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業主是否可以指定分包商

時間 2022-08-24 11:07:13

1樓:丁桂林律師

業主可以指定分包商,但是業主指定的分包商應當經過總包單位同意才可以。

法律分析現行的法律法規並沒有對指定分包的概念、構成要件、法律後果作出明確的規定,也未明確禁止指定分包,只是對特定條件下指定**商的行為予以禁止。分包商,是指承包商(尤其是總承包商)將承包的乙個合同專案中的乙個部分所給予的人。例如,乙個造房子的承包商通常會僱傭分包商來做一些特殊的部分專案,如安裝管道、鋪設地板、做木工以及設計圖紙等等。

每個分包商收取的費用比總承包商收取的費用金額要低。指定分包商是由業主(或工程師)指定、選定,完成某項特定工作內容並與承包商簽訂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合同條款規定,業主有權將部分工程專案的施工任務或涉及提供材料、裝置、服務等工作內容發包給指定分包商實施。

分包商與承包人(總承包商或者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之間是乙個獨立的承包合同關係。分包合同依法成立後,承包商按照總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發包人)負責,分包商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包商負責。分包合同訂立時,總分包雙方就各自的責任義務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

分包商的義務主要有:(1)保證分包工程質量;(2)確保分包工程按合同規定的工期完成,並及時通知總包商對工程進行竣工驗收;(3)依合同規定編制分包工程的預算、施工方案、施工進度計畫,參加總包商的綜合平衡;(4)在保修期內,對由於施工不當造成的所有質量問題,負有無償及時修結的義務。

法律依據《建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按照合同約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由工程承包單位採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於工程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或者指定生產商、**商。

《招投標法》第二十條規定:「招標檔案不得要求或標明特定的生產**者。」

2樓:匿名使用者

誤人子弟,施工總承包管理模式下,業主可指定分包單位但必須經總包管理方認可,施工總包管理不認可建設單位執意發包,施工總承包可不予承擔該分包單位管理責任,總包管理模式下分包方可與建設單位簽合同,也可與經授權的總包管理單位簽合同,施工總承包模式下分包單位由總包單位選擇但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建設單位不得干涉施工總承包單位選擇分包商,考過一建的必會的啊,但實際情況會有出入!誰給錢誰是大爺!

3樓:太陽和星星和我

前提我先認定為建築工程。根據合同法規定,建築工程合同是發包人與總承包商簽訂的,發包人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訂立相關合同。總承包商在經過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部分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

所以在這些主體中,業主並非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無權指定總承包商或者分包商。

歡迎追問法律問題!

4樓:匿名使用者

準確的說分包商是相對於總包商來說的。。。分包商想總包商負責,總包商向業主負責。。總包商可以拒絕業主指定的分包商

5樓:

下面那幾個回答沒有乙個抓住重點

首先非常明確,業主當然可以指定分包商,很多部分施工需要有特殊資質特殊能力的施工單位來做,業主就可以指定他們做分包商。

因為指定分包商要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合同的,所以前提是總承包單位要認可,不過話說回來,他們不認可,業主也一般不會把標給他們。。特殊情況,施工總承包反對指定分包,但是奇蹟般的競標成功,這時候,指定分包商要與業主簽合同。。。

6樓:一杏鳥

我的理解是總承包範圍內的工程不允許業主指定分包,總承包範圍外的允許業主指定分包

業主到底是否可以指定分包單位?

7樓:建設工程教育網

業主可以指定分包商,但是業主指定的分包商應當經過總包單位同意才可以。總包單位同意後與分包商簽訂分包合同。

總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的工程對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8樓:廣州律師劉振海

業主到底是否可以指定分包單位。業主可以指定分包商,但是業主指定的分包商應當經過總包單位同意才可以。總包單位同意後與分包商簽訂分包合同。

總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的工程對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甲方指定分包不需要總包單位管理,但總承包合同約定外的分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分包是指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的行為。

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十五條 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五十五條 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第六十七條 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建設單位直接指定分包單位是否合法 30

9樓:

截止2018年《建築法》:未對發包人指定分包作明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因發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的,發包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住建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七條:

「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依法實施的分包活動進行干預」。

雖然國家部委的部門規章對指定分包作了禁止性規定,但由於其層級低於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鑑於全國人大及最高院對甲方指定分包的態度,甲定分包(譬如在總包合同中約定由發包人指定分包人)的做法,在司法審判實踐中不一定會被認定為無效。

根據原建設部的有關規定,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然而在實踐中,由於施工單位在市場競爭中處於劣勢,總包被迫接收建設單位指定分包的現象屢見不鮮,並常以合法的形式出現。建築市場屬於甲方市場,存在著各種複雜的社會關係及人為背景,這些社會因素導致了建設單位需要平衡各種利益。

業主在簽訂合同前佔據了非常強勢的地位,業主建專案發包給承包人後,往往可以通過指定分包要求某個特定的分包人承擔一部分分包工作,甚至可以隨意將指定分包作為總包承接專案或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條件。因指定分包的法律規定尚不健全,業主往往可以通過指定分包即實現了指定特定分包人的目的,又不必承擔因指定分包而帶來的法律責任。現實工程領域中指定分包或者變相指定分包的現象也就大量存在。

現階段我國法律對指定分包尚沒有明確定義。通常是指發包人直接選定分包人,該分包人與總承包簽訂合同,或與發包人簽訂三方合同。一般總承包人沒有分包人選擇權或選擇權較弱。

10樓:城市之間

分包工程需要經過建設單位認可才能分包,但建設單位不能直接指定分包人;

《工程建設專案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定「招標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規定「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對於建設單位推薦的分包單位,總承包單位有權拒絕或者採用。

11樓:我正在

這個要根據當地的行業規定和法律條文的!

建設單位到底可不可以指定分包單位? 10

12樓:lee羅亞輝

建設單位不能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意思是,分包工程需要經過建設單位認可才能分包,對於建設單位推薦的分包單位,總承包單位有權拒絕或者採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因發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的,發包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13樓:匿名使用者

書編的不好,寫的不明確,一建管理最後施工承包方那裡也描述了業主可以指定分包單位,但我覺得有應該是特指施工總承包管理模式,書裡沒有寫清楚。法規裡是明確業主不能指定分包的,即使推薦的總承包單位也可以選擇拒絕。

14樓:單車上的露珠

我也注意到了這個問題,我的理解是 ,《法規》此處的「指定分包」 與 《管理》中的」指定分包「不是一回事,前者是禁止指定總包單位下的分包單位;後者應該是屬於總包外的業主自行分包,即」指定分包「,見第四版《管理》219頁圖。可能教材沒有做具體說明容易產生誤會。妄自猜測,不知道是否正確。

15樓:匿名使用者

尊敬的學員您好!

在《法規》裡面,書上很明確的指出建設方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但是到了《施工管理》裡,書上在開頭就多次提到了業主指定分包施工單位;這裡說的指定分包,可以看看四版管理46頁的圖,把這個圖理解一下。這裡的指定分包商和施工總承包單位之間有的類似於平行發包的關係,實行施工總承包管理模式。我們正常理解的業主不可以指定分包,是指在施工總承包範圍內的分包工程,業主不可以指定分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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