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的物件是什麼,緊急避險條件是什麼

時間 2022-08-31 03:41:37

1樓:華律網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較另一小的合法權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緊急避險具有以下特徵:1.

必須有威脅合法利益的危險發生,這是緊急避險的前提條件。所謂危險,是指足以對合法利益造成損害的某種緊迫事實狀態。2.

必須是危險正在發生,所謂危險正在發生,是指將立即造成損害、或正在造成損害的危險已經出現而尚未結束。緊急避險只能在危險已經出現而又尚未結束這一時間條件下進行,否則就不是緊急避險。3.

必須是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合法利益包括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者其他權利。4.避險的物件必須是無辜的第三者,這是對緊急避險的物件條件。

5.避險行為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的。6.

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2樓:僅是法律自考生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給第三方造成損害的緊急避讓行為。

緊急避險的物件就是正在發生的緊急危險(包括一切危險,如:犯罪行為、自然災害、地質災害、動物侵害等等)。

緊急避險的要件

(1)必須針對正在發生的緊急危險。如果人的行為構成緊急危險,必須是違法行為。

(2)所採取的行為應當是避免危險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須是法律所保護的權利。

(4)不可超過必要的限度,就是說,所損害的利益應當小於所保全的利益。緊急避險不負法律責任。在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火警、救生員),不得在發生與其特定責任有關的危險時實行緊急避險。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一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緊急避險條件是什麼?

3樓:

緊急避險條件如下:

(1)必須針對正在發生的緊急危險。如果人的行為構成緊急危險,必須是違法行為。

(2)所採取的行為應當是避免危險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須是法律所保護的權利。

法定(職責)緊急避險

是指行為人因職責規定,正在執行職務時,依法對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如消防員,在執行職務時,對於發生的火災負有法定義務避險。

對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普通公民「見義勇為「所採取的避險行為。

4樓:幻鳴紫

緊急避險的成立條件:

1、避險意圖

意圖是緊急避險構成的主觀條件,指行為人實行緊急避險的目的在於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

因此,行為人實行緊急避險,必須是為了保護合法利益。為了保護非法利益,不允許實行緊急避險。

2、避險客體

緊急避險是採取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種合法權益。因此,緊急避險所損害的客體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

3、避險起因

避險起因是指只有存在著對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的危險,才能實行緊急避險。

造成危險的原因包括以下幾方面:

(1)人的行為,必須是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對於合法行為,不能實行緊急避險。

(2)自然界的力量,例如火災、洪水、狂風、大浪、山崩、**等等。

(3)來自動物的侵襲,例如牛馬踐踏、猛獸追撲等。在以上原因對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造成危險的情況下,才可以實行緊急避險。

如果並不存在實際危險,由於對事實的認識錯誤,行為人善意地誤認為存在這種危險,因而實行了所謂緊急避險,在刑法理論上稱為假想避險。假想避險的責任,適用對事實認識錯誤的原則。

4、避險時間

緊急避險的時間,是指正在發生的危險必須是迫在眉睫,對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已直接構成了威脅。對於尚未到來或已經過去的危險,不能實行緊急避險。

5、避險可行性

只有在不得已,即沒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險時,才允許實行緊急避險。因為緊急避險是通過損害乙個合法權益而保全另一合法權益,所以只有在不得已事才可以實行緊急避險。

6、避險限度

緊急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其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即急避險行為所引起的損害應小於所避免的損害。由於緊急避險所保護的權益同避險所損害的第三者的權益,兩者都是法律所保護的,所以在保護的權益大於損害的權益時,緊急避險才是對社會有利的合法行為。

拓展資料:

緊急避險是採用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種合法權益,因此,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才能排除其社會危害性,真正成為對社會有利的行為。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北京法院網_緊急避險的成立條件

5樓:華律網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較另一小的合法利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是排除社會危害性行為的一種。特點是在兩個合法權益發生衝突,為了保護某種較大的權益,在沒有其他辦法的情況下,不得不損害另一較小的權益。因而不構成犯罪,行為人也不負刑事責任。

成立緊急避險要滿足以下條件:1.為了保護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危險的損害。

2.客觀上具有正在發生的真實危險。3.

迫不得已而採取的行為。4.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危害。

我國《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6樓:四哥有法說

構成緊急避險,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必須有威脅合法利益的危險發生 有威脅合法利益的危險發生,是緊急避險的前提條件。

(二)必須是危險正在發生 危險正在發生,是緊急避險的時間條件。

(三)必須是為了使合法利用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者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是緊急避險的主觀條件。

(四)避險的物件必須是無辜的第三者 避險的物件只能是無辜的第三者,這是緊急避險的物件條。

(五)避險行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 避險行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是緊急避險的客觀限制條件。緊急避險是為了保護更大合法權益免受危險而犧牲較小合法權益的一種權宜措……

(六)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是緊急避險的限度條件。對於緊急避險的必要限度,我國刑法沒有明確規定。

7樓:卜夏侯桖

緊急避險有以下條件(一)必須有威脅合法利益的危險發生 有威脅合法利益的危險發生,是緊急避險的前提條件。所謂危險,是指足以對合法利益造成損害的某種緊迫事實狀態(二)必須是危險正在發生 危險正在發生,是緊急避險的時間條件。刑法設立緊急避險制度的目的,就在於通過避險人損害較小合法權益的手段,盡最大可能地減少正在發生的危險所帶來的社會危害。

所以,緊急避險的時間條件,是危險正在發生。(三)必須是為了使合法利用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者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是緊急避險的主觀條件四)避險的物件必須是無辜的第三者 避險的物件只能是無辜的第三者,這是緊急避險的物件條件(五)避險行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 避險行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是緊急避險的客觀限制條件。緊急避險是為了保護更大合法權益免受危險而犧牲較小合法權益的一種權宜措施(六)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是緊急避險的限度條件。對於緊急避險的必要限度,我國刑法沒有明確規定

8樓:周律師說

你好,緊急避險條件:

(1)必須針對正在發生的緊急危險。如果人的行為構成緊急危險,必須是違法行為。

(2)所採取的行為應當是避免危險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須是法律所保護的權利。

(4)不可超過必要的限度,就是說,所損害的利益應當小於所保全的利益。緊急避險不負法律責任。在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不得在發生與其特定責任有關的危險時實行緊急避險。

9樓:可愛的大熊

第一,出現了緊急情況。第二,該情況迫在眉睫,不採取避險措施將造成社會危害。第三,只有在窮盡了其他所有方式的情況下才能夠採用。第四,緊急避險所危害的代價必須是小於所保護的利益。

緊急避險是在危險發生時為了保護多數人的利益而侵害少數人的合法利益的行為。

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具有哪些相同點和不同點

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的區別 1危險的**不同 2損害物件不同 3實施的條件不同 4限度的標準不同 的具體回答?

10樓:匿名使用者

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的相同點和不同點

區別:1.危險的**不同。

正當防衛的危險**是人的不法侵害行為;而緊急避險的危險**比較廣泛,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災害、動物的侵襲。在遭遇到人的不法侵害時,如果行為人是對不法侵害人進行反擊,屬於正當防衛的範疇;如果為了躲避不法侵害,而損害第三人(不法侵害之外的人)利益的,屬於緊急避險的範疇。

2.緊急避險必須是出於迫不得已,而正當防衛無此要求。

3. 對主體的要求不同。緊急避險要求主體不能有特定的身份(如警察、軍人或消防隊員等)。而正當防衛就沒有這樣的要求。任何人均有正當防衛的權利。

4。避險保護的是合法利益,損害的也是合法的利益(第三者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怎麼樣選擇,兩害相權取其輕,避險所保護的利益必須要大於避險行為所損害的第三者的利益,如果等於或者小於所損害的利益,避險就沒有意義,法律也就沒有保護的必要.

5. 實施物件不同。正當防衛只能對不法侵害人實施,而緊急避險必須是向第三者實施。

相同點(1)目的相同。二者都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

(2)前提相同。二者都必須是合法權益正在受到侵害時才能實施。

(3)責任相同。二者超過法定的限度造成相應損害後果的,都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減輕或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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