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應賠償培訓費嗎

時間 2022-08-11 00:08:07

1樓:

勞動者未滿服務期提前離職需要支付培訓違約金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單位出錢(指用人單位一次性或一年內累計為勞動者提供了超出企業年平均工資50%的費用的經費)為勞動者做了專業技術培訓( 「專業技術培訓」是指為提高勞動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訓,上崗前的培訓和日常業務培訓不屬於專業技術培訓)。

雙方簽訂了培訓協議,並且約定了服務期和違約金。

勞動者未滿服務期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提前離職(不包括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如果服務期長於勞動合同期限,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為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樓:巖姐說

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在培訓前未簽訂其他時間條款的協議,就可以不賠償培訓費;但有接受培訓必須和公司續簽勞動合同,或者幾年內不准予離職的話,則需要賠償培訓費。

3樓:玄韶

如果沒有其他關於培訓費的協議,就不用賠償了

解除勞動合同培訓費要賠償嗎

4樓:ofweek人才網

解除勞動合同時是否需要賠償培訓費,主要考慮兩點:

1、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是否簽訂了培訓服務協議,約定了培訓後員工應在用人單位的服務期限,並提供相關票據證明產生了專項培訓費用,企業內部的崗前培訓通常是員工正常福利,不算費用。

2、員工是否主動離職?離職的時候是否未滿約定服務期?培訓服務協議中規定的賠償條款是否合法?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培訓費用嗎?

5樓:匿名使用者

解除合同需要賠償培訓費用,但用人單位有法定過錯的,無需賠償。

根據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不是崗前職業培訓),支付了培訓費,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培訓協議中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尚未履行期間分攤的培訓費用。

勞動者在服務期未滿解除合同的,是違反服務期的約定,應當按不高於尚未履行期間分攤的培訓費用支付違約金。但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樓:廈門小海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是不用支付試用期內的培訓費的,但如果在合同期內試用期滿後,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試用期滿後即轉正後期間的培訓費用的,勞動者必須支付。而且如果勞動者給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也必然要承擔賠償責任。

7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看你的公司是什麼性質,如果是收檔案的正規大公司,那你還是和公司好好商量一下或合同上怎麼規定,如果是不要檔案,甚至連保險都沒有的小破公司,你直接走他們也拿你沒辦法

8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要求支付培訓費,公司要求籤一定期限合同來抵培訓費.

9樓:

關鍵是你事先是否已經知道,離職是要支付培訓費用的?

合同到期員工不續簽需要向公司賠錢嗎

10樓:汝建義

如果培訓約定有服務期,是要賠償的,社保必須交,所以不存在賠償問題,補助是單位自願給的,不用退。。

11樓:

如果用人單位出資送到專門培訓機構培訓,並與勞動者簽訂了服務期協議,合同到期時尚在服務期內的,勞動者不續簽勞動合同需要賠償用人單位部分培訓費用;如果不存在服務期協議或已超出服務期的,勞動者無需賠償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賠償培訓費用?

12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你不籤這個合同,我想公司肯定認為你有想法。至於是否會把你的勞動合同再延續三年不好說,但人事部肯定會想方法逼你籤的。如果你的工作需要你去台灣總部培訓,那這次的全部費用支出肯定會記到你個人頭上也就是你必須(服役)期滿才能免去你身上的『債務』。

如果你中途離職肯定會以你的工資以及保險說事。實際上所謂的培訓費就是這次花在你身上的錢,來回機票住宿等等。我想一般人也沒有這個機會,應該說你是被培養目標所以凡事往好處看。

2、如果你一回來就提出離職。我想你會和你們公司打一場仲裁了。

你的觀點是你沒有同意是否願意接受此次培訓就被培訓了,同時也沒有收到任何所謂的培訓。反過來讓你籤這個培訓協議和延長合同對你是不公平的。

你們公司的觀點是,如果你當初不想繼續幹了應該提前提出,否則我們為此次培訓所花費的就白浪費掉了,對公司也是損失,如果你不去我們還會把機會留給被人呢。所以這個費用你是要承擔的。潛台詞,無論你是否得到了有效的培訓,但是去台灣的事實是存在的,既然去了就有費用,這裡不好說之前是否和你商量過,但你現在要提出離職就是在玩公司,如果你既然打算近期離職我們也不會安排你去台灣。

這裡去tw是事實,籤沒簽合同以及收到什麼樣的培訓,是輔助,因為主要的費用是路費飯費住宿。培訓花不了太多錢,因為你們呆了3個月,基本上就是了解熟悉一些環節和流程以及特點等等。所以如果你回來提出辭職,你的勝算不高。

建議不妨先不提出,合同也不要籤,找藉口推一下吧,然後把工作找好,等待配辭退。這裡被辭退,公司是要補償你的。也好湊一些培訓費還給他們。

如果你提出除了工資扣掉以外,你將來的保險關係在轉移時也會比較被動。

好好考慮。

1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如果在未滿服務期的時候由於勞動者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那麼用人單位有權向勞動者索要實際發生的培訓費用。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14樓:微風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並與勞動者簽訂培訓協議,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相關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15樓:周冬平律師

1、如果你現在不簽當然問題不大的,去台灣這段時間就有可能只是將公司發的工資返還。就不會延長3年,只有錢了這個合同才會延期3年的。雖然看上去客觀存在,但是你們並沒有達成延長培訓期的協議。

2、只要不簽訂培訓合同,離職問題不大。最多會出現的問題就是,讓你返還培訓期間的公司為你出的費用,但是他們需要發票證明,難度也較大。

16樓:

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服務期必須以書面的形式約定,所以你雖然人到台灣,即使也接受了培訓,但因為你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培訓合同,所以就不必遵守3年服務期的規定了。

2、到台灣及受培訓因為沒有與你簽訂書面協議,所以這種培訓只能算是強迫受益,你不必補償培訓費用及差旅費。

3、如果你簽訂了那份書面協議,也不必遵守該協議,因為法律規定必須為勞動者提供專業技術培訓,「放風」顯然不是,服務期的前提不存在,也就不必多幹3年了。

4、第3條說的是理論上的,用人單位可能杜撰些材料說明不是放風,而是培訓,所以我還是建議不要簽訂該培訓協議。

5、你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離職),但須提前30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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