙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為人在借錢時就具有不歸還的意圖。詐騙罪以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作為主觀構成要件的,因此,詐騙人「借錢」只是其虛構的幌子,主觀上根本沒有歸還的意圖。而正常的借貸人在借款時卻具有歸還的意思,往往只是因為客觀原因造成債務不能及時歸還。

(二)行為人採取的方式不同

詐騙人在借款時都會採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手段,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如虛構借款用於某種投資或營利性的活動,又如虛構自已的財務狀況,使被害人誤信其有歸還的能力。而正常借貸中,借款人往往會如實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採用欺騙的方法。

(三)行為人對借款的態度不同

詐騙人在騙得財物後不會考慮歸還財物,因此在財物的使用上毫無顧慮和節制,直接造成財物的滅失,如將借款用於賭博、吸毒或個人揮霍;而民間借貸中,借款人本身具有歸還借款的能力,或者將借款用於可產生合法收益的途徑,以保障歸還借款。

二、如何判斷行為人非法占有的主觀意圖

在司法實踐中,很多借貸式詐騙的犯罪人在歸案後,總是會提出其與被害人之間是正常的借貸關係,甚至提供借條等證據予以印證,給判斷此類案件的性質造成困難。比如,本案中認定羅小兵行為性質的關鍵,就在於羅小兵當時的真實意圖是什麼。主觀意圖存在於人的大腦中,是一種意識形態,無法直接從思維中剝離出來加以認證。

往往只能依靠行為人的自我敘述,但真實性值得懷疑,更多的是要結合其具體行為表現一類進行判斷,因為「行為是基於人的意識而實施的,或者說是意識的外在表現」。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不能僅僅聽信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而是要根據被告人的客觀行為以及其他客觀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判斷,行為人在犯罪中的行為表現往往更能表現出其主觀意圖。在判斷行為人是否是有非法占有意圖時,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行為人借錢的理由與實際用途

在正常的民間借貸中,借款人會告知債權人借款的真實用途,讓債權人知曉借出資金的用途和風險,從而做出決定。而在詐騙案中,犯罪人通常會編造一些虛假的借款用途,如投資、工程建設等正當而且有豐厚利潤的專案,使被害人產生其借出資金安全並能及時收回的錯誤認識。而實際上,犯罪人在獲得借款後會將錢用於一些高危或者無法收回資金的活動,如用於賭博、供自己揮霍等,從而導致被害人的資金無法收回。

行為人對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會反映出其借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借款時的理由與實際使用的異同,也可以反映出行為人在借款時是否有虛構事實或隱瞞真象的客觀行為,是考察行為人主觀心態的重要依據。

(二)行為人借款時的財務狀況

行為人借款時的財務狀況是判斷其是否準備歸還借款的重要因素,行為人財務狀況結合其對借款的用途,能夠準確把握行為人的真實心態。在很多詐騙案件中,犯罪人在本人負債累累或者沒有任何償還能力的情況下,通過虛構事實將自已裝扮成富人或具有償還能力,如謊稱擁有房屋、土地、豪車等,在騙得借款後大肆揮霍,造成借款無法歸還,此類情形應當認定行為人在借款時就沒有償還的意圖。反之,如果行為人本人具有較好的財產條件,雖然通過虛構理由等手段獲得了借款,並用於了賭博等活動造成借款無法按時規還的,但其所擁有的其他財產,如房產、汽車、**等,能夠保證債權人利益不受損失的,應當認定行為人在借款時具有歸還的意圖,不應認定為詐騙。

(三)行為人是否有掩飾真實身份或隱匿行蹤的行為

在借貸式詐騙中,犯罪人在犯罪之前會利用假名、假住址或假證件來掩蓋真實身份,在得手後便銷聲匿跡。還有的犯罪人雖使用真實身份,但在騙得借款後或被害人追償過程中,又通過更換手機號碼、變更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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