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金的具體含義

時間 2022-07-28 11:46:04

1樓:娛樂這個feel倍爽兒

土地出讓金是指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

土地出讓金不是簡單的地價。對於住宅等專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等的方式,可通過市場定價,土地出讓金就是地價。可是對於經濟適用房、廉租房、配套房等專案,以及開發園區等工業專案,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場調節,土地出讓金就帶有稅費的性質,是定價。

土地出讓金,顧名思義,它是乙個與土地和土地使用權相聯絡的新範疇,是乙個土地財政問題。土地出讓金,在社會主義巨集觀調控中具有雙重功能:一是調節土地的利用,改進和調整產業結構,包括一二三產業結構、各業內部結構等,制約或促進經濟發展;二是土地出讓金的分配,作為調整市場經濟關係的經濟槓桿,調控在國家、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之間合理分配土地收益,調節市場競爭關係等。

土地出讓金,實際上就是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若干年限的地租之總和。現行的土地出讓金的實質,可概括為它是乙個既有累計若干年的地租性質,又有一次性收取的似稅非稅性質的矛盾複合體。土地出讓金具有地租而非稅性質。

稅收是國家作為管理者對納稅人為國家繳納的經濟義務,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土地出讓金,將累計若干年地租總和,採取一次性收取,則又似有稅收的非租性質。土地出讓金自身就是這樣乙個內在矛盾的複合體。

也就是說,土地出讓金,似租非租,似稅非稅。

2樓:康波財經

繳納土地出讓金是什麼意思

3樓:匿名使用者

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

土地出讓金已成為地方**預算外收入的主要**。 土地出讓金準確地說,是土地使用權的交易**;也可簡單地理解為地價,其**高低取決於土地市場的供求關係。

對土地出讓金的使用範圍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土地出讓收入主要用於徵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支農支出和城市建設支出等。

具體包括: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總成交價款(不含代收代繳的稅費);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以及其他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等。

購房時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4樓:法律快車

可以這麼說,在購房人買房和開發商售房的關係中,市場的風險大部分由購房人承擔。因為,購房人對開發商的可能風險,在於不能按時付足房款,但因現在商品房消費信貸之普及,購房人的付款風險已大大降低,開發商基本上沒太大風險。而購房人付款後至開發商交房及完善房屋產權經常有一段時間差。

這樣,由於購房人和開發商之間嚴重的「資訊不對稱」及目前開發商的「道德風險」大量存在,購房人承受了過多風險的情形大量存在。那麼,購房可能會遭遇哪些法律風險? 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解答

購房可能會遭遇的法律風險

(1)開發商隱瞞無開發資格或無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事實,對外銷售期房。一般而言,這種開發商本身的資質就差,且無誠信可言,這樣在購房人付了房款之後,一般無法取得預定的房屋。在合同被宣告為無效時只有拿回本金和同期銀行貸款利息,但是在取得判決書上的權利之前,缺乏誠信的開發商早已將房款挪做他用或攜款躲避,最後判決書上的權利也無法變成現實。

(2)開發商惡意搭售商品房。特別在房價價位高時,開發商往往通過在合同的「實測面積與暫測面積差異的處理」條款中設定不允許購房人在實際面積超過約定面積一定幅度(一般為3%)時有權解除合同,只能按合同價補足。這樣,在房價**時購房人則無法要求以交付時的市場價補足而無端構成違約,更為嚴重的是可能造成開發商超預售許可面積而使超面積部分的商品房無法辦理產權登記,對於「縮水」的商品房乙個最大的麻煩是預計使用的面積達不到,房屋使用受限卻無法重新選擇。

(3)商品房的逾期交付的原因很多,但多數法院片面強調要求合同的實際履行,致使購房人無法擺脫該合同而做重新選擇。而且在現行的格式文字「甲方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條款中,一般設定在超過幾個月後仍未交付時只能終止合同並獲得20%已付款的違約金或在獲得10%的已付款的違約金後繼續履行合同,而未給與在逾期交付過程中發生房價**之時適用**應有的地位。

(4)發展商對房屋設計單方面做出重大調整。這本屬開發商的重大違約,但目前使用的格式合同卻對違約責任的設計很不合理——僅規定開發商退回房款並給付一定利息。依此,購房人在因設計重大調整不滿意而退房時,往往已喪失了找到更好房子的機會或須花費更多的價錢才能找到,而因這種機會成本的損失在文字中也無明確 規定賠償,索賠的成功率預計很低。

(5)房屋的「裂」、「漏」是個大問題。而且一般認為裂縫在0.3mm以內屬合理安全使用範圍,但若0.

3mm以內的裂縫存在於頂樓或洗手間處的樓板或外牆,則下雨或平時的漏水不可避免,且整修的效果差,其過程也煩人,此時購房人一般只能忍受。

5樓:匿名使用者

在購房時需要重點關注問題:

1、基本的「五證」齊全。

一定要審查開發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有了預售證許可證,則通常開發商也具有了房地產開發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開發許可證、工程規劃許可證共五證。這是買房能否辦房產證的關鍵。

2、使用規範的合同文字。

一定要參照最好是採用且不要隨意修改《文字》,並按照文字中所列條款認真填寫,了解各項具體內容。不要隨意去簽訂開發商自己定的《定購協議書》還交一筆訂金。就算很多人都這樣做,但這並非購房的必經程式。

且這種合同一定是權利義務不平等的,對自己尤其不利。最好能夠直接與開發商籤預售合同就好。這個步驟,一定不能馬虎啊!

否則到時吃大虧就慘了。

3、相關證明檔案有效。

如果是買期房(在建、未完成建設、不能交付使用的房屋)要檢視開發商是否有預售許可證,並要確認自己所購之房在預售範圍內;買現房則要檢視開發商是否具有該房屋的大產證(預售許可證之後取得,即由期房變現房了)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並且還要核對一下其營業執照和開發資質證書,要注意這些證照檔案的單位名稱是否一致。

4、買期房要約定條件和時限。

對於期房,由於資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甚至交不了房的都有。如果不是規範的《文字》,則開發商在合同上務必會大做文章,對買房者極為不利。如只註明竣工日期,而不無交付使用日期;運用「水電氣安裝後、質量驗收合格後、小區配套完成後」等一些模糊語言。

對此,購房者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將交房日期明白無誤地規定為「某年某月某日」,並註明開發商不能按時交房所需承擔的責任。

5、明確具體時間和違約責任。

所謂交房有兩個意思:一是房屋使用權即實物交付;另一層是房屋所有權轉移即產權過戶。應當在預售合同中對實物交付和產權過戶均約定清楚,不能接受沒有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的房屋使用交付。

6、檢查房屋質量。

在簽約時,應檢視並檢查《住宅使用說明書》和《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的內容,並將《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合同的附件,檢查是否有開發商對質量問題的責任。

7、明確物業管理事項。

乙個不好的物業管理公司,一定讓你永遠覺得不舒暢。所以要多看看物業管理公司具體如何,以及雙方約定的物業管理範圍和收費標準。

8、重點約定違約責任。

對於期房,甚至現房,都有可能與開發商的描述不一樣,此時應該明確合同違約或與描述不一致時開發商應承擔的責任。可參考:簽約後購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開發商賣房後要求換房,不按期交房;面積變動超過約定幅度;質量不符合要求;辦理過戶手續時不符合規定和約定等。

別漏了違約責任的平等性。

購房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購房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6樓:華律網

私人簽訂的購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簽訂購房合同的行為人應該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購房合同內容為雙方真實意圖的表達;

三、購房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7樓:西城老友

依法簽訂的商品房購房合同,內容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合同法》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購房合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的協議。

買售人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內容,對合同條款及專業用詞理解不一致的,可向當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諮詢,如無異議視為雙方同意內容。在簽訂合同前,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出示應當由出賣人提供的有關證書、證明檔案。

購房合同的各項內容要盡可能全面、詳細、各項規定之間要避免相互衝突,尤其是不能與國家的政策法規相衝突;文字表述要清晰、準確;簽訂合同的買賣雙方身份、責任要明確。

參考資料

華律網.華律網[引用時間2018-1-11]

8樓:我就是我

購房協議有法律效力,但購房協議不等於在房管局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同時《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房屋買賣協議是成立的,從買賣雙方在協議上簽字時就已經成立,但還沒有發生法律效力,房屋買賣合同從房屋產權進行轉移登記時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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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金包括了什麼稅費,出讓土地的土地出讓金稅費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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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納金和土地出讓金有何區別,土地補償金和土地出讓金的區別??

只有土地出讓金,並沒有土地出納金的說法。土地出讓金 land transaction fees 是指各級 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 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 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