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一方起訴離婚,另一方不到庭,怎麼處理

時間 2022-09-01 07:21:44

1樓:逍遙

如果是原告不到庭按撤訴處理,如果是被告不到庭,因被告為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因此,法院不能公告送達,也不能作缺席判決,如果其有正當理由,法院應當決定延期審理,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法院應當依法拘傳其到庭!

2樓:都燕果律師團隊

你好,法院一般會公告送達的。然後可能會缺席判決。

3樓:岳玉蓉酈昭

離婚案件有訴訟**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4樓:樹靜而風止乎

目前,在離婚案件的審判實踐中,當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時,法院一般會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以缺席判決的方式結案。

5樓:靜的窒息

原告起訴離婚後,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以及傳票後,被告不出庭,法院會依法缺席審判。

被告不出庭視為放棄訴訟權利,法院會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原告提交的證據依法作出判決。

6樓:張趙泳律師

如果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雙方的感情確已破裂,第一次不會判離,只能第二次再起訴。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原告,而在**時候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那麼會按撤訴處理。如果是被告,在**時候,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可以依法判決(這是指被告收到傳票);如果被告方的傳票無法送達,即被告未能收到傳票,那麼只有公告送達,公告後依法判決。

8樓:劉葉青律師

法院經合法送達,就會如期**,對方不來,法院會作出缺席判決

9樓:張燦輝律師

法院會以缺席判決的方式結案。

10樓:網友染兮

公告送達。依法判決。

一方起訴離婚,一方不出庭,法院怎麼判

11樓:找法網

被告無正當理由而不出庭應訴的,則喪失質證的權利,法院應根據原告提交的證據,結合有關證據規則來對證據加以分析認定。若原告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則法院可以缺席判決離婚。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12樓:張煒林律師

回答如果收到法院傳票,被告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審理、缺席判決。但在離婚案件中,第一**出現這樣的情況,一般不會判決離婚。

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出於不願離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傳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應訴。對於這類離婚案件,分兩種情形處理:一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3條之規定,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

二是本人既不願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對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經兩次傳票傳喚後,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

您好,對於我提供的答案您還滿意嗎?如果有其他想問的話,您可以說一下,我這邊也會盡力為您提供解答的哦!

更多2條

13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2條的規定,

離婚案件有訴訟**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這裡所謂的「特殊情況」指的是:

1、由於當事人的身體條件所限,比如因病住院**,年老體弱,行動困難等;

2、因工作關係不能離開, 或者遠在異地,出庭確有困難。在這些情況下不出庭的當事人必須向法院提交離或不離,以及有關財產、子女撫養等問題的書面意見。

另外,原被告不出庭的後果如下:

1、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將作為撤訴處理。而撤訴後的6個月內,原告是無權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訴離婚的(協議離婚和被告起訴離婚可以);

2、離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訴,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3、離婚訴訟中,被告可以不到庭參加訴訟

民訴法第130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在離婚訴訟案件的實踐中,由於只有原告一方當事人參加訴訟,極有可能損害被告的婚姻權利,給審判工作帶來被動和嚴重的不良影響,其弊端主要表現有:有的原告明知被告的下落但為了達到其個人目的而故意不提供被告下落;法院對被告是否下落不明缺乏有效的實質性的審查;離婚案件的實質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無法查清,被告一旦出現常常對判決結果持有異議等等。為解決這一矛盾,審判實踐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避免:

1、同時適用兩種公告方式。1992年最高法院頒布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8條規定:「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

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審判實踐中,對公告離婚的案件在公告送達時,可採取在報紙上刊登送達公告的同時,在原告及被告直系親屬的居住地及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等公眾聚集地的公告欄張貼公告。如被告的確下落不明,則缺席判決不會出現不良後果;如是原告隱瞞真實情況,則被告的直系親屬及相關的親朋好友會設法通知被告;如是夫妻雙方人為製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則原被告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其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有關情況,可避免當事人借假離婚規避法律。

2、明確下落不明的證明標準。在審理公告離婚案件時,可要求原告提交原被告及其直系親屬居住地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出具的下落不明的相關證明材料,結合原告的陳述,綜合認定被告是否下落不明。

3、慎重分割共同財產。在當前審判實踐中,公告離婚的案件,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時普遍存在兩種做法:一種是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判給被告,並交由原告保管。

一種是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判給被告,但屬於被告的財產折抵子女的撫育費歸原告所有。這兩種做法均存在弊端,前者保護了被告的合法權益,沒有考慮若被告不再出現的情況,不利於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後者保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沒有考慮將來被告出現的情況,損害了被告的合法權益。因此,法院因根據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在處理財產時,應該判決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給原告,一半給被告,被告的一半財產交由原告保管,子女的撫育費可按照被告應承擔的撫育費數額用被告的部分財產折抵。

對於一方(主要是被告)確實失蹤且符合宣告死亡條件的,法院可建議原告依宣告死亡制度申請宣告其死亡,以此解決當事人的離 婚問題;對被告確屬失蹤的,應先依法申請宣告被告失蹤(被告已被宣告失蹤的除外),然後再提起離婚訴訟;已進行過調解的離婚案件,後被告或被反訴人失蹤 的,可以依法進行缺席判決;被告或被反訴人、被上訴人逃避訴訟的,應敦促原告等當事人查詢,知其下落後法院可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強制其到庭接受調解或庭審; 對於其他情形,無法採取以上措施的,應依法中止訴訟,待找到失蹤人或下落不明者後再予以恢復。

14樓:儆櫟

離婚案件中原被告不出庭的後果如下:

1、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將作為撤訴處理。而撤訴後的6個月內,原告是無權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訴離婚的(協議離婚和被告起訴離婚可以);

2、離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訴,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3、離婚訴訟中,被告可不到庭參加訴訟

民訴法第130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15樓:南通吉永文律師

沒法查明事實,可以駁回訴訟請求

16樓:匿名使用者

我離過,起訴再判,第一次僑解。

17樓:勞動法律吳律師

如條件符合,法院可缺席判決離婚

夫妻雙方一方起訴離婚後,而另一方又起訴對方重婚罪,請問法院會怎麼處理?

1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夫妻一方構成重婚罪的,重婚罪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需要提醒的是要弄明白是否構成重婚。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由於我國對事實婚採取的是限制承認主義,即有條件地承認事實婚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實婚具有法律效力時,才能成立事實重婚罪。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2、雙方自願結婚;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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