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一萬一千多怎麼量刑,盜竊10000元怎麼定罪量刑啊

時間 2022-09-15 13:26:07

1樓:戚廣利

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盜竊10000元怎麼定罪量刑啊

2樓:匿名使用者

這已經構成了盜竊罪,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下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有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下: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為「數額特別巨大」。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數額巨大,應當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這個量刑幅度量刑,並處罰金。

4樓:匿名使用者

在司法實踐中,認定盜竊犯罪時,普遍存在重數額,輕情節的現象,以致於把有罪當無罪或把無罪當有罪處理,或者重罪輕判或輕罪重判。因而,有必要對盜竊情節在定罪量刑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其如何適用問題,進行**。 一、情節在定罪量刑中的地位和作用。

從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在數額較大、巨大、特別巨大三個量刑檔次中,也把相應的情節作為適用相應量刑檔次的條件之一。如在普通盜竊中,與「數額較大」相對應的是「多次盜竊」;在加重盜竊中,與「數額巨大」相對應的是「其他嚴重情節」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這就是說,不僅盜竊數額是定罪和適用不同刑罰檔次的依據和條件,盜竊情節也是定罪和適量刑的依據和條件。

盜竊數額和情節都可以獨立影響定罪和適用刑罰。盜竊情節雖不能單獨決定是否適用死刑,但也是決定能否適用死刑的乙個必不可少的條件。因而,在司法實踐中,絕不能忽視盜竊情節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

二、修訂後刑法關於盜竊情節的規定。 刑法關於盜竊罪情節的稱謂有四種: (1)與數額較大相對應的是「多次盜竊」。

(2)與數額巨大相對應的是「其他嚴重情節」。 (3)與數額特別巨大相對應的是「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4)在盜竊珍貴文物中使用了「情節嚴重」。

這四種情節中第一種情節既是定罪情節,又是量刑情節。對「多次盜竊」比較好掌握和界定(見罪與非罪專題),而後三種情節則不好掌握和界定,尤其是後三種情況之間的界限難以劃分。即何為「嚴重情節」?

何為「特別嚴重情節」?「嚴重情節」和「特別嚴重情節」與「情節嚴重」又有什麼區別?從後三種情節與量刑的關係來看,是乙個逐步公升級的情節,即一級比一級嚴重。

但從文字表述來看,二、三情節之間使用了逐步公升級的文字表述法。四種由於物件不同卻又使用了與第二種語義相近的文字表述法。因而這裡「情節嚴重」只適用盜竊珍貴文物。

但我們認為,儘管第四種盜竊物件與第

二、三種不同,但使用「情節嚴重」似有不妥之處,即不利於對無期或死刑以下量刑幅度的劃分。 三、「嚴重情節」與「特別嚴重情節」的認定及累犯加重處罰的適用。 最高法院1997年11月4日,《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標準,同時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盜竊數額達到「數額巨大」標準,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盜竊金融機構的; 3.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4.累犯; 5造成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和其他嚴重後果的; 6.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7.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 8.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從上述《解釋》來看,盜竊數額以外的情節,是隨著數額的變化而發生性質變化的。

司法實踐中,認定盜竊情節到底是屬「嚴重情節」還是「特別嚴重情節」,一定要結合具體盜竊數額來綜合判定。對累犯,主犯能否作為「其他嚴重情節」和「特別嚴重情節」的量刑情節,理論有不同看法。 有人認為:

解釋第6條第(三)項中,對盜竊「數額較大」或者「數額巨大」的犯罪行為若具有主犯、累犯等八種情形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或「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即有這八種情形的犯罪分子均需要在上法定刑幅度內裁量刑罰,導致了高於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判決出現。審司法機關違背立法解釋的表現,屬於越權解釋。

[1] 筆者認為,解釋第6條(三)項關於加重情節的解釋,既不違法,也未越權,是依照法律規定作出的司法解釋。首先,「其他嚴重情節 」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刑法第264條規定的兩種加重處罰情節,因而對其進行司法解釋,有其法律根據,並沒有越權和違法。第二,刑法第264條把「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和「數額特別巨大或者個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分別作為遞進加重處罰的兩種情形。

解釋機關既然有權對數額加重處罰作出解釋,當然也有權對情節加重處罰作出解釋。因而,解釋第6條(三)項的內容,只存在是否合理問題,不存在違法越權問題。 那麼,解釋第6條(三)項的八種加重情形是否合理呢?

《思考》一文僅就累犯、主犯提出了批評,對其他幾種情形未加評述。這裡,也僅就累犯和主犯是否可以作為加重處罰的情形,談一點看法。 對累犯和主犯作為加重處罰的情形,有許多同志表示異議,他們認為,這種做法,是兩次從重打擊累犯和主犯。

[2]第一次是把本應在第一檔法定刑內量刑的犯罪拿到第二檔去量刑,第二次是把在第二檔法定刑中對其再從重處罰。使累犯和主犯加重又加重,顯失公平。 筆者認為,客觀地說,從表現上看,將累犯和主犯作為加重處罰情形,似有雙重加重之嫌,存在不合理之處。

但只要稍加分析,就可以知道,這種解釋仍有合理之處,只要適用正確,也不會造成雙重加重。這裡先用兩個案件作比較。甲某,累犯,先後因盜竊,三次入獄,共服刑期14年。

甲某第三次出獄後不久,又先後三次盜竊他人現金9900元,全部揮霍,分文未退,且認罪態度不好。乙某,先後五次盜竊他人現金9900元,全部揮霍,分文未退,認罪態度不好。甲、乙屬於同一地犯罪,該地區盜竊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是1000元,「數額巨大」的起點標準是10000元,當地法院對乙某按數額較大的量刑幅度,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對甲某以「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我們認為,上述判決是非常正確的。由於甲乙的盜竊數額都已接近「數額巨大」標準。

如果甲、乙都不是累犯,根據其犯罪數額和情節,都可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而甲某系累犯,如果按「數額較大」量刑,對其只能判刑三年,這實際上對累犯沒有從重。因而,把甲作為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即體現了對累犯的依法從重,也符合本案的實際情況,顯得公平合理。

相反,如果對甲乙都判刑三年,則會使人感到不公平,不合理。這是累犯與非累犯犯罪相比。累犯與累犯相比,也有這種情況。

如累犯丙某盜竊10000元,剛好達到數額巨大的起點,其他情節與甲某基本相同。按照「數額巨大」的標準,法院對丙某判處有期徒刑5年。甲與丙都是累犯,盜竊情節相同,只是數額相差100元,如果不把甲作為「其他嚴重情節」者,甲只能判刑三年,甲、乙兩人刑期則相差兩年,顯然不合理。

可見,將累犯和主犯作為加重情節是合理的。 在司法實踐中,對累犯、主犯適用加重處罰時,應該注意如下兩個問題: 1、解釋使用的是「可以」作為加重處罰的情形之一,並非是「應當」。

這也就是說,對累犯和主犯,並不是一律都作為加重處罰的情形,而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在一般情況下只有當累犯、主犯盜竊的數額接近數額巨大或特別巨大標準時,才能適用加重情節。如果累犯或主犯盜竊的數額剛剛達到數額較大或巨大的起點標準,或者離數額巨大或特別巨大的上限額還相差較大,則不宜適用加重情節。

因為這種情況下的累犯和主犯,在其盜竊數額的量刑幅度內量刑,有從重處罰的餘地,足以實現從重處罰的目的。如某地確定的盜竊數額巨大的起點額為10000元,數額特別巨大起點額30000元。在這裡,數額巨大的下限額和上限額相差三萬。

量刑的起點刑是三年,最高刑是十年,起點刑與最高刑有七年之大的幅度。如果其累犯或主犯盜竊數額為11000元。在這種情況下,對該累犯或主犯則不宜適用加重處罰。

因為從盜竊數額來看,如果不是累犯或主犯,一般只能判3-5年。對累犯或主犯,可在3-5年以上從重處罰,最高刑是10年。對有些累犯或主犯,還不一定要判至最高刑。

因而,對這種累犯或主犯,根據不需要適用加重情節。此外,對於盜竊數額離上限額還相差較大,從其犯罪的具體情節來看,在其盜竊數額的量刑幅度內足以實現從重處罰的目的,也不應適用加重情節處罰。 2、對於適用加重情節處罰的累犯或主犯,在適用從重處罰時,不能以法定刑為標準來確定是否從重,而應當以犯罪事實為基礎,確定在一般情況下,該盜竊犯應判處多少刑罰,然後在此刑罰的基礎上,考慮累犯或主犯的因素,確定對累犯或主犯從重處罰的具體刑罰。

這樣可以避免對累犯和主犯適用不適當的從重處罰。司法實踐中,以法定刑確定從重處罰的標準,是沒有根據的,也是不科學的。1 3、要正確處理情節與數額的量刑關係。

盜竊數額與情節都是影響定罪量刑的因素。因而要把數額與情節結合起來,觀察考慮。要克服重視數額忽視情節或重視情節忽視數額,顧此失彼現象。

在司法實踐中,應注意這樣兩個問題:一是在同一地區或同一法院完全以數額劃分不同的量刑標準,或者以某一案件的量刑為例,各個盜竊案件都比照其量刑,忽視各個案件的具體差異;二是在共同盜竊中,完全以數額大小確定刑罰輕重,忽視各共犯的其他情節;三是不適當的誇大情節在量刑中的作用,造成量刑上的嚴重失當或過大的懸殊。總之,在量刑時,要把各盜竊犯的主觀惡性、特殊身份、自首、立功、認罪、退款等情節,作出適當的恰如其分的評價,在量刑中準確地體現出來。

注釋:[1] 房清俠《關於盜竊罪若干問題思考》載《河北法學》2000年第4期。[2] 趙秉志主編《刑事疑難問題司法對策》第1113頁。

1 見王禮仁《關於主犯、累犯加重處罰的理解和適用》載《人民法院報》2002年8月12日第三版(作者單位: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盜竊罪量刑,盜竊罪怎樣量刑

一 個人盜竊公私財物 數額較大 以一千至三千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 個人盜竊公私財物 數額巨大 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 個人盜竊公私財物 數額特別巨大 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為起點。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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