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被告方下落不明該怎麼辦

時間 2022-09-09 14:44:59

1樓:北京

當訴訟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時,另一方當事人需提起民事訴訟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對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證據,經人民法院確認該當事人下落不明後,採取公告的方式向下落不明的當事人送達起訴書和出庭通知。

公告期為60天。

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如果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仍未出現,法院即可在一方當事人缺席的情況下安排**審理並依法做出判決。

判決書仍以公告的方式向下落不明的當事人送達。

公告期屆滿視為送達。

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為上訴期。

上訴期內雙方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均可提出上訴。

上訴期滿,當事人未上訴的,該判決書生效。

2樓:莫純潔是我

會被裁定駁回起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4]17號批覆:人民法院依據原告起訴時所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應當要求原告補充材料。原告因客觀原因不能補充或者依據原告補充的材料仍不能確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人民法院不得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實、準確的被告住址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或者裁定終結訴訟。

由此可見,是認定為「被告不明確」還是「被告下落不明」,其處理結果截然不同,它關係到當事人訴訟權利是否得到合理維護,關係到法院適用法律是否正確,二者不能混淆。

民事案件中被告方下落不明該怎麼辦

3樓:莫純潔是我

會被裁定駁回起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4]17號批覆:人民法院依據原告起訴時所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應當要求原告補充材料。原告因客觀原因不能補充或者依據原告補充的材料仍不能確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人民法院不得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實、準確的被告住址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或者裁定終結訴訟。

由此可見,是認定為「被告不明確」還是「被告下落不明」,其處理結果截然不同,它關係到當事人訴訟權利是否得到合理維護,關係到法院適用法律是否正確,二者不能混淆。

4樓:oooo蛋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4]17號批覆:人民法院依據原告起訴時所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應當要求原告補充材料。原告因客觀原因不能補充或者依據原告補充的材料仍不能確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人民法院不得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實、準確的被告住址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或者裁定終結訴訟。由此可見,是認定為「被告不明確」還是「被告下落不明」,其處理結果截然不同,它關係到當事人訴訟權利是否得到合理維護,關係到法院適用法律是否正確,二者不能混淆。

5樓:任陽律師

被告下落不明是可以公告送達。

這裡的被告下落不明和被告不明確不是乙個意思。被告不明確指的是被告資訊不正確,或許沒有合適適格的被告,法院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沒有受理的應該裁定不予起訴。對於被告下落不明則可以公告送達。

6樓:童陳律師

被告下落不明的,原告依然可以起訴,法院應予受理。需要向被告送達**傳票等文書時,法院應通過公告的方式進行送達。公告期滿,視為送達。

法律分析

首先,被告下落不明的,原告依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符合法定的立案條件的,法院應當立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原告向法院提起的訴訟符合四項條件,法院就應受理。第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

第二,有明確的被告。第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第四,法院對該案件有管轄權。

所謂「有明確的被告」,只要求原告提供的資訊能將被告與其他人區分開來即可,至於被告是否下落不明,對案件的受理不產生影響。其次,對於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法院在向其送達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或者**傳票等文書時,應當通過公告的方式進行送達。即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或者通過**發布公告,公告期為六十日。

公告期滿,就視為文書已經送達了被告,法院可以進行下一步的訴訟活動。綜上,被告下落不明,既不影響案件的起訴和受理,也不會導致訴訟過程無法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 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資訊網路等**上刊登公告,發出公告日期以最後張貼或者刊登的日期為準。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人民法院在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的,應當採取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

7樓:北京

當訴訟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時,另一方當事人需提起民事訴訟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對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證據,經人民法院確認該當事人下落不明後,採取公告的方式向下落不明的當事人送達起訴書和出庭通知。

公告期為60天。

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如果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仍未出現,法院即可在一方當事人缺席的情況下安排**審理並依法做出判決。

判決書仍以公告的方式向下落不明的當事人送達。

公告期屆滿視為送達。

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為上訴期。

上訴期內雙方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均可提出上訴。

上訴期滿,當事人未上訴的,該判決書生效。

離婚案件中被告方下落不明該怎麼辦?

8樓:手機使用者

在日益增多的離婚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情形的存在,使得法官無法與當事人接觸,也就難以判斷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一旦處理不慎會導致矛盾更加突出。為更好地處理該類糾紛,筆者結合司法實踐,從訴訟流程上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管轄權的確定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一方提起離婚,只要被告下落不明,就可在原告所在地提起離婚之訴。但對於

被告下落不明

的界定,法律既未規定相應的適用條件,也未規定確認下落不明

的部門,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中,所採取的證明方式多種多樣,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一方親戚或雙方親戚,包括父母所出具的書面證明材料;原、被告所居住的村委會或居委會所出具的證明;地方派出所出具的證明;被告單位出具的證明。對於這些證明的採納,筆者認為不能一概而論。

親戚及父母的證明因個人情感因素較多,容易存有私心,不宜採納;單位出具的證明,因單位與被告是工作關係,無法得知工作時間之外被告的去向,且被告可以選擇單位工作,對其證明也不宜採納;對派出所和村(居)委會的證明,因基層組織與被告的居住、生活最為緊密,有能力獲知被告的去向,且無個人情感因素,對其證明的效力,可以相信。因此,在立案審查階段,原告在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時,筆者建議必須要提供派出所或村(居)委會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材料才能受理。

二、應訴材料的送達

由於離婚案件的被告下落不明,正常採取的方式只有公告送達。但因婚姻案件的特殊性,筆者認為不能千篇一律地採取公告送達,應在公告送達之前,與被告的近親屬取得相應的聯絡,如果在本地,可以上門談話;如果在外地,可以**聯絡,也可以郵寄送達。如果被告的近親屬知道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後,既不接受應訴材料,又不通知原告參加訴訟,應當立刻進行公告送達。

關於離婚案件公告送達的方式,通常採取的是當地張貼公告和報紙公告。筆者認為採取當地張貼公告比較適宜,理由是:一是當地知道被告下落的群眾,可以及時通知被告;二是原告的離婚訴訟可以在群眾中引起反響,法官可能接收到有利於被告的資訊,有利於案件的公正判決;三是當地張貼公告能夠減少時間,減少程式,節省資源。

但對於下落不明一方是外地人的,通過報紙公告和當地張貼公告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更有利於保護被告的權利。

三、案件的判決

《婚姻法》准予離婚所確定的原則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筆者認為作為配偶的一方應當知道另一方的去向,如果不讓對方知道自己在何處,夫妻之間的各項義務也就無法履行,夫妻關係形同虛設,更談不上有何夫妻感情。

故而該類案件只要能確定被告下落不明時間在一年以上,筆者建議應當准予離婚。如果下落不明的一方是外地人,經郵寄戶籍所在地亦無人接收的,應引起足夠的重視,因為戶籍登記中有很多空掛戶

,僅依據戶籍登記確定公告送達,很可能會導致當事人失去舉證的權利。因此對該類案件第一次訴訟,判決不准離婚為宜。

如何認定當事人下落不明

9樓:麥穗兒談教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規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離開最後住所地沒有音訊的情況。

包括兩方面內容:

第一方面是表象內容,及指離開住所地,在有經常居住地的情況下是指離開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且離開的狀態呈持續性,持續的時間跨度為在對其送達起訴書時到判決作出後(或者判決生效前)。

第二方面實質性內容,是指在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範圍內有可能與其有聯絡的人或組織聯絡不上其人並且關鍵聯絡人(下落不明人的父母或近親屬)不知其下落。

但在審判實踐中,如何認定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各地法院適用標準並不一致,我們應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綜合分析,靈活把握。

當事人下落不明的證明主體 由於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在法院公告送達法律文書和缺席審理的情況下,該方當事人事實上喪失了答辯權、舉證權、質證權、反訴權、上訴權等訴訟權利,在嚴格的問責機制下,法官一般都會要求原告提供對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證明材料。

一、當事人下落不明的證明主體

由於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在法院公告送達法律文書和缺席審理的情況下,該方當事人事實上喪失了答辯權、舉證權、質證權、反訴權、上訴權等訴訟權利,在嚴格的問責機制下,法官一般都會要求原告提供對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證明材料。

(一)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依據當事人的申請,以特別程式作出的宣告公民失蹤的生效判決書,是證明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最有力證據。

(二)公安機關

在我國,公安機關是公民戶籍管理的法定部門,所以,由公安機關出具當事人下落不明的證明,也最具證明效力。一般情況下,應由當事人的住所地,即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具證明。

(三)村(居)委會

當地的村(居)委會做為村(居)民自治組織,在對自己成員基本情況的把握上,相對於公安機關及其他任何組織來說,更具優勢。所以,由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所在的村(居)委會出具證明,也最具真實性。

擴充套件資料:

民事訴訟被告找不到處理方法:

1、找不到被告,可以公告送達包括起訴狀副本、**傳票在內的所有法律文書。如果被告不到庭參加訴訟,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2、《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3、《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資訊網路等**上刊登公告,發出公告日期以最後張貼或者刊登的日期為準。

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人民法院在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的,應當採取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公告送達應當說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公告送達起訴狀或者上訴狀副本的,應當說明起訴或者上訴要點。

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不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應當說明出庭的時間和地點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定書的,應當說明裁判主要內容,當事人有權上訴的,還應當說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中被告方下落不明該怎麼辦

會被裁定駁回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 2004 17號批覆 人民法院依據原告起訴時所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應當要求原告補充材料。原告因客觀原因不能補充或者依據原告補充的材料仍不能確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人民法院不得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實 準確的被告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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