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裝廠不給急辭工怎麼辦,服裝廠不給急辭工怎麼辦?

時間 2022-08-21 13:26:38

1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勞動法規定,員工辭職必須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所以,人家要求遞交辭職書後再工作乙個月,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主要是為了保障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因為員工有必要做一些工作交接,以保證工作的正常執行。

如果沒有到時間就自己走了,屬於違約,是要負違約責任的。當然,所謂違約責任在你這裡來看,應該就是當月工資作為違約金了。

如果真的像你說的這種情況,最好和公司上層領導溝通。主管領導對於留人用人其實是沒有那麼大的權利的。

還有就是想好,是真的不想要這份工作,還是就是因為這個主管的工作作風。如果是就是不想幹了,那可以找公司的主要領導,說明原因。當然,還是需要為自己的工作負責人的。

如果只是因為這個主管,那就不是太值得了。

還是挺懷疑你說的情況的,要是真的是這樣,連員工流失都和這個主管有直接責任,這個主管怎麼還會在這裡工作呢?廠長都不管他?好像不太現實吧。

2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找廠長 要是找不到 應該有勞動合同吧 找勞動保障部

3樓:

找最大的負責人!還有,尋求法律援助!

工廠不給辭工怎麼辦,

4樓:大陶學長

廠裡不批辭工,可自己書寫辭職信,一式兩份,用快遞寄送乙份至公司人事部(注意:在填寫快遞單時要在上面的備註欄註明是辭職書),保留副本和快遞迴執單。30天內或3天後可以去結算工資(視是否在試用期而定),只要履行告知義務即可。

若到時不結算工資,可帶上辭職書副本和回執單作為證據,去當地勞動管理站投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試用期辭職需提前3天通知公司,過了試用期要提前30天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5樓:勾仕實玉瑾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所以,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對你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

3、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簽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

4、你現在要做的是:

第一,盡快想辦法要回你之前遞交的辭職報告,我不知道你在辭職報告中寫了什麼,但辭職的原因很重要,如果寫得不當即使仲裁也會對你不利,何況既得利益還會受到損失。

第二,重新寫乙份「解除勞動關係通知」,主要內容:(首先陳述上述辭職理由中的任何一條或兩條),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拖欠工資,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第三,「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籤就以**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你就可以走人了。

5、按上述理由辭職,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責任,不支付有關費用,你就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6樓:人事心操控平台

這家工廠的行為是違法的,你可以控訴他的地方很多,我一點一點和你說。

首先,是不籤勞動合同的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所謂建立勞動關係,就是你進這家廠做工,從你進入這家廠的第一天,你就和這家廠建立勞動關係了。同時,第十條還說:「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你進廠乙個月內,廠方就應該和你訂立勞動合同,他們沒有這麼做,已經是違法了。

第二,每天加班到11點半的問題。《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也就是說每天上班要8小時工作制,如果加班每週也就只能累積多上4小時班而已,天天加班到11點半,肯定是不行的。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就是說即使工廠是需要趕工,非加班不可,要先和你們的工會協商,想必你們沒有工會吧,而且和工會協商也只能每天多加一小時。

第三,加班是要加錢的。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加班不能白加,不給錢的加班是剝削。

第四,不給辭職的問題。辭職不用排隊,但是辭職要提前說是對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就是說你要辭工,應該寫乙個書面的辭職報告,理由隨便說,提前三十天,也就是提前乙個月給廠方就好。

當然,在你們工廠做的太過分的時候,你也是可以說走就走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工廠如果有下列情形的,你可以說走就走:「(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我替你著想,我覺得你想走就走的理由應該是工廠沒有足額支付加班工資,或是沒有給你們買社會保險。在這種情況下你說一聲就可以走。還有不用說就可以自己直接走的理由,「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在這個情況下,你偷偷跑掉就好,等安全了你再回頭跟他要錢。

最後,你們工廠已經是已給黑心工廠了,你去勞動局告是可以的。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你如果不想只是去勞動局告的話你還可以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仲裁的結果如果你不服的話,可以繼續向法院訴訟。

從省錢的角度說,首選是去勞工局告,去仲裁也很好,仲裁之前會有乙個調解,就是讓你和工廠的人坐下來談條件,你可以和他們討價還價講賠償的事。他不給你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最基本的就是你可以向他要你8月進廠以來,每個月的工資要雙倍,這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其他的你自己談就好。

大概就是這些,如果有新情況再來問我

7樓:無懷雨稅妝

用人單位不給你辭職違法,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勞動監察大隊依法處理,或者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還可以提起訴訟,將用人單位告到法院(《勞動合同法》第77條)。

8樓:姬倫戢英豪

有些事情的解決,是需要法律加人情、社會之情、和個人利益的。你非要辭工,那就少得些個人利益,直接走人完事。

9樓:辜羲言翠嵐

一,蒐集證據,包括中介方面的。二,提前乙個月遞交書面辭職書,三,若有糾紛,申請勞動仲裁。

10樓:猶紫巢真一

有合同按合同,沒合同留證據,勞動仲裁

11樓:虔城三少爺

我可以很負責的告訴你,這家工廠已經嚴重違法,他們不放行是扣押工資吧?《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該在1個月內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建議先找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加入沒有結果即可提起訴訟。

希望幫到你。

1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如果是正常程式辭職,與單位協商不成可以走司法程式,先到勞動局投訴,如果解決不了,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13樓:南京法律者

你這種情況可以的,如果你擔心的話,你可以委託律師去的。

小的服裝加工點,規章制度,急求,小型服裝廠管理制制度

你們肯定是從大一點的服裝公司拿來的單子做的,就是外協!這樣的服裝公司我考察過,上海的比較多。說真的。沒必要要求太嚴格,因為他們上班時間很長的,而且都是年輕人 不要輕易用制度說話,弄不好車工什麼的都走了!你就夠麻煩的了,上班的時候放點 聽聽,這是你們這類服裝公司的乙個特點!急求,小型服裝廠管理制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