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著手的標準改如何界定,犯罪未遂中的「著手」行為如何認定

時間 2022-09-19 09:26:02

1樓:匿名使用者

對著手進行的概念的理解,在刑法理論上存在以下觀點:

一是客觀說。這種觀點從古典派的見解出發把所為實行的觀念作為客觀上的標準進行 確定。例如,從形式上講有:

(1)著手屬於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2)實施了屬於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以及與它有直接密切關係的行為,就是 著手實行;(3)實施完成犯罪的必要行為;(4)實施了針對法益的第乙個侵害行為;(5)實施了日常經驗中犯罪的一般行為;(6)對犯罪表現出危險等都解釋為著手實行。上述各種主張側重點各有不同,但都是從客觀行為本身去 尋求判斷犯罪著手的標準。

二是主觀說。這種觀念是站在犯罪是行為人危險性格發現的近代派的立場。例如,(1) 純粹的主觀說。

犯意的成立應根據其實行的行為可以確切時。(2 )變通的主觀說。有完成能力的犯意表示發動,即犯意的飛速表示發動;或者根 據事物的自然規律,自然的行為應當具有實現犯罪的可能性,當觀念表現在其行動中時。

主觀說歸根結底是以行為人是否存在犯罪意圖為標準,來確定犯罪的著手。

三是折中說。認為犯罪屬於主、客觀統一的綜合行為,對著手實行犯罪也必須從兩方 面加以考察。如休列達認為,犯罪的意思如依據行為人的全部計畫進行,在使該構成要 件的保護客體直接受到危險的行為中明確表示出來時,就有存在實行的開始。

四是主客觀統一說。我國刑法理論認為,著手實行犯罪體現了主客觀的有機統一,犯罪著手之認定應當堅持主觀與客觀相統一的標準,既不能主觀與客觀各執一詞,也不能機械地主張折中。因為著手是犯罪的著手,而犯罪本身是主觀上的犯罪故意與客觀上的犯罪行為的統一,因此,犯罪的著手也應該是主觀上的犯罪意圖已經轉化為客觀上的犯罪行為之際。

具體來講,所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範裡具體犯罪構成要件中的犯罪行為;或所謂著手就是 指開始實行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一犯罪客觀方面的行為;抑或犯罪的著手是指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到犯罪預備行為已就緒,實施犯罪的條件已成熟,客觀上開始實行某種犯罪構成客觀方面所要求的行為。

2樓:戚廣利

「著手」,是指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範裡具體犯罪構成要件中的犯罪行為,是犯罪預備形態與犯罪未遂形態的區分標準之一。認定犯罪的「著手」,須遵循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實踐中,可以通過以下方法來確定犯罪是否著手。

1、考慮實行行為是否已有明確的犯罪意圖。著手犯罪是以行為人具有犯罪意圖為前提的,如同是擦燃火柴,既可以用於點燃香菸,也可以用來放火。只有為了放火而擦燃火柴的行為,才能成為放火罪的著手

2、考慮實行行為是否實際接觸或者接近犯罪物件。如,攜槍埋伏路邊伺機行搶的搶劫犯罪,如果在暴力行為實施之前即被抓獲的,不能認為搶劫已經著手,應認定為預備行為。

3、考慮實行行為是否對犯罪的直接客體造成了直接威脅。例如,踩點和尾隨行為,對犯罪客體只是一種間接的潛在威脅,尚未直接危及犯罪物件的安全。其行為應認定為犯罪預備行為。

當然,已經接觸或者接近犯罪物件,也不能認為是犯罪著手。只有再往前發展一步,直接指向犯罪物件,造成了實際的威脅,才能視為行為人實行犯罪的著手。

4、考慮實行行為是否能夠直接引起危害後果的發生。有些犯罪實行的行為雖然還沒有直接接觸犯罪物件,但只要這種行為能夠對犯罪的客體直接引起危害後果的,就應認為是已經著手實行犯罪。例如,行為人把毒藥投入被害人要飲用的水源裡,由於存在導致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應認定為對犯罪客體造成了侵害,可以認定為著手實施犯罪。

3樓:匿名使用者

保險詐騙,以去保險公司「告訴」為著手;

開槍殺人,以瞄準時為著手;

放火時,以被點燃的物品能夠獨立燃燒時為著手;

。。。。。。

4樓:匿名使用者

犯罪實行行為的著手體現了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統一,它具備了主觀和客觀兩個基本特徵:主觀上,行為人實行具體犯罪的意志已經直接支配客觀實行行為並通過後者開始充分表現出來,而不同於在此之前預備犯的意志。客觀上,行為人已開始直接實行具體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行為,這種行為已不再屬於為犯罪的實行創造便利條件的預備犯罪的性質,而是實行犯罪的性質,這種行為已使刑法所保護的具體權益初步受到危害或面臨實際存在的威脅。

著手實行犯罪是客觀的犯罪實行行為與主觀的實行犯罪意圖相結合的產物和標誌。這兩個主客觀基本特徵的結合,從犯罪構成的整體上反映了著手實行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也給認定著手實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標準。

怎麼認定著手實行犯罪

5樓:

進行刑法分則具體罪名犯罪構成的行為,是法律保護的全權益陷入現實危險。

6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現在的通說,一般認為對法益產生緊迫危險就是著手。

7樓:門榮

回答你好,您的問題我已經看到了,正在整理答案,一會給您發過去。

1、考慮實行行為是否已有明確的犯罪意圖。著手犯罪是以行為人具有犯罪意圖為前提的,如同是擦燃火柴,既可以用於點燃香菸,也可以用來放火。只有為了放火而擦燃火柴的行為,才能成為放火罪的著手

2、考慮實行行為是否實際接觸或者接近犯罪物件。如,攜槍埋伏路邊伺機行搶的搶劫犯罪,如果在暴力行為實施之前即被抓獲的,不能認為搶劫已經著手,應認定為預備行為。

3、考慮實行行為是否對犯罪的直接客體造成了直接威脅。例如,踩點和尾隨行為,對犯罪客體只是一種間接的潛在威脅,尚未直接危及犯罪物件的安全。其行為應認定為犯罪預備行為。

當然,已經接觸或者接近犯罪物件,也不能認為是犯罪著手。只有再往前發展一步,直接指向犯罪物件,造成了實際的威脅,才能視為行為人實行犯罪的著手。

4、考慮實行行為是否能夠直接引起危害後果的發生。有些犯罪實行的行為雖然還沒有直接接觸犯罪物件,但只要這種行為能夠對犯罪的客體直接引起危害後果的,就應認為是已經著手實行犯罪。例如,行為人把毒藥投入被害人要飲用的水源裡,由於存在導致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應認定為對犯罪客體造成了侵害,可以認定為著手實施犯罪。

更多3條

8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著手實行犯罪,就意味著實行行為的開始。著手實行犯罪體現了主客觀的有機統一,犯罪著手之認定應當堅 持主觀與客觀相統一的標準,既不能主觀與客觀各執一詞,也不能機械地主張折中。因 為著手是犯罪的著手,而犯罪本身是主觀上的犯罪故意與客觀上的犯罪行為的統一,因 此,犯罪的著手也應該是主觀上的犯罪意圖已經轉化為客觀上的犯罪行為之際。

犯罪未遂中的「著手」行為如何認定

9樓:賀蘭山上流雲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共和國刑法》第23條第1款的規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完成犯罪的行為狀態。行為人著手實行犯罪,是犯罪未遂的基本特徵之一。著手實行犯罪,有兩個問題要正確把握:

一是正確認定犯罪的著手;二是正確把握犯罪實行行為的特徵。

其次, 所謂著手」,是指犯罪分子開始實行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從犯罪發展的過程看,著手不是犯罪預備行為的結束,而是犯罪實行行為的開始。例如,小偷伸手掏乘客的錢包,伸手」就是實行秘密竊取的開始;舉刀殺人或掏槍殺人,舉刀」、掏槍」就是實行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行為的開始。

這開始的一瞬間,就是著手。它標誌著盜竊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已由犯罪準備階段開始進入犯罪的實行階段。而在著手」以前,小偷尾隨事主,是盜竊罪的預備;殺人犯買刀、麼刀、攜刀,或者借槍,攜槍尋找被害人,是故意殺人罪的預備。

可見,犯罪分子是否著手」,是區別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的根本標誌。

著手是實行行為的開始,所以著手的性質與實行行為的性質是同一的。關於犯罪實行行為的性質,在我國刑法學理論上有不同看法。通說認為,實行行為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行為人實施了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就是實行行為,否則是預備行為。此外,有一種觀點認為,實行行為是指能直接導致犯罪結果發生的行為。筆者認為,這兩種觀點都是從不同的角度揭示犯罪實行行為的特徵,在本質上沒有什麼區別。

但是,這兩種觀點又都不甚圓滿。犯罪的實行行為,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體現犯罪本質特點的行為。1、實行行為是體現犯罪本質特點的行為,例如,詐騙罪的本質特徵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行為人實施了這樣的行為,就是詐騙罪的實行行為,否則就是預備行為或者不構成犯罪的行為;2、實行行為是刑法分則規定的構成犯罪客觀方面要件的行為,不是與客觀方面要件無關的行為;3、實行行為能否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是否造成了實際的危害結果,本身具有不確定性。

如何確定著手,在實踐中是個比較困難的問題。因為犯罪是個極為複雜的社會現象。不同的犯罪,著手」的表現形式和內容,也各式各樣。

例如,實行放火的,一擦然火柴」或者點燃其他引火物」,撬門盜竊的,一撬鎖」,等等。這些不同的表現形式說明,犯罪中的著手」,並沒有乙個固定不變的形式。因此,具體確定某一犯罪是否著手,還要根據全面案情,按照刑法分則有關條文規定的客觀要件進行具體分析、判斷。

如何認定新型盜竊犯罪的著手

10樓:戚廣利

按照通說,「著手」,是指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範裡具體犯罪構成要件中的犯罪行為,是犯罪預備形態與犯罪未遂形態的區分標準之一。

盜竊應當考慮實行行為是否對犯罪的直接客體造成了直接威脅。例如,踩點和尾隨行為,對犯罪客體只是一種間接的潛在威脅,尚未直接危及犯罪物件的安全。其行為應認定為犯罪預備行為。

當然,已經接觸或者接近犯罪物件,也不能認為是犯罪著手。只有再往前發展一步,直接指向犯罪物件,造成了實際的威脅,才能視為行為人實行犯罪的著手。

犯罪預備是如何定義的?

11樓:華律網

犯罪預備,是指為了實施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但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著手實行犯罪的形態。構成犯罪預備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

犯罪分子主觀上具有某種犯罪的目的;2.犯罪分子為實施某種犯罪而進行了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犯罪預備行為;3.犯罪預備行為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預備階段的某一點上。

犯罪預備行為雖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體,但已經使犯罪客體面臨即將實現的現實危險,因而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犯罪預備行為同樣具有可罰性。預備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犯罪預備行為由於尚未著手實行犯罪,沒有實際造成社會危害,因此《刑法》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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