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警隊的辦案程式是怎麼樣的,刑警隊立案辦案流程

時間 2022-09-01 21:28:35

1樓:廢材小小怪

刑警隊立案辦案流程如下: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擴充套件資料: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令第35號)

第八章,立案、破案、銷案

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

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製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

接受單位應當製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一百六十三條,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後十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第一百六十四條,對於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應當在七日內製作《不立案理由說明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通知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後,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六十五條,對疑難、複雜、重大、特別重大案件決定立案偵查的,應當擬定偵查工作方案。

偵查工作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對案情的初步分析和判斷,包括對線索**可靠程度和涉嫌範圍的測定;偵查方向和偵查範圍;為查明案情需要採取的措施;偵查力量的組織和分工。

需要有關方面配合的各個環節如何緊密銜接;偵查所必須遵循的制度和規定;如屬預謀犯罪案件,還應當提出制止現行破壞和防止造成損失的措施。

第十四章,附則

第三百五十三條,本規定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基本程式,由公安部負責解釋。

第三百五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公安部一九八七年制定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同時廢止。

第三百五十五條  本規定發布前,公安部制定的其他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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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所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能夠取保,傷情鑑定為輕傷已經是刑事案件了,可以採取強制措施了。

3樓:王依

首先是案發→偵查→搜尋證據→向檢察院提起公訴.(不太知道你要問哪個環節)

4樓:吳偉斌律師

回答您好,我是問一問的諮詢律師,您的問題比較模糊,可以再具體說一下發生了什麼嗎?

您好,這邊已經收到您的問題了,稍等哦!

親親!4、承辦上級交辦的案件。

這邊的諮詢就到此結束啦,希望您的問題可以早日得到順利的解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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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隊立案辦案流程

5樓:廢材小小怪

刑警隊立案辦案流程如下: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擴充套件資料: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令第35號)

第八章,立案、破案、銷案

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

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製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

接受單位應當製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一百六十三條,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後十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第一百六十四條,對於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應當在七日內製作《不立案理由說明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通知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後,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六十五條,對疑難、複雜、重大、特別重大案件決定立案偵查的,應當擬定偵查工作方案。

偵查工作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對案情的初步分析和判斷,包括對線索**可靠程度和涉嫌範圍的測定;偵查方向和偵查範圍;為查明案情需要採取的措施;偵查力量的組織和分工。

需要有關方面配合的各個環節如何緊密銜接;偵查所必須遵循的制度和規定;如屬預謀犯罪案件,還應當提出制止現行破壞和防止造成損失的措施。

第十四章,附則

第三百五十三條,本規定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基本程式,由公安部負責解釋。

第三百五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公安部一九八七年制定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同時廢止。

第三百五十五條  本規定發布前,公安部制定的其他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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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匿名使用者

警隊立案辦案的流程應該是先立案再偵查,然後再辦案

7樓:興富務夢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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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隊立案辦案需要遵循一系列規章制度及流程,這樣才能確保辦案過程當中的合法性。刑警隊的日常工作往往涉及的是刑事案件,關乎人命,因此不能有半點馬虎。那麼刑警隊立案辦案流程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為您解答。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一節受

案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影。

第一百六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等應當登記,製作接受證據材料清單,並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必要時,應當拍照或者錄音、錄影,並妥善保管。

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出具回執。

第一百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第一百七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保障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意公開自己的身份,應當為其保守秘密,並在材料中註明。

第一百七十一條

對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

對於在審查中發現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必要時,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進行初查。

初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可以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採取詢問、查詢、勘驗、鑑定和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物件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

第一百七十二條

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立即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辦理手續,移送主管機關。

第一百七十三條

經過審查,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依法調取公安機關已經收集的案件材料和有關證據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移交。

第一百七十四條

經過審查,對於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

第二節立

案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條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第一百七十七條

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將不予立案通知書送達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相應退回案件材料。

第一百七十八條

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三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行政執法機關的復議申請後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

第一百七十九條

對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對不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作出書面說明,回覆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決定的,應當將立案決定書影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書後十五日以內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影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八十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提出糾正意見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調查核實,並將有關情況回覆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八十一條

經立案偵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屬於自己管轄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機關併案偵查的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或者併案偵查的公安機關,並在移送案件後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

第一百八十二條

案件變更管轄或者移送其他公安機關併案偵查時,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檔案應當隨案移交。

移交時,由接收人、移交人當面查點清楚,並在交接單據上共同簽名。

第三節撤

案第一百八十三條

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於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並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第一百八十四條

需要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的,辦案部門應當製作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報告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時,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應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對原犯罪嫌疑人採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強制措施;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及其孳息、檔案,或者凍結的財產,除按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另行處理的以外,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第一百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作出撤銷案件決定後,應當在三日以內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法定**人以及案件移送機關。

公安機關作出終止偵查決定後,應當在三日以內告知原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撤銷案件以後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立案偵查。

對於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後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繼續偵查。

綜上所述,刑警隊立案辦案流程中明確了從開始立案到辦案過程當中,刑警需要遵守的相關流程。如果公安機關認為案件不屬於管轄範圍之內,也會出具相應的不予立案通知書。只有按照相關的立案辦案流程,才能保證整個辦案過程的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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