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構成要件與犯罪既遂的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是相同的概念嗎

時間 2022-09-17 11:16:00

1樓:虎說教育

不是相同的概念。

前者是抽象意義上的犯罪構成論,後者是具體意義上犯罪形態論的組成部分。範疇不同,不能劃等號的。犯罪的構成要件是種學理上的**,是抽象概念。犯罪既遂則是一種事實判斷。

可以說,犯罪既遂是犯罪構成論的具體應用,而具體案件,比如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則是犯罪既遂的犯罪構成的應用。而故意殺人未遂,預備,既遂都是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用。構成要件就像乙個人的特徵,既遂的構成要件就像乙個人某一成長階段的特徵,但人,還是這個人。

在罪刑法定原則既已確立的前提下,「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說」更是穩固了其通說地位。但是「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說」不僅在表述上不盡妥當,而且在司法領域裡並不優越於其他學說,在立法層面上更是一籌莫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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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的幾種形式:

1、實害犯

行為必須已造成法定的實害後果,才是該罪的既遂。

2、危險犯

危險犯既遂的要件是發生侵害法益的現實危險,只要行為足以造成某種嚴重後果發生的危險,就是該罪的既遂。

3、行為犯

行為犯的特徵是犯罪行為實施到一定程度即構成既遂。也即,只要實行了某種犯罪行為,就是該罪的既遂。

2樓:匿名使用者

並不是相同的概念,乙個是抽象意義上的,乙個是具體意義上的。

犯罪的構成要件是從抽象意義來講,即具備主觀、客觀、主體、客體四個要件,只要具備這幾個要件,即構成犯罪;而犯罪既遂則是指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完備,區分罪與非罪的標準應適用抽象意義上的犯罪構成要件,即具備那四個要件即可,而區分既遂與未遂的標準則是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是否完備,比如說,故意殺人罪,只要主體上行為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主觀上以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為目的、客觀上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客體上侵犯到被害人的生命權即可,是否造成被害人死亡並非構成故意殺人罪的要件,而是區分故意殺人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

犯罪既遂可分為行為犯、危險犯、結果犯、舉動犯,這都是按具體犯罪構成的完備要素來分的,有的犯罪需為一定的行為達到一定程度才夠成既遂,有的犯罪則是以是否構成一定的危險為區分標準,有的犯罪是以特定結果的發生為標準,有的則是一著手即夠成犯罪既遂,但是這些型別的犯罪既遂並不因為達不到具體的標準就不構成犯罪,可能因各種情況構成預備犯、未遂犯及中止犯等。

說得可能不夠準確,以交流**為主~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3樓:王麗的壁畫

不同,犯罪的構成要件有三要件和四要件說,是乙個較為抽象的概念,而犯罪既遂應該是針對具體的犯罪而言的,就比如故意的認識內容不同的罪名要求就不同。

4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同一概念。犯罪的構成要件有三要件和四要件兩種說法,犯罪的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態,兩個根本都是風馬牛不相及的,為什麼你會把他們放在一起呢?

5樓:凌城崛起

前者是犯罪構成論,後者是犯罪形態論的組成部分。範疇不同,不能劃等號的。

犯罪的構成要件是種學理上的**,是抽象概念。犯罪既遂則是一種事實判斷。可以說,犯罪既遂是犯罪構成論的具體應用,而具體案件,比如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則是犯罪既遂的犯罪構成的應用。

而故意殺人未遂,預備,既遂都是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用。構成要件就像乙個人的特徵,既遂的構成要件就像乙個人某一成長階段的特徵,但人,還是這個人。這樣說明白嗎?

ps:司考更傾向於兩階段的理論,並且司法實務中那個理論用得更順暢。建議看看

犯罪構成要件是不是犯罪的必備要件?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雖然各個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都有特殊性,但如果將各種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歸納、整理加以概括抽象的話,任何犯罪構成都包括四個方面的要件:犯罪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

7樓:

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呢?

8樓:善良的

犯罪構成要件是犯罪的必要且充分條件,但是故意殺人罪未遂與既遂是兩種犯罪形態,二者的犯罪構成要件並不相同。雖然我們在研究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時為了方便大多是以既遂為模式,但實際上分為未遂意義上的構成要件和既遂意義上的構成要件。也就是說故意殺人未遂也是符合了自己的全部構成要件。

犯罪構成要件從不同角度說明行為對法益的侵犯性和行為人的罪過性的實質內容。如果某種因素不具有這種實質內容,就不可能被刑法規定為犯罪構成要件。犯罪構成要件是一種法律規定,而不是具體事實。

最初的構成要件理論曾將符合法定構成要件的事實稱為具體的構成要件,但當今刑法理論一般認為這種稱謂混淆了法律規範與具體事實。以下所說的犯罪構成的具體要件或具體構成要件是指法律規定,而非具體事實。

犯罪構成由一系列主客觀要素所組成,其中的「要素」就是構成犯罪必需具備的條件(犯罪構成要素);各個要素之中又包含若干因素(犯罪構成因素)。簡而言之,若干因素組成乙個要素,若干要素形成乙個犯罪構成。

犯罪構成不是各個要素的簡單相加,而是各個要素的有機統一;各個要素按照犯罪構成的要求相互聯絡、相互作用、協調一致,形成為乙個整體。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我國長期以來的理論不發達,有的書上將犯罪構成和犯罪構成要素等同起來使用(即有時表述的是犯罪構成,實際上是指的犯罪構成要素,有時表述的是犯罪構成要素,實際上是指的犯罪構成),有的書上表述的犯罪構成實質上指的是犯罪成立條件。在讀書的時候要注意結合語境進行判斷。

9樓:用q戶名

犯罪構成要件是犯罪的必要且充分條件。

犯罪構成的必要條件有四個:

1、主體方面,行為人人必須是單位或有刑事責任能力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個人。

2、客體方面,行為人的行為必須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

3、主觀方面,行為人的行為在主觀上存在著故意或過失。

4、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實施了一定的危害行為或產生了一定的危害結果。

10樓:小丟

題主你混淆了犯罪成立和犯罪既遂形態。

犯罪成立不意味著犯罪既遂。

舉例,張三想要殺死李四,捅了李四三刀,捅成重傷,李四失血過多昏過去,張三以為李四已死走了,實際上李四沒死,後來被別人救了。

不管用四要件還是二階層,此時張三的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

但是由於張三的行為沒有造成李四死亡的實害結果,因此,犯罪形態是未遂。張三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

犯罪成立和犯罪形態是兩回事哦。但我相信我回答時題主一定已經弄明白啦,回答是希望以後有人看到這個問題可以更好地理解。

11樓:匿名使用者

親,你是不是用的高銘暄或者是趙秉志的刑法教材啊?

你的理解完全沒有錯誤,按照你所引用的教材的觀點,刑法分則是以既遂犯罪為模板進行制定的,故意殺人罪即是指故意殺人罪的既遂,而所有的未完成形態都是參考刑法分則的相關條件進行定罪量刑的。但正如你所認識的一樣,將刑法分則的條文理解為既遂犯罪式是有問題的,至少不能夠完全解釋構成要件到底是既遂犯的構成要件,還是成立犯罪的構成要件。

所以不是你理解有問題,是我國傳統刑法理論有自相矛盾的地方。你可以參考張明楷的《刑法學》第四版教材

12樓:匿名使用者

矛盾具有特殊性,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lz你讓我怎麼回答呢

犯罪既遂形態主要有哪幾種?

13樓:匿名使用者

犯罪既遂,是指行為人所故意實施的行為已經具備了某種犯罪構成要件的全部要素。

分類:1、行為犯

把法定犯罪行為的完成作為既遂標準的犯罪。

2結果犯

不僅實施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

3危險犯

以行為人實施危害行為造成法律規定的發生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作為既遂標準的犯罪。

4舉動犯

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一著手實行犯罪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復合構成要件,從而構成既遂的犯罪。

犯罪的既遂與未遂的區別,犯罪的既遂與未遂的區別

犯罪既遂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已經齊備了刑法分則對某一具體犯罪所規定的全部構成要件。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具體來說,兩者有以下的一些區別 1.犯罪結果不同 未遂的結果是犯罪目的無法完成,既遂則是完成了犯罪目的。2.定義不同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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